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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保险考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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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案例分企业财产保险案例分析析 案例一案例一 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是否赔偿? l案情介绍:    1999年年1月月2日,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同年3月月6日,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l次年次年1月月2日至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公司最迟在在2月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月3日,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l案例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l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偿 l案例分析:    一、根据一、根据《《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1条第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l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l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公司在2月月10日前交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

      印刷厂l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l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元的设备损失及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案例二案例二  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过期不候过期不候 l案情介绍::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

      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l到了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绝赔偿通知书 l分析结论::  本属李华应得的  本属李华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万多元保险赔偿金打了水漂儿,全因为他缺乏有关为他缺乏有关《《保险法保险法》》知识的缘故知识的缘故    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7条规定: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不行使而消灭。

      消灭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不行使而消灭 l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    李华的家具厂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l设立保险索赔时效的目的设立保险索赔时效的目的             一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一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经济关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经济关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响生产生活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果在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在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合理公正的解决               此外,我国此外,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已为请求保护民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案例三案例三 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 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 l情况介绍:情况介绍:    1998年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额达600万元同年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l同年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由,不予赔付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    1、、《《保险法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时通知保险人”  l“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l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原来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 l  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这一点在,这一点在《《保险法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l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l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l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公司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l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  案例四案例四 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12月月31日若:((1)该企业于)该企业于2月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少?为什么?((2))5月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为什么? ((3))12月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l分析与结论分析与结论((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案例五案例五 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l分析与结论分析与结论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保险金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万元  l施救费用施救费用           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行而进行抢救、抢救、保护、整理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复制、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复制、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           《《保险法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任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范围内,者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范围内,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l施救费用以施救费用以“必要必要”和和“合理合理”为原则为原则           首先要区分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施救费用是指灾首先要区分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施救费用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而不是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而不是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分施救与预防两项费用的界限前,这是区分施救与预防两项费用的界限            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避免保险财产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赔偿。

      赔偿             其次,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保险其次,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施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负责施救费用                              然后,按不同的投保方式计算施救费的赔偿然后,按不同的投保方式计算施救费的赔偿金额,即保险财产若是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金额,即保险财产若是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其施救费也应按相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施救费也应按相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l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可得到相应的赔偿,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可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存在按比例赔偿的问题不存在按比例赔偿的问题l不足额投保,财产损失连同施救、保护、整理费用都要不足额投保,财产损失连同施救、保护、整理费用都要比例分摊而得不到足额赔偿。

      比例分摊而得不到足额赔偿                   第二节第二节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析 案例一案例一 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赔合理吗?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l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及时通知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24小时内小时内通知保险通知保险公司    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呢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呢?这是因为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这是因为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

      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               依照依照《《保险法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这里的这里的“及时通知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及时通知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l结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结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处理,是合理的处理,是合理的 l案例启示:案例启示:    目前,家庭财产保险已成为城乡百姓首选的一大险种,目前,家庭财产保险已成为城乡百姓首选的一大险种,其覆盖面较广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其覆盖面较广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来三个警示:险人带来三个警示:    一是要树立家财出险后一是要树立家财出险后“及时通知及时通知”的意识,做到处事的意识,做到处事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做到司报险,做到“两报两报”都不误这样保险公司人员就可及都不误这样保险公司人员就可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            二是家财出险后,要注意在二是家财出险后,要注意在24小时内到保险公司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报险报险”,以免超过规定时效而引发双方在理赔中,以免超过规定时效而引发双方在理赔中的纠纷。

      的纠纷    三是要注意通知的方式出险后,被保险人要迅三是要注意通知的方式出险后,被保险人要迅速找出保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速找出保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报险”,,或者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避或者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保障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二案例二 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 赔还是不赔?赔还是不赔?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l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l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索赔 l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一、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l二、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根据《《保险法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1第16条: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l2、条款中的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l结论结论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l案例启示:案例启示:    在已保房屋买卖中,易引起保险纠纷的有两种情形:在已保房屋买卖中,易引起保险纠纷的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

      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是:    1、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 l  2、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

      买卖合同的合法险合同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除非被保险人履除非被保险人履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 l情形二: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但既未向房管部门办理情形二: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但既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即如本文所述案例,这种情况下,许多被单的批改手续即如本文所述案例,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保险人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为理保险人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为理由,或者以正处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而无须由,或者以正处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因而无须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常常支持被保险人的此种观点任,一些法院也常常支持被保险人的此种观点 l实际上,从理论分析,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合同实际上,从理论分析,家庭财产(包括房屋)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人的因素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中甚为重是对人的合同,人的因素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中甚为重要,同一幢房屋在不同人的掌握控制之下,其管理方法、要,同一幢房屋在不同人的掌握控制之下,其管理方法、使用情形、维护保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与保险公使用情形、维护保养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异,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风险情况有所不同,而且这种司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风险情况有所不同,而且这种风险变动是被保险人所能预知和控制得了的,属于客观风险变动是被保险人所能预知和控制得了的,属于客观的危险变更,被保险人应将此种情况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的危险变更,被保险人应将此种情况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并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l建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应建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应改为: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房屋实际为他人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房屋实际为他人所控制,包括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变更用途,所控制,包括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止保险合同 案例三案例三  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案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案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张某于张某于2001年年2月月18日向当地日向当地A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万元,保险期限自保险期限自2001年年2月月19日至日至2002年年2月月18日后来,张某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来,张某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张某家的保险金额并附加盗窃险,张某家的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万元,保险期限自限自2001年年4月月19日至日至2002年年4月月18日,但承保人日,但承保人B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2001年年6月月9日,张某家发生盗窃张某向日,张某家发生盗窃张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分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分别向A、、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查勘确定,张某家被盗窃失达经查勘确定,张某家被盗窃失达24000元,其中元,其中现金存折计现金存折计6000元,金银首饰元,金银首饰5000元,字画元,字画4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9000元 l案情分析案情分析             1、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一损失之后,若被保险人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一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显然有违损失补偿原则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显然有违损失补偿原则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            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因此,本案中,张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如果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比例赔偿如果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则A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9000*((100000/((100000+50000))))=6000(元);(元);B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9000*((50000/((100000+50000))))=3000(元)(元)        2、根据、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金银、的规定,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因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因此李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此李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9000元。

      元             3、实际上,张某家庭财产仅在、实际上,张某家庭财产仅在2001年年4月月19日至日至2002年年2月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日期间为重复保险2001年年2月月31日至日至2001年年4月月18日,只有日,只有A公司的保险,公司的保险,2002年年2月月31日至日至2002年年4月月87日,只有日,只有B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两个期间,不能算是公司的保险所以,在这两个期间,不能算是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重复保险如果在这两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分别由A、、B两家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根据上面的分析两家保险公司负责,不发生分摊问题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本案,来看本案,B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A保险公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司也不应赔偿9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B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l结论结论           A、、B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A、、B保险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公司向张某赔偿9000元损失金额。

      元损失金额   l本案启示本案启示     本案中张某没有重复投保,但其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没有重复投保,但其所有的财产却因投保人不同而产生了重复保险如果张某将却因投保人不同而产生了重复保险如果张某将自己已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事实告知单位,一方自己已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事实告知单位,一方面可以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可能产生的纠纷,面可以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可能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单位的保险费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单位的保险费支出 案例四案例四 家财险赔款计算家财险赔款计算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张某张某2000年年12月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万元,2001年年2月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为什么? l案情分析与结论案情分析与结论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案例五案例五 家财险赔款计算家财险赔款计算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若:万元确定若:((1)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全毁当时市价跌至)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全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经保险公司核实,万元经保险公司核实,实际损失为实际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少? l分析与结论:分析与结论:((1)当房屋市价跌至)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万元; ((2)当房屋市价涨至)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万元,实际损失实际损失30万元,按比例计算方式赔付:万元,按比例计算方式赔付:30*50/60=25万元;万元;((3)当房屋市价跌至)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万元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案例一 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 保险合保险合同有效吗?同有效吗?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1999年年9月,某地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年5月,该轿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l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

      遂作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遂作出拒赔通知出拒赔通知 l案例争议:案例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认为,A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该轿车不是厂长投保,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该轿车不是厂长投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厂长的许可下,年满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厂长的许可下,年满18周岁的周岁的李某有权对其投保,保单因此有效李某有权对其投保,保单因此有效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倾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倾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根据《《保险法保险法》》及及《《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投保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若要产生要约的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人的投保行为若要产生要约的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要按约定交付保费。

      三者缺一不可投保人要按约定交付保费三者缺一不可     2、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显然符合条件(、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显然符合条件(1)和条件)和条件((3),所以要判断该保单是否有效的关键就是看李),所以要判断该保单是否有效的关键就是看李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案例中我们可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李某不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是以发现,虽然李某不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是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管理利益、收益利益以及责任利益收益利益以及责任利益,而这些根据保险法规的规,而这些根据保险法规的规定都是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机李某定都是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机李某也符合条件(也符合条件(2),该保险合同有效该保险合同有效 l由于司机李某不对轿车具有所有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由于司机李某不对轿车具有所有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就没有义务对轿车损失进行赔偿,而只需要对李某在此次就没有义务对轿车损失进行赔偿,而只需要对李某在此次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作相应赔偿而对于李某所交纳的用来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作相应赔偿。

      而对于李某所交纳的用来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险公司应该相应退还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险公司应该相应退还    保险公司需要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损失责任进保险公司需要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损失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并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退还用来投保车行相应的赔偿,并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退还用来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险费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险费 案例二案例二 合伙经营投保一车合伙经营投保一车 散伙后车出事散伙后车出事故故 是否赔付?是否赔付?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1999年年10月,王某与刘某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月,王某与刘某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王某出资务,王某出资4000元,刘某出客车一辆,雇佣驾驶元,刘某出客车一辆,雇佣驾驶员李某为其开车二人到保险公司为该客车投保了员李某为其开车二人到保险公司为该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2月月1日,王某退出,由刘某独立经营日,王某退出,由刘某独立经营 l1999年年12月月20日,因驾驶员李某身体不适,刘某日,因驾驶员李某身体不适,刘某委托有驾驶证的马某开车送旅客至某风景区。

      旅委托有驾驶证的马某开车送旅客至某风景区旅客下车后,马某倒车不慎将旅客徐某撞伤,徐某客下车后,马某倒车不慎将旅客徐某撞伤,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2400元之后刘某迅速向元之后刘某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要求,但保险公司拒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要求,但保险公司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2条规定:投入财产由合伙人统条规定:投入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共有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共有本案中的保险标的显然是投入财产,合伙时虽由王本案中的保险标的显然是投入财产,合伙时虽由王某和刘某统一管理和使用,但其所有权仍归刘某某和刘某统一管理和使用,但其所有权仍归刘某        l《《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1条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的投保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的投保人为刘某,而不是刘某和王某二人,因为王某对人为刘某,而不是刘某和王某二人,因为王某对该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所以王某退出合伙并非该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所以王某退出合伙并非投保人之变更,刘某没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投保人之变更,刘某没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也不能因此而中止险责任也不能因此而中止 l《《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致使第三者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同规定给予赔偿 l本案中驾驶员马某有驾驶证,且受刘某之委托开本案中驾驶员马某有驾驶证,且受刘某之委托开车,其在风景区倒车不慎伤人显然在保险责任范车,其在风景区倒车不慎伤人显然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围之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以上分析,保险合同应该继续有效,马某鉴于以上分析,保险合同应该继续有效,马某倒车不慎撞伤旅客徐某,该行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倒车不慎撞伤旅客徐某,该行为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之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l结论:最后,刘某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刘结论:最后,刘某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支付给旅客徐某的某支付给旅客徐某的2400元医疗赔偿金额,由保元医疗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险公司予以赔偿 案例三案例三 车辆失窃已赔付车辆失窃已赔付 为何保险公司还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不能要车?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驰奔驰”轿车向保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事后不久,个体户王某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事后不久,个体户王某买到此车,但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工商买到此车,但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工商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证明            事故发生后,原车主依合同条款获得事故发生后,原车主依合同条款获得85万元万元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取得前者的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取得前者的《《权益转让权益转让书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一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一年后,案件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后,案件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工商局没收,于是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工商局没收,于是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商局返还该车,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返还该车,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 l案情争议案情争议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原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追偿赔偿保险金额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该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权,该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权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权拥有者提出返还要求时予以拒绝此行为侵犯了拥有者提出返还要求时予以拒绝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l被告工商局辩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没有被告工商局辩称: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没有申请复提供合法手续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们的行政处罚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们的行政处罚完全没有错本案尚未侦破,完全没有错本案尚未侦破,“奔驰奔驰”车不属有车不属有关退赃规定的范畴,工商局不能擅自退赃。

      至于关退赃规定的范畴,工商局不能擅自退赃至于原告的损失应由盗车者承担而不是工商局原告的损失应由盗车者承担而不是工商局 l法院认为,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对法院认为,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对“奔驰奔驰”车辆予车辆予以没收的处罚没有过错,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以没收的处罚没有过错,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轿车失窃案尚未侦破,何人作案尚未合法权益轿车失窃案尚未侦破,何人作案尚未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判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决原告败诉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本案工商局没收小轿车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本案工商局没收小轿车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同样具有法的,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最终着落到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最终着落到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这就是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这就是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没有约束的问题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没有约束的问题 l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追偿的对象应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追偿的对象应是与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

      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 l在本案中,窃车犯侵犯了投保人的财产所有权,在本案中,窃车犯侵犯了投保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公司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损失法律上,其行保险公司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损失法律上,其行使代位求偿的对象应是造成其损失的第三者即窃使代位求偿的对象应是造成其损失的第三者即窃车犯,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工商局返还其财产当车犯,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工商局返还其财产当然,本案侦破后,按我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对然,本案侦破后,按我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对已查明的赃物,原则上应当退回给失主,到那时,已查明的赃物,原则上应当退回给失主,到那时,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其合法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其合法的财产  案例四案例四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上海一市民理获赔偿市民理获赔偿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去年去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

      偿的免责条款             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驾车”属属“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法院认为,根据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  l保险合同是牵涉到被保险人人身和财产的切身利保险合同是牵涉到被保险人人身和财产的切身利益的格式合同出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益的格式合同出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的立法考虑,人的立法考虑,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尽告知义务,特别对于免责条款等重立合同时须尽告知义务,特别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更要作明确说明要事项更要作明确说明,否则保险人就要承担由,否则保险人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此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l注意注意:2000年年7月月1后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对后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对于于“无有效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的明示条款已经写在机动车的明示条款已经写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

      辆保险条款里 案例五案例五 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如何赔付? 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2000年年9月月20上午上午8时许,某市公汽公司司机朱时许,某市公汽公司司机朱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用水冲洗客车后,朱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用水冲洗客车后,朱某打开引擎盖发现引擎较脏,便找来鬃毛刷和一小某打开引擎盖发现引擎较脏,便找来鬃毛刷和一小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迹的工作服和小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迹的工作服和小桶内的汽油内的汽油          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地点地点10余米外的泥浆池时,全身已被引燃,在场余米外的泥浆池时,全身已被引燃,在场职工用稀泥浆迅速扑灭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紧急职工用稀泥浆迅速扑灭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有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有60%的烧伤%的烧伤面,于次日面,于次日7时时30分死亡。

      分死亡 l  案发后,公汽公司依据为朱某投保了案发后,公汽公司依据为朱某投保了1万元万元“驾乘驾乘人员责任险人员责任险”,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经过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了报告称:经过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了报告称:为使被保险车辆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油桶抱为使被保险车辆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油桶抱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失辆损失950元根据查勘报告,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元根据查勘报告,保险公司同意赔付车辆损失车辆损失950元,其他赔付请求予以拒赔元,其他赔付请求予以拒赔 l案例争议:案例争议:    一、围绕本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一、围绕本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对司机朱某的死亡负赔偿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对司机朱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责任,理由是:(1)朱某用汽油洗车,严重违反了有关操作朱某用汽油洗车,严重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规程的规定;(2)公汽公司虽为朱某投保了公汽公司虽为朱某投保了1万元万元“驾乘人驾乘人员责任险员责任险”,但该险种的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车上,而本,但该险种的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车上,而本案朱某是死在车下,其不属赔付之列。

      案朱某是死在车下,其不属赔付之列     l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赔偿全部损失共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赔偿全部损失共1.095万元,理由是:万元,理由是:(1)本案发生火灾属意外事故用汽油洗车而引发火灾,本案发生火灾属意外事故用汽油洗车而引发火灾,虽有违反操作规程之说,但在法规上未明文规定,因此不虽有违反操作规程之说,但在法规上未明文规定,因此不能概而拒赔,而应区别汽油燃烧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本能概而拒赔,而应区别汽油燃烧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本案中的朱某从车库将车开至院内,只不过案中的朱某从车库将车开至院内,只不过10余米行程、几余米行程、几分钟时间,此时客车引擎温度很低,最高不会超过分钟时间,此时客车引擎温度很低,最高不会超过40℃℃左左右,其与热车引擎用汽油洗后的温度相比低于许多,此温右,其与热车引擎用汽油洗后的温度相比低于许多,此温度不足以使汽油自燃因此,本案起火是因洗刷中,金属度不足以使汽油自燃因此,本案起火是因洗刷中,金属铁皮触及电路搭铁起火所致,属意外事故;铁皮触及电路搭铁起火所致,属意外事故;(2)朱某虽死朱某虽死于车下,但其是为保护保险标的而引火身亡的于车下,但其是为保护保险标的而引火身亡的。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1、应对朱某的死进行赔付朱某的烧伤是否属机车险附、应对朱某的死进行赔付朱某的烧伤是否属机车险附加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按加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按《《机动车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机动车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执行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执行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保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确定的限额内给予赔付同时又指出,由于不可抗力险单确定的限额内给予赔付同时又指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驾驶员伤亡应按全部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造成的驾驶员伤亡应按全部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据此,本案车辆是在停放中发生的火灾,所以据此,本案车辆是在停放中发生的火灾,所以宜以宜以“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来处理再者,朱条款来处理再者,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起火,发生不可抗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起火,发生不可抗力的地点是在车上,故应属的地点是在车上,故应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朱某全额给付保险金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朱某全额给付保险金。

         l  2、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不负责赔偿汽油虽有良好的去、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不负责赔偿汽油虽有良好的去污性能,但其作为洗涤剂具有很大危险性,正因为这一原污性能,但其作为洗涤剂具有很大危险性,正因为这一原因,各车辆单位在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时都规定:洗涤因,各车辆单位在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时都规定:洗涤保养车辆发动机时,应先切断蓄电池电源,同时禁用汽油保养车辆发动机时,应先切断蓄电池电源,同时禁用汽油洗涤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而本案的朱某既未事先切断洗涤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而本案的朱某既未事先切断电源,防止金属物与电路相接触导致搭铁短路起火,又违电源,防止金属物与电路相接触导致搭铁短路起火,又违规使用了汽油作洗涤剂,使汽油气体的浓度增高,毛刷与规使用了汽油作洗涤剂,使汽油气体的浓度增高,毛刷与发动机间电位差不断升高产生电火花而引燃汽油气体,最发动机间电位差不断升高产生电火花而引燃汽油气体,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朱某的行为明显违规终导致火灾发生朱某的行为明显违规 l  结论:保险公司应对朱某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结论:保险公司应对朱某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1万元,同时拒付万元,同时拒付950元车辆损失费用。

      元车辆损失费用  案例六案例六 桑塔纳本跑桑塔纳本跑“黑车黑车”却以自用车却以自用车投保投保 出事故赔还是不赔?出事故赔还是不赔? l情况介绍:情况介绍:    2000年2月2日,王某到某县支公司投保一2000年2月2日,王某到某县支公司投保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称是家庭生活自备车,单保第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称是家庭生活自备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01年2月2自2000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01年2月2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家庭自备车收取第三者责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家庭自备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任险(限额10万元限额10万元)保费1040元,附加车上人保费1040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员座位险(限额每座1万元限额每座1万元)保费300元保费300元 l 2000年5月15日 2000年5月15日,该车与一辆夏利车相撞,该车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王某车辆翻入路基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王某车辆翻入路基下,车内一人重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核下,车内一人重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核实:车内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

      人员伤残总费用5实:车内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人员伤残总费用5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车速过快,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车速过快,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第36条和第49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负该起事故条和第49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负该起事故100%的赔偿责任100%的赔偿责任    l2000年12月14日,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向某县支2000年12月14日,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向某县支公司提出索赔对照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赔碰撞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是,理赔科人员发现该车按家庭生活自备车偿范围内但是,理赔科人员发现该车按家庭生活自备车非营业车投的保,而在查勘现场时,询问车上伤者为乘出非营业车投的保,而在查勘现场时,询问车上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车票经调查后核实该车纯属跑租车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车票经调查后核实该车纯属跑“黑车黑车”的私人出租车属于营业车,应收该车第三者责任的私人出租车属于营业车,应收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险(限额10万元限额10万元)保费156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保费156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

      足 l案例争议:案例争议:    此案如何赔付,有两种意见:此案如何赔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按比例赔付理由为:尽管因投保人自称是家庭第一种是按比例赔付理由为:尽管因投保人自称是家庭生活用车导致保险公司少收保费,但毕竟上了保险,保险合生活用车导致保险公司少收保费,但毕竟上了保险,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风险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风险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    即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2000元即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2000元×100%100%×[10401040元元(实缴保费实缴保费)/1560元/1560元(应缴保费应缴保费)]×(1-20%1-20%)=1=1072元072元    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赔付:10000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赔付:10000元×100%100%×(1-1-20%20%)=8000元=8000元 l第二种是拒赔理由为:根据第二种是拒赔理由为:根据《《保险法保险法》》第16条第16条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知”。

      而此案而此案“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不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  l结论:依据投保人王某属于故意隐瞒桑塔纳营业结论:依据投保人王某属于故意隐瞒桑塔纳营业的性质,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拒赔是合理的的性质,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拒赔是合理的  案例七案例七 车主不满保险公司延迟赔付车主不满保险公司延迟赔付 退保退保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l情况介绍:情况介绍:    200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2000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4日0时起至2001年期限自2000年2月4日0时起至2001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同日,华侨大厦向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同日,华侨大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l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先后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

      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辆进行了定损其后,华侨大厦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l2000年11月10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2000年11月10日、27日保险公司通知华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侨大厦,双方签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内有效,同时请求华侨大厦协助核实保费去向,提供证明2000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供证明2000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57520.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8元,并赔偿其所交保费的存款利息损失405.67元 l2000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2000年12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意与华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侨大厦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l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    1、华侨大厦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华侨大厦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华侨大厦按约交纳了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华侨大厦按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保险费,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华侨大厦在投保车辆发生保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华侨大厦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履行了通知、协助等应尽义务险事故后,履行了通知、协助等应尽义务    l2、保险公司亦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定损,并就受损车、保险公司亦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定损,并就受损车辆的修理与华侨大厦达成自修协议,应视为部分履行了义务辆的修理与华侨大厦达成自修协议,应视为部分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在收到华侨大厦索赔请求后,因内部原因未及时进保险公司在收到华侨大厦索赔请求后,因内部原因未及时进行理赔,存在过错。

      华侨大厦要求解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行理赔,存在过错华侨大厦要求解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8份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该解除权系法定任意解除,当8份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该解除权系法定任意解除,当事人可随时行使,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应通事人可随时行使,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华侨大厦未能举证证明其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华侨大厦未能举证证明其曾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的日期应自保险公司曾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的日期应自保险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华侨大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状之日计算收到法院送达的华侨大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状之日计算 l3、保险合同作为特定的合同,已开始的保险责任不因保、保险合同作为特定的合同,已开始的保险责任不因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华侨大厦解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华侨大厦解除合同而消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华侨大厦支付保险除合同而消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费后,即依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华侨大厦解除通知到达费后,即依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至华侨大厦解除通知到达时止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8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时止。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8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已经开始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予退还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应予退还 l华侨大厦在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如认为丧失信华侨大厦在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如认为丧失信赖利益,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由此赖利益,可随时解除合同其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担在华侨大厦未解除合同前,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担在华侨大厦未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华侨大厦要求保险公司退还8份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保险华侨大厦要求保险公司退还8份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保险费及自缴纳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费及自缴纳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与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    l4、最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最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44条、第96条,第44条、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8条之规定判决,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8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8份保险合同自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8份保险合同自2000年12月28日解除。

      保险公司退还北京华侨大2000年12月28日解除保险公司退还北京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保险费5814.94元厦有限公司保险费5814.94元 l结论说明:结论说明:    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说明以下问题: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说明以下问题: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依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l就本案讲,当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就本案讲,当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救助,要求保险公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救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保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险公司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l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 l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业务员挪用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案例八案例八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l日前,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损险案件,日前,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损险案件,具体情况是:具体情况是:2003年年1月月29日,田某花日,田某花12.3万元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投保时,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l  6月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万元理赔 l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万元 l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分析必要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分析 l分析结论:分析结论: 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本案中田某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本案中田某购买车辆时仅花费了购买车辆时仅花费了12.3万元,但其却得到万元,但其却得到22万万的赔偿,是否获得了额外利益?  的赔偿,是否获得了额外利益?   l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车辆的按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偿而在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一部分,规定:而在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一部分,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l 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 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l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自愿选择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同时自愿选择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后的金额赔付,虽与损失赔偿原则置价扣减折旧后的金额赔付,虽与损失赔偿原则不符,但也应按此条款理赔。

      不符,但也应按此条款理赔  案例八案例八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l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16万元和人身伤害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70%,按照保%,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则:((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l分析与结论分析与结论((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甲车的责任比例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免赔率)==14×70%%×((1--15%)=%)=8.33万元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免赔率)=(=(16++4))×70%%×((1--15%)=%)=11.9万元万元  交强险的赔付交强险的赔付l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l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l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夏新明驾驶标的车京夏新明驾驶标的车京KT7855于于2008-10-10日日20小时小时50分丰台区菜户营北分丰台区菜户营北边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边由于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标的车京导致标的车京KT7855本车前部受损本车前部受损;交警处理。

      事故经过及描述交警处理事故经过及描述:出险时交费情况:保费已缴清出险时交费情况:保费已缴清    当前交费状况:保当前交费状况:保费已缴清费已缴清  行驶中追尾,本车全责,本车前部受损,三者车后部受损,本车驾驶行驶中追尾,本车全责,本车前部受损,三者车后部受损,本车驾驶员有伤亡情况,三者车伤一人伤,另有一骑车人重伤,调度员有伤亡情况,三者车伤一人伤,另有一骑车人重伤,调度7中心l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标的车定损金额及项目:18000元元  l三者车定损金额:三者车定损金额:9600元元  l电线杆损失电线杆损失3000元元   l评残(三者车伤人员)评残(三者车伤人员) 医药费:医药费:7680元元    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260元元l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6000元元   误工费:误工费:4320元元    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11923元元l亡(三者亡(三者-车外人)车外人) 医药费:医药费:700元元   丧葬费:丧葬费:12300元元l死亡补偿金:死亡补偿金:191180元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65231元元   车上人员(驾驶员)车上人员(驾驶员)10000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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