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不定项42.doc
42页1三、不定项选择题:(2009 年)(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 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 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 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 12,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 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 9,000 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 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1-93 题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交付方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玉石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在合同签订之时因 乙没有带钱,甲未将玉石交付与乙,并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 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所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的时候,玉石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乙因此, A 项错误随后,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说明甲乙对玉石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 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玉石因此,BD 项正确,C 项错误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将属于乙的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又因丙对甲乙之间的买 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除非得到乙的追认。
因 此,AB 项错误2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甲、乙,甲、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 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C 项正确,D 项错误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物权法》第 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 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戊是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 权因此,A 项错误《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 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 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玉石的真 正所有人请求已返还玉石的请求是受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原物因此,B 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可知,玉石的真正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非是从戊与已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的期限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2008 年)(一)陈某向贺某借款 20 万元,借期 2 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 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请回答 91-93 题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 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 20 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 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由此,ABD 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 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 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 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 ABD.9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3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 194 条第 2 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 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 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 的说法正确9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 202 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由此 A 正确,当选;B 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 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 C 的说法正确,当选;D 的 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 AC.(二)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 记于戊请回答 94-96 题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答案:ACD解析:《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由此,A 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 31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 的说法正确至于 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 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 案是 ACD.(本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 ACD,但是本人认为应该是 ABCD.因为,甲虽然取得了该 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4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 BD解析:《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 A 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 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 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 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 都是有效的因此,C 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 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 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 BD.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D解析: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 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 和 D 的说法是正确的。
2008 年·四川)(一)张某一家共 4 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 1992 年外出打工,1993 年春节托人捎给 其妻王某一封信和 6000 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 年 2 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 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 1999 年 10 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现金 6000 元2000 年 5 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 1 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 事实,请回答 91-93 题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 6 间房屋和 6000 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B.王某应分得 4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答案:B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 6 间房屋和 6000 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死亡 后,其中 3 间房屋和 3000 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 3 间房屋和 3000 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 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 1 间房屋、1000 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 4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592.如果张父于 2001 年去世,遗产有 3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 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 王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之父的财产,张某之子 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应该继承的其父的遗产份额因此张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 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C 项的说法是正确的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