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pdf
9页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国国 务务 院院 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 582 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 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 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 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 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 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第六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 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 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 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 作战任务需求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组织武器装备的论证,并对武器装备论证质量负责 第十条第十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 量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 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 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 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 的措施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 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 选方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质量符合研制 总要求和合同要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其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质量负责;武器装备试验单位对 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试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央管理的企业对所属单位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订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的性能指标、质量保 证要求、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 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研制、生产程序制定武器装 备研制、生产项目质量计划,并将其纳入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 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武器装备的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 下,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产品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试验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影响武器 装备性能和安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过程严格实施技 术状态管理。
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可能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合同 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 评审制度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应当进行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 和安全性以及计算机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专题评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组织转阶段审查,确认 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批准转入下一研制阶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实行图样和技术资料的校对、审核、批准 的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以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关键件或者关键特性、重要件或 者重要特性、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首件鉴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故障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 系统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组织实施研制试验,应当编制试验大纲或者试验方案, 明确试验质量保证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承担武器装备定型试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武器装备定型有关规定,拟制试验 大纲,明确试验项目质量要求以及保障条件,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真 实、准确和试验结论完整、正确 试验单位所用的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法定期进行检 定、校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对一次性使用的试验装备,应当进行试验前的检定、校 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提交武器装备设计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正确、完整,试验报 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提交武器装备生产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试验 报告和部队试用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 录未经检验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 (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 (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 严格实行工艺流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原始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工序 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对首件产品应当进行规定的检验;对实行军检的项目,应当按照规 定提交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检验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统计技术,分析工序能力,改进过程 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交付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 资料应当经检验合格;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满足使用单位对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求 新型武器装备交付前,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还应当完成对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技术培训 军事代表应当按照合同和验收技术要求对交付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 术资料进行检验、验收,并监督新型武器装备使用和维修技术培训的实施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暂停生产的武器装备图样和技术资料应当按照 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维修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恢复武器装备性能 武器装备维修单位对武器装备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武器装备维修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实 记录武器装备维修质量状态,及时报告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武器装备质量评估,将武器装备质量问 题及时反馈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发现武器装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及 时、主动通报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及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解决武器装备质量问题,防 止类似质量缺陷重复发生 第四十第四十五条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修)后服务保障机制, 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售(修)后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武器装备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 协助武器装备使用单位培训技术骨干,并对武器装备的退役和报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部队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时,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 要求组织伴随保障和应急维修保障,协助部队保持、恢复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 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 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对武器装备测试 和校准试验室实施认可,对质量专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全面考核新型武器装备质量,确认其达到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军事代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武器装备合同要求, 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查处武器 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 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
负责武器装备质量 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 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武器装备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武器装备 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