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协议(修订版).doc
2页阳光协议甲方:乙方: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承诺: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1、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正当的商业交往3、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4、 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双方相互承诺如下 : (1)不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提成回扣(包含账外暗中回扣)、礼金、佣金、好处费、感谢费、装修返利、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证券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2)不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贵重物品、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不得在一方的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另一方或者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一方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另一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或者介绍经营等活动。
6)不得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7)双方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或者要求透露任何一方商业支持政策等企业商业机密信息8)在接受监管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9)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上述所述之任何一行为(无论是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举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向己方索要第一条所述的任一好处,应予拒绝,并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对方承诺予以合同价款的30%(比例)的奖励 第三条 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约定,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即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30%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同时,将永久性取消再次合作机会构成犯罪的,守约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条 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相同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