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09-法律行为 - (2).ppt

47页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52560550
  • 上传时间:2018-08-23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330.17KB
  • / 4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第九章 法律行为,,2,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通说认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与西方民法的通常理解一致 《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3,,二、法律行为的特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根本特征,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以其是否以对价为标准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其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5,,(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其是否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六)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 (七)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根据其发生效力的时间 (八)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九)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概念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作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的特点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设定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负担行为的效力虽也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权利须他人协助才实现,不似处分行为权利能直接实现,故负担行为也称非直接处分行为或债权行为,最常见的是契约行为7,,2、区分的法律意义: (1)两者并存时,可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 (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之处分原则上不生效力;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因不发生财产权之变动,负担人无须以有处分权为条件设定负担行为,对于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 分析赠与合同的性质?,8,第三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9,,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的表示形式--是指表意人作意思表示的方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某种积极行为表达其意思沉默形式--指行为人以消极行为为表达其意思,10,,三、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观原因的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客观原因的不真实)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其外部的意思不符合 1、故意的不一致 指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为表意人所明知(1)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作与其真意不同之表示。

      如酒桌上的开玩笑) (2)通谋、虚伪表示 :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作的意思表示如为躲避债务的赠与行为) (3)隐藏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秘密约定全部或部分地变更了行为的法律效果如为避税的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名为借用实际租赁的合同),11,,2、无意(基于错误)的不一致是指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为表意人所明知 错误 包括动机、认识、传达等方面 重大误解 :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1、须有错误认识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3、须错误性质严重12,,(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作出的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构成:(1)须有他人的欺诈(2)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3)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13,,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意思表示构成:(1)须有他人的胁迫(2)表意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 (3)表意人因恐惧 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14,,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构成:(1)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2)对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自己意思的意思表示(3)表示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15,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除一般成立要件外其它的特殊要素:如要式行为、实践行为,16,,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4、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附期限 ;特定形式等也可以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方面来理解。

      17,,三、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比较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2、成立不一定生效3、法律对成立和生效的要求不同4、法律后果与责任不同,18,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有效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并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9,二、无效法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0,,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58条针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六)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21,,《合同法》52条中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另外,可以将无效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如借款、房产、诉讼管辖绝对无效——相对无效,23,,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一)不得履行 (二)返还财产 (三)赔偿损失 (四)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24,三、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一、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5,26,,二、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27,,三、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一)撤销权的概念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消灭(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28,,(三)可撤销 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销后的后果(1)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确,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2)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29,四、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行为成立时尚不能确定有效还是无效,待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30,,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1、追认权 2、催告权 3、撤销权 (二)无权代理行为1、追认权 2、催告权 3、撤销权 4、表见代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1、追认 2、获得处分权 3、善意取得,31,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一、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32,,(一)条件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条件具务以下特点: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3、须为合法的事实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33,,(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 条件不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34,,(三)条件的分类 1、停止(延缓)条件与解除(消灭)条件根据其作用 2、积极(肯定)条件与消极(否定)条件根据其内容,35,,二、法律行为的附期限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依其作用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第七节 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特征:准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意思表示的内容所确定的法律后果,而是意思表示做出后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引起的与意思表示内容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后果 分类:(1)意思通知如承认的催吿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2)事实通知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等;(3)感情表示如继承中的对遗弃、虐待行为的宽恕表示等36,37,案例分析,案例一: 2002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告位于某处二单元304室的房产一套,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2年4月2日支付给被告购房款25000元;2004年2月2日支付给被告购房款23000元,并于此时入住该房屋原、被告于2005年9月一同办理了100%产权属被告的房地产权证,并由原告保管房产证。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