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docx
24页使用围,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与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为3%;(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17/24防辐射和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 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 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2 号)、 《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围】在中华人民国境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 造的企业以与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与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 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 政府监管、 确保需要、规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行业属性涵】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 / 24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解释部门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12/24(八)安全设施)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围使分,按照2.2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四)营业收入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与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与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与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 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 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 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 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 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 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 共交通(包括地铁、 轻轨、 单轨、有轨电车、 磁浮、自动导向 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2 / 2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2/2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客和货物运输与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 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有 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 备与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 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 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 等级鉴定规》的规定执行3 / 24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14/24(四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色金属企业使用围】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 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 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 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与三等以上尾矿库 每吨 1 元,四等与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 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 54 / 24.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全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与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 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3.5%;(二) 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 2.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 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 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 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 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5 / 24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21/2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4/24万元;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收益。
第三十条【其他企业的安全投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 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 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5%提取;(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 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 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 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的 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6 / 24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与标准化建设支出;(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与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 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5%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 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7 / 24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 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