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doc
12页15第二部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那么市场支配地位应如何界定?如何判断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笔者在本部分运用济学的原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进行分析研究一、市场支配地位涵义解析(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联合国《竞争法示范法》将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 of market powe定义为一个企业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控制某一特定货物或服务,或某一类货物或务的相关市场①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monopoly power)“市场力量”(market power)在经济学意义上,市场力量是指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够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的能力在经济学意义上,一个企业的市场力量可以过需求曲线反映出来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越陡峭,或者弹性越小,企业所具有的场力量就越大②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水平合并条例》就将市场力量定义为“一个或多个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可图地将价格保持在竞水平以上的能力”③然而这样定义的“市场力量”对于反托拉斯法来说太过宽泛离完全竞争模式在实践中是普遍现象,这表明很多的公司至少有一部分的市场力量因此,垄断化分析的首要问题就是看什么程度的市场力量意味着垄断。
④打击所有使用市场力量的行为是不明智的,反垄断法对企业行为的控制通常只针对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为了强调这一点,兰蒂斯和波斯纳等人又进一步提出了“垄力量”的概念,即“较高程度的市场力量”或者“重大的非暂时性的市场力量”(有“垄断力量”的企业在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中被称为“支配性企业”)卡尔顿和佩①“Where an enterprise,either by itself or acting together with a few other enterprise is in a position to control a relevamarket for a particular good or service,or groups of goods or services”,Model Law On Competition,United Natio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Part I CHAPTER IV,TD/B/RBP/CONF.5/7/Rev.②See Figure 1,p.46 supra;see also 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Market Power in Antitrust Cases,Harv.L.Rev.937(1981).Ernest Gellhorn,William E.Kovacic,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West Group,1994,p94.③U.S.Department of Justice&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1992).④Ernest Gellhorn,William E.Kovacic,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West Group,1994,p94.16夫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区分,认为“垄断力量是指价格超过边际成本、利润处于竞争平之上的情况,而市场力量则是指价格超过边际成本但利润并不高于竞争水平。
①管美国学者在理论上做了这样的区分,但是在美国反托拉斯司法实践中市场力量和断力量通常不加区分地使用,而美国最高法院将市场力量定义为控制价格的力量或除竞争的力量②在Hoffmann-la Roche案中,欧洲法院对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支配地位……一定企业享有的经济力地位,这种力量使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其竞争者、消者-最终是消费者,在相关市场上阻碍有效竞争的维持这种地位并不像在垄断或垄断状况下那样排除竞争,而是使因此而受益的企业,即使不能决定竞争条件,至对竞争条件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不顾忌竞争的存在而行为,要这类行为对其自己不致产生损害③综上所述,虽然各国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不同,但我们可以从这些表述中整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点:(1)市场支配地位可由一个企业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控制(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地位,能够在相关市场上阻碍有竞争的维持;(3)支配地位企业有能力独立于其他竞争者控制产品价格或控制相关品的生产或销售,不受竞争机制影响;(二)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分析中的重要性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能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企业如果没有市场力量,反垄断法就没有理由干预企业的行为。
一个不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不能将自己的选择强加于竞争者或消费者之上,也没有能力控制产品价格或相关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例如在Petitioners v.Indendent Ink案中,法院认为,在所有搭售案件中,原告首先就必须要证明被告具有市场力量④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官伊斯特布鲁克在他的一篇名为《反托拉斯的界限》的文章中就大力提倡将市场力量作为一种过滤案件的标准⑤判断案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首先就要对企业的市场力量进行衡量,如果涉案企业不具有较高的市场力量就不会受到反垄断①辜海笑著:《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68页②Philip Areeda,Louis Kaplow,Antitrust Analysis-Problems,Text,and Cases,Citic Publishing House,中信出版社,20年8月第1版,第554页③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99页④Petitioners v.Indendent Ink,74U.S.L.W.4154,126S.Ct.1281(2006).⑤辜海笑著;《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69页。
17法的干预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的首要因素就是在共同市场或其重大分中有一个或多个企业取得了支配地位由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滥用行为在条约第82条的管辖范围之内例如在Commercial Solvents v.Commission一案中Commercial Solvents拒绝向其原来就存在的消费者Zoja继续提供生产用的原材料Commercial Solvents在全世界是Zoja所用原材料的唯一供应商,Zoja若不能Commercial Solvents处获取这种原材料则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这被委员会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处以高额罚款①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与他人进行交易,但支配企业因其享有不受竞争机制约束的市场力量,使其不同于具有支配力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能实施的行为支配企业不一定能够实施如Commercial Solvents不属于支配企业,则其拒绝交易的行为就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会违反到欧共体竞争法可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配地位的前提条件和首要因素二、相关市场的界定(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是反垄断法、尤其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决定企业在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两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以及确定在该市场上所具有的支配能力界定相关市场处于首位相市场在竞争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不论讨论什么问题都离不开相关市场确是否发生垄断行为,首先就是要确定企业或企业之间行为发生的范围,只有在行为生的市场范围被确定之后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第一个问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elevant market)又称之为关联市场,其中心意思通常是指当事人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即判定在各个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①刘燕:“欧共体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载于胡光志主编:《欧盟竞争法前沿研究》,法律出社,2005年版,第207页18在实践中,市场界定常常对案件有决定性的影响①,因此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问题如果相关市场界定过窄,人为地夸大市场份额,容易夸大企业的市场力量,案企业很可能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的过宽,则减少一个被指控企业在市场上的实际市场份额,那些实际上拥有市场力量的企业便可能成为“漏网之鱼”由此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的范围与市场份额和市场力量具反比例关系。
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实践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法院都在寻求理、准确的界定方法联合国《竞争法示范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是:买方和卖方行交易的总体环境,也指划定货物的买方和卖方的界限,在这些买方和卖方之间竞有可能受到限制它要求对特定货物、买方和卖方赖以互动形成价格和产量的产品场和地理市场做出描述它应该包括所有合理的替代性货物或服务及相邻竞争者,限制或滥用行为使得货物价格小幅上升时,消费者在短期内会转而选择它们②19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水平合并条例》也规定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③(一)相关产品市场分析相关产品市场(the relevant product market),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同一个市场,不同的产品构成不同的市场④因此确定产品之间的替代性成为界定产品市场的关键根据各国司法实践,确定产品之是否具有替代关系采用以下一些方法:1、需求替代弹性方法在经济学理论上,需求交叉弹性是指一种产品或服务需求数量变化的百分比于①如在U.S.v.Pont(1956)案中,被告被认定具有美国玻璃纸市场的独占份额但是,在美国出售的所有软包装材中玻璃纸占有不到20%的份额。
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一个包括玻璃纸、铝箔、石蜡纸以及硫酸纸各种软质包装材料在内的更为宽泛的市场,而玻璃纸本身不能作为独立的相关市场因此,政府在该案中败诉See U.S.v.E.I.du pont de Nemours&Co.(Cellophane),351U.S.377,76S.Ct.994(1956).②“Relevant market”refers to general conditions under which sellers and buyers exchange goods,and implies tdefinition of the boundaries that identify groups of sellers and restrained.It requires the delineation of the product ageographical lines within which specific groups of goods,buyers and sellers interact to establish price and outpushould include all reasonably substitutable products or 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