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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专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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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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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一 教育法规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 第五节 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法律在教育中的作用,二、教育法的内涵,(一)法的概念与本质属性,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内涵,阶级性和物质决定性是法的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概念与本质属性,二、教育法的内涵,(二)教育法的内涵,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具有自身的特征 1. 阶级性 2. 教育性,二、教育法的内涵,(三)教育法制的含义,1)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2)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动态系统,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现代法制通常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征,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内在逻辑结构周全的一般行为规则概 念,教育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基本的特征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二)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 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条文都是直接规定教育法律规范的,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没有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它就不包含教育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指法律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假定 条件,,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相应结果它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 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2. 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或组织),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可为模式”的规范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等文字表述一、授权性法律规范,如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常采用“必须”、“应当”等文字表述二、义务性法律规范,如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三、禁止性法律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禁止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法律规范通常采用“禁止”、“不得”等文字表述如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概念,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 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特 征,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3.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特 征,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二)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1) 不动产 (2)动产,,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某些特定的行为结果,如果能够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指教育法律规范对其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又称法定权利,它由法律确认、设定,并受到法律保护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概 念,(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条件: 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依据,没有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教育法律关系。

      但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本身 二是教育法律事实它是直接的前提条件,是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 教育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 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按其是否以人们的意志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概 念,1. 法律事件,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2. 法律行为,指人的活动,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产生的客观情况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 教育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判定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导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表现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体系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归于无效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第一层次: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和发布的教育基本规范性文件,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层次:教育法律,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2教育单行法律,即部门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第二层次:教育法律,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有六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层次:教育法律,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如: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教育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依立法目的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四节 教育法的体系,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五层次:教育规章,第五节 教育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说,(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广义的法律责任,相当于法律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概 念,法律责任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应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2.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没有实施 违法行为就不应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违法 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积极的 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3.损害结果 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 确定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 精神损害等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是一个确 定的事实损害结果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4.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 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 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必要求这四个方面同时具备一、法律责任概说,(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所必须考虑的各种条件和因素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主观过错,一、法律责任概说,(三)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最常见的法律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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