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跨境设备租赁税务问题.docx
7页本文以国内某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在A国进行跨境设备租赁实践为例,分析企业跨境设备租赁的税务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案例描述两家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乙公司为设备供应商2012年,甲公司在A国承包了一个光伏电站EPC项目,业主为A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设备供货分包合同甲公司在当地执行项目的主体为甲公司A国项目部,不属于独立法人,在当地构成税法上的常设机构2016年项目竣工,2018年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尚在质保期内经过甲乙双方工程师认定,系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乙公司拟对该批质量有问题的设备进行维修因设备维修需要大型吊车,乙公司在A国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此类设备但甲公司在A国有另外一家子公司——丙公司,该公司名下有吊车,可以完成上述维修任务乙公司由于某些原因,希望与甲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费用亦在中国境内支付,且要求甲公司开具中国境内的增值税发票争议焦点甲公司观点:该吊车所有权不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无法与乙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更无法为乙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但可以为乙公司开具甲公司A国项目部形式发票乙公司观点:甲公司A国项目部不属于独立法人,故乙公司不能与其签署合同,乙公司也不能依据甲公司A国项目部开具的形式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争议解决方案设计方案一:吊车所有权属于丙公司,如果以丙公司名义跟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无论国内母公司,即甲公司代其收取人民币还是乙公司跨境直接支付,都是合理合法即使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跨境支付当地币,考虑到当地外汇管制及外汇非常匮乏的情况,且丙公司短时间内无法消化当地币,故不同意接受当地币方案二:甲公司跟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人民币给甲公司风险是该设备不属于甲公司,且丙公司跟甲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方案三:由于甲公司跟乙公司有设备供货合同关系,现在又发生设备租赁行为,建议将两个合同应收款项进行互抵,由此规避因收取当地币导致汇兑损失和外汇管制问题但因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供货合同项下的货款已经全部支付,且该方案同样存在方案二的问题,所以该方案也不可行方案四:丙公司将吊车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再将吊车转租给乙公司乙公司在中国境内支付人民币给甲公司,甲公司开具中国增值税零税率发票给丙公司从商务合同以及法律关系角度,方案四为最佳方案因为吊车的所有权属于丙公司,丙公司将设备租给甲公司无偿使用,甲公司转租给乙公司,与方案二和方案三比较,满足了合同流和发票流一致的要求。
为了满足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三流合一”的原则,需要完善以下资料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设备转租合同中国税务免税备案:需要证明租赁业务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资料就上述业务来说,需要提供甲公司与业主原签署的总包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双方确认函,以及甲丙、甲乙公司分别签署的租赁合同可选方案税收分析现就方案四下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如下一、中国境内税务影响分析1.甲公司对于甲公司来说,租赁设备收取租金所涉及的税收分析如下1)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甲公司转租设备给乙公司在境外使用,在中国境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以甲公司在中国境内向乙公司收取转租租金,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2)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一直亏损,该部分租金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依然为亏损,实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设备免费使用行为,在中国境内有无税务问题?甲公司在该业务中,仅产生租金收入,却没有相应的租金支出,在中国境内没有少交税款。
如果按照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原则,甲公司按市场公允价收取丙公司租金,租金收入与租金支出持平,甲公司该笔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为零同甲公司与丙公司免费调拨相比,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少确认收入,也没有少交税款2.丙公司丙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无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所得判定原则,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因甲公司在A国构成了常设机构,即使免租,常规情况下丙公司不会被视同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税务官员理解过于偏激,把丙公司与甲公司的免租协议,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将甲公司认定为实际支付方,对丙公司按公允价预提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丙公司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在A国提供的设备租赁行为,同样在中国境内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综上所述,甲公司免费租赁丙公司吊车,转租给乙公司,在A国使用,从中国税法角度,仅甲公司需要在中国境内确认租赁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A国纳税义务丙公司免费租赁设备给甲公司,在A国应按公允价确认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转租设备给乙公司,因为甲公司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所以应在A国同时确认租金支出和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可以抵扣,在转租没有加价的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乙公司在A国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如果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按当地规定依法纳税实务操作方案选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若采取转租行为,则从中国税法角度看并不会增加税负但因属于非常规业务,且税务局在实务中存在理解分歧,金税三期系统也会将其归类为税务特殊关注事项鉴于上述原因,合同各方最终没有采取第四个方案,而是采取了甲乙丙签署三方协议,乙公司与丙公司作为设备租赁合同双方,乙公司在国内支付人民币,甲公司在中国境内代收款,甲丙双方挂往来,丙公司为乙公司开具A国当地发票最后之所以选择这个方案,因为只有这样处理,责权才清晰,出租方、承租方以及代收人权利义务明确,满足了合同流、发票流一致的原则,甲公司与丙公司账面挂往来,以后可通过其他交易冲抵上述往来,整个交易实现了闭合税收义务明确,不会产生税收理解分歧和争议,规避了税务风险;同时也减少了境外收汇当地币贬值的风险,满足了各方的利益诉求,保证了交易的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