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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124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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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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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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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浦区 124 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 590 号令)2、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 号[2011]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24号)4、 《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沪房管规范征[2012]9 号)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 号)6、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沪房管规范市[2012]5 号)7、上海市征收补偿强制执行规程(沪府发[2012]73 号)8、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三、房屋征收的范围124 街坊范围:浏河口路 33-63 号(含 57 弄内 1-10、13-22、25-31 门牌号,包括 57 弄过街楼) ;自忠路 38-68 号(含 60 弄内所有门牌号) ;东台路 44-106号(含 70 弄过街楼及 56 弄、88 弄内所有门牌号) 。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房屋类型认定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对房屋类型有争议的以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准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 1981 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 公寓独立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 电 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2001 年 11 月 1 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 1.2 至 1.7 米(含 1.7 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 1/2 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 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非居住房屋的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 2001 年 11月 1 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 ,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 价格补贴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 ×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 0.3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 ×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补贴,本区每户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10%确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九、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附件一)十、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附件二)十一、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签约搬迁奖励等操作办法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从 2013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0 日止一)居住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 《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 25 平方米以下(含 25 平方米) ,每证发放签约奖励费 10 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 25 平方米以上,每增加 1 平方米增发签约奖励费 3000 元凡在 2013 年 9 月 21 日—2013 年 9 月 30 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 10 万元凡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2013 年 10 月 10 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 8 万元凡在 2013 年 10 月 11 日—2013 年 10 月 20 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 6 万元。

      凡在 2013 年 10 月 21 日—2013 年 11 月 20 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 4 万元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 5 万元建筑面积超过 25 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增加奖励费每平方米 1000 元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本地块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三)面积奖励费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奖励 5000 元四)选择期房临时过渡费标准一室一厅:每套每月补贴 2000 元;二室一厅:每套每月补贴 2500 元;三室一厅:每套每月补贴 3000 元期房临时过渡费自签约居民搬离原址、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以入户通知书载明日期为止考虑到交房后需办理安置房屋入户手续等因素,再给予照顾增发两个月标准的临时过渡费发放周期为六个月,按实结算,多退少补五)家用设施移装费、搬家补助费标准1、家用设施移装费移装费 凭缴费单据 每号 140 元煤气移装费 凭缴费单据 每表 200 元热水器移装费 凭购机发票 每台 300 元空调移装费 凭购机发票 每台 400 元有线电视移装费 凭缴费单据 每户 330 元宽带移装费 凭收费单据 每户 90 元家用(独用)电表 凭缴费单据 按实计算2、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 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

      每户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 搬家补助费增加一倍凡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事务所) ,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服务一次六)无搭建补贴标准对被征收房屋无搭建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证给予补贴 10 万元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对于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以半年期贷款年利率 5.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八)非居住房屋签约、搬迁奖励、补贴费用标准(仅限个体工商户)1、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增加面积补贴,面积补贴=被征收非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0% ×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对持有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30 万元3、对非居住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 元计算,每户低于 15 万元的,按 15 万元计算  4、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的,补贴 30 万元;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 1.2 万元补贴。

      5、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以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计户) 6、就近安置购房补贴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补贴10000 元,每户低于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算7、不选购本地块提供安置房屋的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补贴 7000 元每户低于 25 万元的,按 25 万元计算8、对被征收房屋无搭建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户给予补贴 10万元9、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10%确定注: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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