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封建 社会时期中国人的厌诉价值观.doc

11页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536372900
  • 上传时间:2023-10-29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5.50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论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人的厌诉价值观    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 张秋华  学号3222摘要:在国内的封建社会时期,人们普遍厌诉,觉得诉讼是一种耻辱,崇尚和然而西方的法律及法律思想却蓬勃向上的发展自古希腊开始,思想家们就开始追求正义,对正义的追求启动了西措施学的蓬勃发展,浮现了诸多的法学著作及法学人们,同一时期,中西方对诉讼的价值观如此不同,究其因素,笔者觉得有五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着国内古代厌诉法律价值观的形成,具体来说有:一是社会因素;二是思想文化因素;三是政治因素;四是是司法制度因素;五是刑讯逼供制度本文将从这五个方面逐个论述,并且评论厌诉这种价值取向核心词 厌诉价值观  社会因素  思想文化因素  政治因素 司法制度   刑讯逼供制度 厌讼价值观在中国很早就有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她觉得要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和谐恬静的抱负境界的途径不应当是诉讼,而应当是长期的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随着汉代后来儒家思想在中国广发传播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价值观深深地影响了一般老百姓成为中国广大民众的思维习惯直到目前这种厌诉价值观在国内仍有很深的影响。

      那么,这种“厌讼”价值观是如何成为一种历史的积淀,长期存在于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的呢?笔者觉得这与国内老式社会、思想文化、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刑讯逼供制度这五个方面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的             一 社会因素厌诉的形成与国内的社会因素息息有关具体而言,涉及社会构造和社会形势一方面是中国古代社会构造对厌诉价值观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构造的明显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这种独特的社会构造来源于国家的形成时代,随着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而得到加强这种构造导致了“国政”的原型事实上是“家务”,家长父权制也被引入行政领域,君是君父,官为父母官,诉讼是父母申斥子女的不良行为,调停兄弟姐妹间的争执这种家庭的行为不仅如此,宗法时代所倡导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和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构造,使得社会成员犹如生活在一种人们庭中,枝蔓连接,很少流动再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入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纷争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而是寄但愿于纲常伦理的德化作用和族长邻里的调解功能《中国法律的老式与近代化转型》 张晋藩著 法律出版社 第270页另一方面厌诉价值观的形成与当时封建社会的社会形势也息息有关。

      在此以明清为例加以阐明明清时期的地方政权体系,以州县为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州县官既是地方上的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其管辖的范畴广阔,事务繁多,因此常常把“细故”的民事纠纷推给当事人的族长解决,何况地方上的大族长又多兼任基层里老一类的乡官 《中国法律的老式与近代化转型》 张晋藩著 法律出版社 第277页犹如有文曾写道:“查江右风俗聚族而多居,保正、里长即系族人福建一带的宗族,“有族长、有房长、有家长,有事则推族长之为主,有司有所摧择征索亦往往责成族长 陈寿祺:《左海文集》卷六在这些地方,族长是官府承认的代理人,委托族长调处,可以收到族与基层乡官双重调处之效事实上州县官街道诉状后,如觉得情节轻微,事关亲族,多不予传讯,而只在呈状上批令乡保、族长、亲友调处乡保、族长调处后,在呈状上阐明事情的原委及解决意见,祈求批准撤案清代律例,虽无亲属争诉州县官得批家族调处的条文,但在实践中鼓励家族调息族内纠纷特别是在家族势盛的地区,族中民事纠纷,必须经房族长的调处,不得擅自告官,否则要收到家规的严惩直到民国时仍然存在家族内的纷争家族内调处的惯例《民国濡训催氏宗谱祠规.》规定:“族中小有不平之事,必须俟次日鸣诉族长、族正,孰是孰非,自有理处。

      《民国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家范》也说:“凡同宗有衅,无论事之大小皆当先请族正、族长来祠问明理处万难解释,然后可白于官倘未经评,率先控告,公同议罚《光绪永定邵氏世谱祠规》这样广大农民生活、生产、活动在狭小的宗族里;思想、意识局限在狭小的宗法组织内;事端、争诉解决在狭小的家族法诉讼里总之,家族组织、家族法诉讼犹如一张恢恢大网,罩盖着全体族众,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其成果使人们头脑迟钝、神经麻木《中国诉讼制度史》 李交发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第328页              二 思想文化因素厌诉的价值取向也是以中国老式文化深厚的沉淀为基本的从《易经》到先秦诸子,从汉儒到宋明理学再到清末老式中国人对自然属性的结识虽然历经数千年,但是却没有什么变化,归纳起来就是和谐二字觉得天地万物都是有序有规则的,“有如天有昼夜,阴晴之变化;地有山泽之分布、高下之形式;岁有春、夏、秋、冬之更替;日、月有运营出没之现象因此之故,和谐成了老式中国固有的自然现象或者说宇宙观,也即古人常说的天理、天道、性命、天志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美)金义勇著(陈国平等译)辽宁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章”那么法自然与厌诉价值观究竟有什么影响呢?其实,“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法地法天法自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中西措施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八章第一节357、358页”。

      正是由于法自然属性的影响,因此各朝各代都注重顺应自然,觉得顺应自然才干万事顺利而厌诉但是是和谐的家族、和谐的社会,在司法上的规定和反映在一种农业经济社会里成长起来的中国人,一方面体现为对自然的依赖;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注重群体力量,借以同自然抗争的观念,由此而产生了中国人重和谐的内在规定就法律文化而言,中国古代的律虽然以刑为主,但刑罚并不是终极目的《周礼》所标榜的是“刑期无刑,辟以止辟”法家所主张的“以刑去刑”,无非是借助刑的手段去实现和谐的无诉的世界特别是孔子所宣扬的“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既反对又鄙视为争而诉她所主张的无诉是以贱诉为前提的,这是儒家理论体系的内涵随着着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过程的完毕,统治者深知普遍的和谐与稳定,不仅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所能获得的,还需要借助中国崇礼重德的老式文化,因此大力倡导兴教化、重人伦、厚风俗、明礼义,在实际执法中积极主张息诉、厌诉、止诉,以致诉讼在中国古代人心中变成了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屑的卑劣行径《中国法律的老式与近代化的转型》张晋藩 著 法律出版社 第281页宋人在《戒诉录》中还以歌谣的形式,劝诫人们务容易涉诉:“些小言辞莫若林,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了猫儿卖了牛。

      范公:《过庭录》  明朝,出名思想家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说:“近据南昌等府州县人等,诉告各项情词到院,看得中间多系户婚田土等事,虽有一二地方重事,多又繁琐牵扯,不干己事,在状除情可矜疑者,亦量轻重准理,其他不行外清代康熙帝还作以“圣谕十六条”,以最高权威告诫国人:“和乡党以息争诉,明礼让以厚风俗讲法律以警愚顽息诬告以全良善解仇怨以重身命《清圣主实录》康熙九年冬       三 政治因素国内封建政治对厌诉价值观的形成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这一部分笔者用三方面论述自己的观点一方面是统治阶级排斥诉讼体现;另一方面是分析封建统治阶级排斥诉讼的因素,最后是分析封建统治阶级排斥诉讼的手段一方面封建统治者不倡导或者说很反对老百姓之间的诉讼活动这是有证可考的前面提到的清代康熙帝还作以“圣谕十六条”,以最高权威告诫国人:“和乡党以息争诉,明礼让以厚风俗讲法律以警愚顽息诬告以全良善解仇怨以重身命《清圣主实录》康熙九年冬这便是最佳的例子那么统治者为什么如此排斥诉讼活动呢?就其因素,笔者觉得存在如下三方面的因素其一,诉讼活动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在封建专制国家的统治下 ,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主线目的之一,以厌诉为法制建设的取向突出体现了这一点。

      由于诉讼所波及的绝不只是双方当事人个人,而常常是一家一族,甚至更多的人都被卷入胜诉者固然遂愿,败诉者也绝不甘心,以致有的诉讼几代未结这就导致了社会关系的紧张和社会秩序的动乱,因此统治者宁愿将“细事”之类的诉讼,化解在公堂之外《中国法律的老式与近代转型》 张晋藩著 法律出版社 第282页其二,诉讼必然要耽误生产,影响生活,甚至导致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影响了国家赋税收入在封建社会,一经备案,便会遭到诉师、差役、幕吏的种种讹诈,面临因诉累而破产的威胁宋代出名司法官胡石壁曾经指出由于诉讼而“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者,比比皆是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名公书叛清明集》第123页清代名幕汪辉祖也论述了农民因诉累而破产的情景她说:“如乡民有田四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诉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卖田,卖田一亩则少一亩之人,碾转借贷不七八年而无觉得生其贫在七八年之后,而致其贫之故,实在准词之初 汪辉祖 《佐治药言》其三,诉讼有争有辩,必然会活跃老百姓的思想,一场故意义的诉讼带来的影响不亚于一场思想启蒙运动,而这正是统治阶级所胆怯的例如在古希腊发生的审判苏格拉底的诉讼,在受审期间,苏格拉底从始至终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申辩,并在一次论述自己的观点。

      她觉得对她的指控出于“近年的错误印象”,她不仅陈述了这种错误印象的感知,并且要申辩对其指控虽然后来雅典法庭以281票对220票判处她死刑但是我想这场辩论对古希腊人民思想的开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苏格拉底死后浮现了一大批狂热的追求者和崇拜者,可以说苏格拉底的死唤醒了人们对民主和法律的思考而这种思考正是国内封建统治阶级所胆怯的,因此她们宁愿老百姓不去思考,不去辩论,以便从思想上禁锢人民,有助于愚民政策的顺利实行最后,封建统治阶级鼓励人们厌诉的手段笔者觉得这表目前两个方面其一,残酷的封建刑罚手段让老百姓对诉讼望而生畏封建社会的刑罚涉及腰斩、车裂、凌迟、剥皮、烧烤活埋等等令人发指的酷刑由于这些残酷刑罚的存在,使得老百姓不敢容易涉诉,诉讼赢了固然好,但是如果败了呢?(在封建社会中,存在不少冤假错案,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在此想阐明的问题是就算有理有冤去衙门诉讼也存在败诉的也许,更存在被被告反咬一口,原告成了被告的实际状况)受苦的只是自己也就算了,封建刑罚还规定了不少株连亲人的罪名,稍有不慎,满门抄斩如此严刑峻法之下,又有多少人乐意去诉讼呢?其二,大多数朝代并不将法律公之于众,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真正明法于众的王朝是屈指可数的,大多数统治者宁愿百姓蒙昧于法,以便她们统治。

      以任法著称的宋朝,虽然采用多种形式的法律考试,以提高官员们德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但是对于老百姓,则严禁抄写或刻印法典,更不准擅自传授律学宋朝年间曾制定“立汇集生徒专家辞诉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宋会要刑法》一之一三 在严法的威逼下,百姓多为法盲正是由于百姓不知法,才畏惧法,进而由畏惧法导致厌诉价值观的形成《中国法律的老式与近代化的转型》张晋藩 法律出版社 第282页        四 司法制度笔者觉得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人的厌诉情结与国内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息息有关具体来说涉及起诉制度和判决制度一)起诉制度国内封建社会时期大体实行限制起诉制度限制起诉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是反对亲属间的犯罪告发,倡导“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雏形大概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父子将狱,是无上下”,汉代董仲舒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大大加速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到了唐代,《唐律》及其有法律效力的《疏议》有关容隐制度有了十分完备的规定《名例律》把以。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