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重大事项汇报制度.docx
5页企业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推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置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经过其它方法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主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置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监管企业含有重大影响的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经过其它方法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计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理、资产损失核销、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和解散、申请破产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汇报 本制度未包括的其它需报市国资委同意(立案)的重大事项,按相关法律制度实施。
第四条 按本制度应向市国资委汇报或立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 第二章 汇报事项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尤其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报备事项为通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监管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三)监管企业增加和降低注册资本;(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融资行为,包含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中长久票据、信托和其它直接或间接融资行为;(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措施》(试行)(张政办字[2021]139号)实施;(六)监管企业及主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七)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外资产转让事项;(八)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九)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十)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单项资产原值2021万元(含)以上或租赁期超出5年(不含)租赁;(十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超出10万元人民币(含)的对外捐赠或赞助(含相同价值的实物捐赠); (十二)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计划;(十三)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事项; (十四)市国资委要求汇报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以下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同意: (一)监管企业及主要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及主要子企业不再含有控制地位的;(三)因增资致使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及主要子企业不再含有控制地位的;(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对外转让;(五)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三)监管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对外股权或实物资产收购事项;(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年度产权变动情况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汇报;(六)监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七)其它按制度应上报报备的事项 第三章 汇报程序第九条 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汇报,各监管企业关键责任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汇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是重大事项汇报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汇报事项实施一事一报,并提供由汇报关键责任人署名或签发的请示(或汇报)及必须的附件材料。
上报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汇报;(二)可行性研究汇报,相关教授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定意见;(三)相关资产评定汇报、经审计的财务汇报;(四)已签署的协议意见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实;(六)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文件、专业技术判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七)项目责任人情况;(八)资金说明;(九)法律意见书;(十)董事会(党委会)决议,企业决议程序说明;(十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报备事项上报,各企业应该在做出决议或事件发生之日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尤其紧急的事项先口头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制度期限内给批复因特殊情况能够合适延期回复,但延期情况应该立即通知汇报单位见附表)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汇报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未按制度要求向市国资委汇报重大事项,或有意瞒报、虚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制度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全方面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其考评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汇报,参考本制度实施,国有股东代表为关键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