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译文)(上).docx
38页“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译文)(上) 作者:秦娅 翻译:李辉 内容Summary :中国入世议定书在WTO法律框架内是一个独特的协议,中国在其中所承担的“超WTO( WTO-plus)”义务涵盖了中国的贸易管理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新的WTO有关投资的规范等诸多领域与标准的WTO规则相比,这些超WTO义务对中国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约束这样一种将行为规则的制定建立在针对特定成员的基础之上的作法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代的产物,因而在根本上与以规则为基准的WTO体制不相吻合,并有可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负面的影响有鉴于此,有必要对WTO加入程序进行改革Keys : 中国入世议定书超WTO(WTO-plus)”义务WTO法治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在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历史上堪称最为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中国的入世进程历时15年,令人翘首以待,也引发了专业人士和学者们的诸多评论这些评论大多致力于分析中国的入世对世界经济、对中国所产生的潜在的冲击与影响,本文的主旨,则是探析中国的加入对WTO法律体制所具有的深远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1](此后简称为“中国议定书”或“议定书”)在WTO法律框架内是一个独特的协议与任何其他的加入议定书不同,中国议定书并非又一个标准化的文件,相反,它包含了大量的特殊条款,这些条款阐释、扩展、修改或者背离了现存的WTO诸协定,其结果是使WTO的行为规则在适用于中国贸易时被显著修正了本文关注的是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一类特殊条款,这些特殊条款包含了超出现有的WTO协定所要求的义务此类义务也被称为“超WTO(WTO-plus)”义务在中国入世之前,只是在几个加入成员中存在着极其有限的一些“超WTO”义务,它们对WTO法律体制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中国议定书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情形中国所承担的超WTO义务所涉范围广泛,涵盖中国的贸易管理体制(透明度、司法审查、地方政府、过渡性审议),中国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承诺),以及新的WTO有关投资的规范(投资措施和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某些超WTO义务条款在议定书的文本中占据着显眼的位置,而另外一些则埋藏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2](此后简称为“工作组报告”)不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中与标准的WTO规则相比,这些超WTO义务对中国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约束。
因此它们可能会对中国的贸易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这些义务也引发了对WTO体制而言具有根本性的一个问题:WTO是否应该对个别成员设置“附加”(plus)规则本文将分析中国承担的附加义务对WTO的规则体系及争端解决程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文章认为,将行为规则的制定建立在针对特定成员的基础之上(on a member-specific basis)的作法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代的产物,根本上与以规则为基准的WTO体制不相吻合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中国的超WTO义务的产生背景及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根据现有的WTO规则将这些义务划分为七个种类;第三部分分析这些义务对WTO体制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以及这些义务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阐明本文的结论以及改革WTO加入程序的若干建议一引言(一) 分析视角通过对WTO法以下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议定书的独特性和中国的超WTO义务的含义:(1)WTO规则义务和WTO市场准入义务的区分;(2)与关贸总协定体制下规则体系的“零散性”迥然相异的WTO行为规则的统一性1.WTO规则义务与市场准入义务WTO成员的义务可划分为两类:(a)遵守WTO行为规则的普遍性义务(规则义务);(b)就特定货物与服务削减贸易壁垒所承担的个别义务(市场准入义务)。
WTO行为规则载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及其附件,这些附件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相关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等[3]成员的市场准入义务则见于附录在GATT1994及GATS之后的成员各自的贸易与服务承诺减让表当中WTO成员的规则义务与市场准入义务在设计上是不同的WTO的规则义务是统一的:原则上,所有成员都由《WTO协定》所规定的同一套行为规则来约束[4]相反,WTO的市场准入义务则因国而异,每一成员承担的开放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具体义务各不相同,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的市场准入义务必须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5]规则义务与市场准入义务在修订的方式上也有不同对于《WTO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合称“多边贸易协定”[6])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必须按照《WTO协定》规定的繁复而严格的程序来进行[7]因此,要改变WTO规则是非常困难的[8]然而,市场准入义务却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定期地、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随时进行修改、撤销或重新谈判。
[9]因此,虽然市场准入义务与规则义务同为WTO条约义务,对成员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市场准入义务具有灵活性可以经常变更,而规则义务则具稳定性,不能轻易修改2.WTO规则的统一性(uniformity)与GATT的“零散性”(a la carte)WTO行为规则的统一性被视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就之一[10]鉴于历史原因,GATT的规则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零散”的,即成员的规则义务可以各不相同由于《临时适用议定书》和各加入议定书中“祖父条款”的存在,GATT各成员只需在与既存的国内立法不抵触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适用GATT1947的第二部分[11]此外,特定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可以规定特殊规则,其效力优于GATT条款[12]尤为重要的是,在东京回合中达成的一些协议仅适用于那些同意受其约束的成员[13]GATT的这种“零散性”(ā la carte)使其规则体系变得十分复杂混乱,损害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结束多边贸易体制零散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WTO各协定的“一揽子”适用禁止了成员对《WTO协定》的单方面保留;[14] GATT1994取代了GATT1947,实现了GATT对所有成员的统一实施。
[15]此外,《WTO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多边贸易协定及其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由此,《WTO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首次建立起了一套统一的行为规则二) “超WTO”义务的出现1.《WTO协定》第12条:体制中的漏洞在《WTO协定》的统一体制下,加入成员的义务原则上应与原有成员的义务相同然而,《WTO协定》中关于加入事项的条款却为背离这一原则的作法打开了方便之门《WTO协定》第12条第1款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着重号为作者所加)这一条款沿袭了GATT第33条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加入相同,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为获得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益处,必须以降低其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壁垒作为谈判的“入场券”因此加入WTO的条件主要是加入方承诺的市场准入义务但《WTO协定》第12条并未对加入方与WTO议定条件的内容加以任何限制[16]从法律上说,任何成员都可以与加入方就加入事项谈判任何其他条件,包括针对特定加入方的特殊规则义务第12条的规定使得WTO针对特定加入成员修改现行行为规则成为一种可能。
2.WTO《加入议定书》的标准格式尽管《WTO协定》第12条授权宽泛,WTO加入的实践却体现出对保持WTO规则体系统一性的努力[17]1995年以来,共有16个国家(地区)加入了WTO ,其中11个为转型经济国家(前中央计划经济国家)[18]这16份加入议定书均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19]除中国加入议定书外,其他每个议定书的主要条文都是由不超过两页的标准条款组成,涉及的是有关加入事项的一些必要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议定书采用标准文本表明,约束加入成员的实质性行为规则与适用于原有成员的实质性规则并无不同3.超WTO义务的起源: 工作组报告中的承诺然而,这些加入议定书的标准条款之一提及相关工作组报告中的某些段落并将其纳入到加入议定书当中这些被纳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的内容也由此具有了与议定书本身条款效力相同的约束力纳入议定书的工作组报告内容因国而异,但通常都包含了对WTO规则的一些特殊承诺[20] 除中国议定书外,这些承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保证遵守现行WTO规则,如承诺使某些国内措施符合相关WTO规则;(2)承担与WTO各协定中所允许的过渡期有关的义务,如承诺放弃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的有关过渡期的特殊条款;(3)允许加入成员暂时背离WTO规则、或背离货物减让表中所包含的市场准入的承诺;(4)承担多边贸易协定之外的某些规则义务,这些规则涉及加入成员关于履行“WTO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私有化、地方政府、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以及法律法规的公布等承诺。
[21]与前三类承诺不同,第四类承诺为加入成员设置了超出WTO多边贸易协定所要求的义务这些义务也就是所谓的“超WTO义务”[22]超WTO义务体现得最为广泛的是关于加入《政府采购协定》(WTO下的一项复边协定)的承诺[23]以及转型经济国家就其私有化进程不断提供信息的承诺[24]在中国入世以前,已经有一些WTO成员对加入过程中超WTO义务的产生表示了关注[25]一些成员认为,要求加入国政府承担比原有成员更为严格的义务的做法属于经济权力的滥用,他们警告说WTO应注意避免将成员划分为两个阶层另一些成员则认为并不能对“超WTO义务”问题作出简单结论,因为原有成员在WTO下的义务也会不断增加,从而实现某种互惠[26](三) 《中国加入议定书》:WTO条约体系中一份独特的法律文件与所有其他WTO加入议定书不同,中国加入议定书并非一个标准文件它是由11页正文、9项附录(包括中国的产品及服务承诺减让表)以及纳入到议定书中的143段工作组报告组成[27]议定书的正文包含了17个部分的实质性条款(包括56段及众多分段)[28]纳入到议定书中的143段工作组报告大部分包含了规则性承诺因此,中国加入议定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制定了一套在中国与其他WTO成员之间适用的特殊规则。
中国加入议定书的特殊条款可划分为以下三类:1.现有规则承诺这类承诺包括确认中国将遵守现有的WTO规则、[29]同意中国将不援引各多边贸易协定之下的向发展中成员提供过渡期的特殊条款[30]议定书中大部分的条款(包括许多被纳入的工作组报告的内容)属于这一类承诺.2.“超WTO(WTO-plus)”义务此类条款对中国施加比多边贸易协定要求更为严格的约束,涉及的事项包括透明度、司法审查、地方政府、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经济改革、政府采购以及贸易政策审议等3.“负WTO (WTO-minus)”准则这一类特殊规则降低现有的WTO约束标准,减少中国作为WTO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它们主要是有关贸易救济的规则,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1]这些规则或改变、或背离了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则或原则,抑或是在现有的多边贸易协定中无法找到其明确的制订依据其中有关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