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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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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多篇) 第一篇:劳作合同法立法背景 一、劳作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作合同制度是随着劳作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 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选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别状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浮现出来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凹凸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作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作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乡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作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执行劳作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执行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 ~1~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执行劳作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为了使劳作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法公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执行劳作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作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作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法治的进一步市场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浮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所以这种混乱局面,当前劳作法来调整还不能规范,劳作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作合同制度的专业法律,《劳作合同法》 二、《劳作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适用什么人,《劳作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作者建立劳作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

      三、劳作合同的订立 劳作合同的订立,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劳作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作关系以及明确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劳作合同的订立形式〔以书面形式〕 劳作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劳作合同当事人采纳书面文字表达方式确定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作合同什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劳作关系必须以劳作法律、法规来规范,要以文字化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作为劳作关系的有效保证,便于双 方当事人在履行劳作合同过程中进行的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是一旦发生劳作争议有据而查,因此,书面形式订立劳作合同关于减少劳作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法律对订立劳作合同的要求 《劳作法》第十六条规定:“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已建立劳作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

      四、劳作合同的解除 什么是劳作合同的解除:是指劳作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作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作关系的法律行为,劳作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劳作合同的解除与劳作合同的终止不同〔如劳作合同期满、劳作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补吊销营业执照〕劳作合同就依法的规定马上消灭当事人无条件的要接受 1、劳作合同的双方解除 〔1〕劳作合同的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来,是直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主动向劳作者提出解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解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作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作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作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具有向劳作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在解除劳作合同时,是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来很有必要 2、劳作者单方解除 无过错解除:劳作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作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 过错而解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作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作合同〞这就是关于劳作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无过错解除: 〔1〕、一般性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要求劳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作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作者乐意,劳作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特别性预告解除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作合同〞与一般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别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试用期内的劳作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二是试用期内的劳作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作合同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别性,所以可称之“特别性预告解除〞 3、过错解除 劳作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是指劳作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作合同 关于劳作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两种状况: 一般性即时解除 所谓即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相对应,它是指劳作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作合同。

      关于劳作者的即时解除,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者可以解除劳作合同:〔一〕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定提供劳作保护或劳作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作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作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作者在解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过错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芝错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劳作者的过错而解除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过错解除的,不必向劳作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劳作者存在主观过错的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2、劳作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作者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作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作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背离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变更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6、劳作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解除之一:有因解除 1、劳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不能变更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法律责任 在《劳作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家合计到劳作者是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相对还是强者,为劳作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法律对劳作者进行适当的倾斜和保护,因此,在法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负的比重较大 1、没有订立劳作合同的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作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劳作保证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建立劳作关系不依法订立劳作合同的,由劳作保证部责令改正。

      未改正依据第三十条处予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终止劳作关系,无需向劳作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篇:劳作合同法立法背景 信春鹰谈劳作合同法立法背景 一个人只要有工作 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 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1*-12-17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劳作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作者正当的劳作权益,其本质是对目前某些地方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庞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 法治网 记者 王婧 朱雨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前不久在青岛市出席“和谐劳作关系与企业制度革新法治论坛〞时指出,在劳作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劳作者都有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焦虑 或许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像劳作合同法的实施一样令整个社会都感到焦虑了在新法实施前夜,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很多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作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者干脆裁员。

      清断工龄则随着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一场耗资10亿元的运动而达到喧哗的顶峰在这场“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运动中,包括总裁在内的所有工龄8年以上的老员工一律辞职清断工龄,再重新上岗 信春鹰个人(转载请注明来源)认为,正是“华为辞工事件〞开了一个头,很多企业和劳作者都开始有了焦虑———企业将劳作合同法当成了洪水猛兽;劳作者在企业一波波的“规范〞活动中变得不安和疑惑 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出来?对依旧还在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来说,这部法律带来的是危险,还是机会?要消除人们的焦虑、疑惑和偏见,信春鹰认为有必要从宏观上和微观上重申劳作合同法立法的重要性 宏观上:有条件让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了 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说明,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 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 从宏观上,信春鹰认为有几个方面促进了劳作合同法的出台 首先,我国经济继续三十年高速发展,创造了经济史上的奇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充足的廉价劳作力 那么,中国的劳作力到底有多低廉?信春鹰前不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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