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八讲upload.doc
13页《物权法》第八讲(三)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1.相邻必要通行权《物权法》第 87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即相邻必要通行权 《日本民法》称为 “邻地通行权” ;《德国民法典》称为“必要通路权” ;台湾地区“民法”称为“袋地通行权” 相邻必要通行权的成立,须具备下列要件:(1)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的联络其中,绝对不通公路的土地称为袋地;通行困难的土地称为准袋地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土地四周皆不通公路(袋地) ;二是土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高低悬殊,不能直达公共道路(准袋地) ;三是虽有他道可通公路,但需要的费用过大、具有危险或十分不便(准袋地) 例如,须爬越危崖,航经湍流(准袋地)等 (2)须为土地通常的利用所必要即邻地通行权的行使,须是为了土地的通常的利用所必要如被围绕地虽有田埂可以出人,但还须考虑肥料与收获物的搬运有无困难等;另外,对于土地用途的考虑,应以合法的利用为限,如将土地作违法使用,则当然不得主张必要通行权3)须非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任意行为所致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系因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任意行为所致者,该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主张必要通行权。
例如,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任意破坏原有的桥梁、渡口、堤坝、通道、道路,抛弃邻地上的原有的其他通行权而致土地与公路无适当的通路者,即不得主张通行权具备上列要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即可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于必要时,通行权人还可开设道路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通至公路,通行权人均应选择对周围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为之;同时,为了平衡通行权人与周围地所有人或利用人间的利益关系,贯彻民法公平正义与对等正义观念,通行权人因通行或开设道路致周围地于损害时,应支付补偿金2.相邻管线铺设《物权法》第 88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即相邻管线铺设相邻管线铺设(“管线安设权” 、 “导引权” 或“通过权” )——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非通过他人土地或建筑物,不能铺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暖气管线、下水道、电缆,或虽能铺设而所需费用过巨无法承受时,可通过他人土地或建筑物的上下而铺设之管线铺设人的义务:行使“管线安设权” ,应本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例如,凡能在地下铺设的,就不能在地上铺设)的线路和方法为之,并应支付补偿金;因铺设管线造成邻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另外,管线铺设人对其铺设的管线负有防止发生损害的义务,因铺设管线致人损害的,管线铺设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建造原因的利用因建造的原因而使用邻地,又称邻地使用权——指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在疆界或疆界线附近建造或修缮建筑物而须使用邻地(如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等)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其使用自己的土地的义务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行使邻地使用权的条件:(1)须在土地疆界或疆界线的附近修缮建筑物;(2)须有使用邻人土地的必要,即不使用邻地,将不能完成建筑物的建造或建筑物的修缮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因使用邻地而致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于损害时,受损害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可请求支付补偿金四)越界的相邻关系1.越界建筑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修筑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越界侵占对方的土地相邻一方逾越地界建筑房屋时,另一方有权依物权请求权加以排除,造成损害时,可请求赔偿但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时提出异议的,则不仅不得请求除去或变更建筑物,而且还负有容忍邻人使用其土地的义务此外,为了补偿越界建筑中相邻方因忍受邻人使用其土地而带来的不利益,又往往赋予其下列权利:(1)土地购买或出租请求权,即相邻一方提出相当的价格,请求越界建筑一方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的,越界建筑一方不得拒绝。
当然,当事人双方不以购买的方式处理越界部分的土地,而协议以其他方式(如出租)处理土地的,也并无不可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邻一方如因邻人的越界而遭受损害时,仍可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台湾地区法上可与土地购买请求权合并行使2.竹木根枝的越界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栽培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邻地竹木的根枝或根部逾越疆界线而侵人邻人的土地时,邻人可以向竹木所有人请求于适当期间内剪除、截取之,竹木所有人逾期不剪除的,邻人可以自行剪除、截取越界的根枝3.果实越界(果实自落于邻地)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者,3 日以内其所有人可自由拾取;3 日之后则归邻地所有人所有《德国民法典》规定:从树木或灌木自落于邻地的果实,视为邻地的果实,但邻地为公用地的,则归果实所有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 673 条第 1 项规定:逾越邻地自落的果实,归他方相邻人所有所谓“邻地” ,包括相邻的田园、水路,但无须直接毗邻;所谓“自落” ,指果实因风吹或成熟而自然坠落;另外,因他人动摇果树(如果树被车撞倒)致果实落地者,解释上也属自落;当然,邻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摇动果树而致果实落地者,则不得认为系“自落” 。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一)概要建筑物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与邻近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以及一栋建筑物内彼此邻近的住宅所有人、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相邻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包括下列三类:(1)一栋建筑物(如区分所有建筑物)内,向邻近的住宅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又称“建筑物内相邻关系” ;(2)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3)相邻近的建筑物与土地所有人、利用人之间 的相邻关系德国与瑞士在民法典中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来调整建筑物相邻关系,如日照妨害(采光妨害) 、电信妨害、通风妨害、风害、观瞻妨害(眺望妨害) 、压迫感(威压感) 、光的反射所生的侵害,以及煤气、噪音、振动、臭气等;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则称之为“安居妨害” 、 “近邻妨害”等二)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 89 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就建筑物的所有人而言,获得适当的通风、光线和日照是其在不动产上的重要利益,而且也是保持其生活品质的必要因素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如果邻近的土地权利人因建筑等原因影响其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则其有权要求予以禁止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如建设部分别于 2001 年、2002 年颁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违反这些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建造建筑物,致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如建筑物尚在建造中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建造或予以拆除 (6M;13M )(三)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侵入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此条规定只有违反了国家规定,即产生法律责任,反之则否;另外,如果不可量物的侵入轻微,则不动产权利人有容忍的义务不可量物”:系指煤气、蒸气、臭气、烟、煤烟子、热、噪音、振动、热(能) 、噪音、冷气、闪光、电流、尘垢、尘埃、火花和小石头)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第一节 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与起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 (见《物权法》第 106 条)善意取得,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善意取得的法理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双重要求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对出让人占有其物的信赖若不予保护,则购物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损害,交易势必难以进行下去;由购物者去查知出让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罗马法因实行绝对的所有权制度,所以有罗马法一代,法律始终不承认善意取得现代各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给他人者,仅能向该他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则只可对该他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的所有权)发展而来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为动产所谓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宝、纸币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可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1)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实际占有的物;(2)车票、船票及电影票等;(3)仓单(是仓 库 公 司 或 仓 库 经 理 人 在 收 存 货 主 交 来 的 货 物 时 出 给 货 主 的 收 据 。
是 一种 货 物 所 有 权 凭 证 既 是 收 到 货 物 的 证 明 , 又 是 凭 以 提 货 的 根 据 , 为 一 种 有 价证 券 仓 单 不 象 提 单 那 样 可 以 通 过 背 书 流 通 转 让 持 有 人 将 仓 单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时 , 须 办 理 过户 手 续 , 第 三 人 才 能 取 得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 存 货 人交 付 仓 储 物 的 , 保 管 人 员 应 当 给 付 仓 单 ) 、(4)提单(提 单 : 是 指 用 以 证 明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和 货 物 已 经 由 承 运 人 接 收 或 者 装船 , 以 及 承 运 人 保 证 据 以 交 付 货 物 的 单 证 (《 海 商 法 》 第 71 条 ) 简 称 B/L, 在 对 外 贸 易 中 ,运 输 部 门 承 运 货 物 时 签 发 给 发 货 人 的 一 种 凭 证 收 货 人 凭 提 单 向 货 运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部 门 提 货 ,提 单 须 经 承 运 人 或 船 方 签 字 后 始 能 生 效 。
是 海 运 货 物 向 海 关 报 关 的 有 效 单 证 之 一 ) (5)无记名股票所表彰的股权、票据所表彰的债权,可因善意取得证券而取得其权利不能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1)记名有价证券;(2)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者,非属动产;(3)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见《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 114 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4)被盗、被抢劫的财物在我国公安、检察实践中,对盗赃物采取“一追到底”的做法,故一般认为对盗赃物不适于善意取得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 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