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CE 39 车速表39.pdf
16页ECE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 REGULATION No.39 关于汽车速度表及其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SPEEDOMETER EQUIPMENT INCLUDING ITS INSTALLATION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企业秘密 国家: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 联合国 1978 年 7 月 11 日协议 标题: 车速表 第 1 版 1999 年 6 月 法规号: 39 第 I 页 E/ECE/324 ) E/ECE/TRANS/505 ) Rev.1/Add.38/Amend.2 1998 年 5 月 5 日 联合国协议 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 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 相互认可的条件 (*) (第 2 版,包括 1995 年 10 月 16 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 附录 38: 39 号法规 修正本 2 法规版的补充规定 2—— 1997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关于汽车速度表及其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 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 1958 年 3 月 20 日在日内瓦通过。
国家: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 联合国 1978 年 7 月 11 日协议 法规号: 39 第 II 页 第 1 版 1999 年 6 月 标题: 车速表 39 号法规 关于汽车速度表及其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 次 法规 1 适用范围 ( 1) 2 定义 ( 1) 3 认证申请 ( 2) 4 认证 ( 2) 5 详细规定 ( 3) 6 车型的更改 ( 4) 7 生产一致性 ( 5) 8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 5) 9 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 址 ( 5) 附录 附录 1 按照 39 号法规对某一车型车速表及其安装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和正式停产的通知。
( 6) 附录 2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 8) 附录 3 车速表准确度的生产一致性检验 ( 9) 国家: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 联合国 1978 年 7 月 11 日协议 标题: 车速表 第 1 版 1999 年 6 月 法规号: 39 第 1 页 39 号法规 关于汽车速度表及其安装认证的统一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最高车速大于 50 km/h 道路车辆速度表的认证 2 定义 本法规中使用的定义如下: 2.1 “车辆认证” 指一种车型就其车速表及其安装而进行的车辆型式认证 2.2 “车速表的车型” 是指车辆在如下方面有相同特征; 2.2.1 正常安装的轮胎。
2.2.2 包括主减速器在内的总传动比(直线行驶时车速表驱动轴每转一周车速表输入处的转数) 2.2.3 车速表的型式,车速表型式是由车速的测量机构误差、结构常数和车速表的量程决定 2.3 “正常安装的轮胎” 指的是安装在车型上的由生产厂家指定的轮胎或轮胎系列,雪地轮胎不在考虑之列 2.4 “正常的行驶气压” 指在轮胎冷状态下在厂家要求的气压基础上增加 0.2 bar 2.5 “车速表” 指的是车速测量装置中向驾驶员时时显示车辆行驶速度的部分 (1) 2.6 “空载汽车” 指汽车运行状态中;加满燃油、冷却液、润滑油、带上工具和备胎(如果汽车制造厂家作为标准配备提供)车上载有一个体重 75kg 驾驶员,但没有副驾驶员,也没有载货 (1) 如果自记式转速计符合型式认证的不允许真实车速和显示车速之间的绝对差值高于下面 5.3 条规定值的话,则不包括自记式转速计的车速显示部分 国家: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 联合国 1978 年 7 月 11 日协议 法规号: 39 第 2 页 第 1 版 1999 年 6 月 标题: 车速表 3 认证申请 3.1 关于车速表及其安装的车辆型式认证申请应由汽车制造厂家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
3.2 与申请表一起提交的还包括一式三份的如下文件: 3.2.1 包含上面 2.2、 2.3、 2.4 和 2.5 条 对车辆型式的详细描述 3.3 向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提供待车辆型式认证的空载车辆一台 3.4 在授予认证书之前应该由有资格的认证部门,证明制造厂家有令人满意的措施来确保生产一致性 4 认证 4.1 如果提供认证的车辆的车速表及其安装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就应该给予型式认证 4.2 每一种批准认证的车型都应授予一个认证号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是认证时本法规的最新修正系列号按照本法规第 8 条规定,同一个认证部门不得将同一认证号码再授予其它车型 4.3 本法规 的车辆型式认证和认证拒绝的通知书应按本法规附录 1 规定的格式通知应用本法规的协议方同时,认证申请者提供的车速表安装图的图幅应不大于 A4( 210 mm× 297 mm),或按合理比例折成相同的图幅 4.4 通过本法规车辆型式认证的每辆汽车都要在明显和方便的位置贴上认证标志,国际认证标志包括如下内容: 4.4.1 字母“ E”,后面是批准认证的国家代号,它们的外面围绕着一个圆圈 (1) 4.4.2 圆圈右边是法规号,后面是“ R”字母,然后是一个短划线,紧跟着是 4.4.1 条规定的认证号。
(1) 1-德国; 2-法国; 3-意大利; 4-荷兰; 5-瑞典; 6-比利时; 7-匈牙利; 8-捷克; 9-西班牙; 10-南斯拉夫; 11-英国; 12-奥地利; 13-卢森堡; 14-瑞士; 15(空缺); 16-挪威; 17-芬兰; 18-丹麦; 19罗马尼亚; 20-波兰; 21-葡萄牙; 22-俄罗斯; 23-希腊; 24(空缺); 25-克罗地亚; 26-斯洛文尼亚;27-斯洛伐克; 28-白俄罗斯; 29-爱沙尼亚; 30(空缺); 31-波斯尼亚和赫塞哥维那; 32-36(空缺); 37-土耳其 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 / 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指定给有关国家,所指定的代号将由联合过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国家: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 联合国 1978 年 7 月 11 日协议 标题: 车速表 第 1 版 1999 年 6 月 法规号: 39 第 3 页 4.5 如果一种车辆除已取得本法规的认证外,还在该国家取得了协议附件的一项或多项法规的车辆型式认证的话,那么 4.41 条规定的标志就不用再重复。
在这种情况下,在已取得本法规认证的国家授予的所有法规的认证号和标志应按 4.4.1 条规定标志右侧垂直排列 4.6 认证标志应清晰可见,不可擦除 4.7 认证标志应贴在靠近制造厂家的汽车参数标志牌的位置 4.8 本法规附录 2 是一个认证标志的布置的示例 5 详细规定 5.1 速度表显示应该处于驾驶员直接视野内, 而且应该在白天夜晚都清晰可见车速表的显示量程必须足以包含厂家提供的该车型的最高车速 5.1.1 车速表表盘上的刻度间隔应该是 1、 2、 5 或 10 km/h,车速表表盘上的刻度间隔应该为:当车速表的最大车速值小于 200 km/h,车速表表盘最大刻度间隔不应大于 20 km/h; 当车速表的最大刻度大于 200 km/h,表盘的最大刻度间隔应不大于 30 km/h表盘的刻度间隔不要求均匀 5.1.2 如果汽车在使用英制单位的国家销售,其车速表应标有 mile/h( mph),刻度间隔应该为 1、 2、 5 或 10 mph,而且最大间隔不应超过 20 mph,以 10 或 20 mph 作为车速表的开始车速表盘上的刻度间隔不要求均匀 5.2 按如下程序来测试车速表的准确性。
5.2.1 如果车辆正常安装使用不同型号的轮胎,则对制造厂家规定的每一种轮胎都要进行车速表的准确性试验 5.2.2 测试应该在汽车空载下进行为了测量目的也可以对车辆适当装载车辆的总质量及轴荷分布应该在认证文件中加以说明(见附录 1 的第 6 条) 5.2.3 车速表准确性测试试验应该在 23± 5 ℃下进行 5.2.4 每次试验汽车胎压应该符合 2.4 条汽车正常行驶时的胎压要求 国家: 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源于: 联合国 1978 年 7 月 11 日协议 法规号: 39 第 4 页 第 1 版 1999 年 6 月 标题: 车速表 5.2.5 对车速表在如下的车速下进行测试 汽车厂家规定的最高车速 (km/h) 测试车速 (km/h) 50< Vmax≤ 100 100< Vmax≤ 150 150< Vmax 40 和 80%最高车速 (如果最终测试车速小于或等于 55) 40、 80 和 80%最高车速 (如果最终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 40、 80 和 120 5.2.6 测试中用于测试汽车真实速度的仪器的精度应该达到± 0.5% 。
5.2.6.1 用于试验的路面应平坦、干燥且能提供足够的附着力 5.2.6.2 如果试验中用了底盘测功机,转鼓直径至少为 2 m 5.3 车速表的显示车速绝对不能低于真实车速在上面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