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
11页保健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保健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保健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保健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条 非药品冒充药品案 第二条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生产保健食品案 第三条 保健食品的销售者违反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第一条第一条 非非药药品冒充品冒充药药品案品案 1.违违反条款反条款 1.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1.2《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非药品广告和促 销宣传书面声明及随附的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等,不得含有药品适应 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内容 2.处罚处罚依据依据 2.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非药品广告和促销宣传书面声明及随附的药品标签、说明书、包 装等所标示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内容的 3.处罚处罚适用适用 3.1 依照《药品管理法》,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3.2 依照《药品管理法》,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3.2.1 依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2 倍的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2.2 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办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5 倍罚款: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 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 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同一类违法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 3.2.3 没有本条第 2.2.1、2.2.2 项情形的,给予 4 倍的罚款 第二条第二条 违违法使用原料、法使用原料、辅辅料、添加料、添加剂剂、 、农业农业投入品生投入品生产产保健食品案保健食品案 1.违违反条款反条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 款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处罚处罚依据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 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 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罚处罚适用适用 3.1 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3.2 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 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 3.3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 款: 3.3.1 依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5 倍的罚 款: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3.2 参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给予 10 倍 罚款: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 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3.3.3 没有本条第 2.8.1、2.8.2 项情形的,给予 7 倍的罚款 第三条第三条 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的销销售者售者违违反反进货检查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收制度案 1.违违反条款反条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 款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 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 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 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 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 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 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 不得销售。
2.处罚处罚依据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 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处罚适用 3.1 责令停止销售; 3.2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3.3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