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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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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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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建立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内容提要]; 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 低等情况,民事诉讼当事人管辖之争异常激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 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异 地管辖制度”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 关键词 ]; 地方保护 人情案 ; 异地管辖; 公信力; 一、 地域管辖制度现行规定存在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通常适用“ 原告就被告为原 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的现行规定,并结合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 辖制度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框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 下现象:; 1、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民事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法院审理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 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事实和法律, 从立案、财产保全、审理、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偏袒本地当事 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固然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但管辖是首 要的和基础性的环节因为,无论是当事人欲寻求本地法院的 “特殊 保护”,还是法院欲对本地当事人提供这种“特殊保护”,都以本地法 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为本地单位或个人的诉讼为前提条件。

      诉讼实践中 原告为了得到本地法院的特殊照顾,或者仅仅是出于对外地法院可能 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心,在可以选择管辖的情形下,几乎总是向本地 法院提起诉讼,尽管由被告所在的外地法院受理此案要方便和经济得 多甚至在本地法院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也照样向本地法 院起诉,被告则往往提出缺乏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甚至在得知原告已 起诉的情况下向本地法院重复起诉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一些 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本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甚至在 得知外地法院已立案的情况下,仍重复立案,争夺管辖权如果当事 人是当地的上税大户,当地政府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1]; 2、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 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 金钱案、关系案(简称“三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中级法院的法 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 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 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 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当事人 的利益。

      由于主场有“关系、人情”之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力争 把“审判主场”留在自己住所地,搞“暗箱操作”,故而管辖之争异常激 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 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2]; 3、滥用管辖权的 “下移”制度从人们的一般理性出发,当事人更 愿意并且尽可能地选择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自己的案件,人们 更相信较高级别人民法院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主要来源于高级别人 民法院自身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小,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人们更愿意 相信这是真的但是,有的法院滥用管辖权的“下移”制度,使原一审 法院变成了二审法院,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的权利,当事人的心理上是不愿也是不能接受的,对当事人诉权 的行使也是不公正的[3]; 4、回避制度形同虚设; 我国没有实行法官异地任职的制度,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是本地人, 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关系网错综复杂法官保持中立,要求与案 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不得审理该案件,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因个人私利 枉法裁判,使任何正直的人在外观上不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有任何怀 疑所以,我国在诉讼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司法实 践中,自行回避不但少之又少,主动找关系案办到是比比皆是。

      对方 当事人要有申请回避的确切证据和理由无疑是望洋兴叹而且,当事 人无法知道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哪些法官属于审判委 员会成员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公开的,而公开的合议庭成员 却又没有最终决定权,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只能徒 有虚名[4]; 二、现行管辖制度并非是产生司法怀疑的真正原因;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于管辖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为一些法院争取 管辖提供了条件,再加上地主保护主义严重,管辖制度就像一个平行 四边行,虽然有了框架,但不具有稳定性虽然立法和司法方面采取 了许多措施对预防和克服因违法行使管辖权审理案件而产生的司法 不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在于,在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下同样可能产生司法不公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无 论是由被告住所地还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同一方当事 人之间都存在着特殊的地缘关系,都存在着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 都极有可能和案件当事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或者说都难以 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三案”的嫌疑,从而可能产生司法怀疑外地企 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5]; 从根本上看,要彻底解决司法怀疑问题,对属于自身的问题,法 院应当通过提高法院干警的素质、规范法官的行为、落实公开审判、 改革庭审制度、实行错案追究等措施来解决,对于外部干预引起的地 方保护主义,则需要通过采取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法院的独立地 位,制止非法干预审判,保障审判中立的具体措施来解决。

      但从当前 现实情况看,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官抵御来自各个方面的 “关系”和 “人情”干预的能力较弱,解决法院审判中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时间, 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三案”问题已 到了非迅速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如果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不断蔓延升级的地方保护主义正日益严重地破坏法制的统一,“三案” 问题将严重亵渎法律的权威,损害法院的形象 三、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的设想; 通过改革现行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切断受诉法院与一方当事人 之间的特殊地缘关系,以谋求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信任和法律权威问题笔者提出“异地管辖制度”是一种新颖而大胆的构想,也是一帖“猛药” 它或许能根治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难题,消除司法怀疑,实现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概念是指非原告所在地法院也非被告所 在地法院审理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 形式选择都“信任”的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制度,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 一致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三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一项制 度 (一)特点1、异地管辖制度是对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规定的灵活运用, 最终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是按地域管辖规定均无管辖权的法院。

      2、异地管辖制度实行当事人主义,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管辖争议 后通过协议的形式选择他们都信任的法院,审理的结果自然能取得双 方当事人的信任,它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人民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3、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共同的上 级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三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 、有权行使这种指定权的法院只能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共同的上 级法院,否则,实行异地管辖制度毫无意义,还是摆脱不了影响审判 的干扰因素 5 、对超过一定的诉讼标的额作为异地管辖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而可以避免那些争议数额小的案件因改变管辖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支出 超过胜诉带来的经济利益,兼顾到了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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