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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一致行动人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 之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一致行动人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Tel): (86-551)65609815 (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一致行动人暨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一致行动人暨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150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长信科技的委托,就长信科技增加一致行动人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下述事实: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3、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交易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出具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信科技增加一致行动人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对本次长信科技增加一致行动人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合法性 一、关于本次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合法性 (一)根据长信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2月13日,因长信科技原控股股东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减持了部分股份, 致使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新疆润丰” ) 成为长信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新疆润丰的合伙人多数均在长信科技任职,担任长信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七名合伙人:陈奇、陈夕林、高前文、李林、张兵、朱立祥、许沭华(以下简称 “七位原一致行动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因该七人合计持有新疆润丰65.3%的出资份额,该七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成为长信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二)2016年7月8日,为了进一步巩固和稳定长信科技的现有控制架构,促进长信科技持续稳定发展,七位原一致行动人(作为协议之甲方)与赣州市德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长信科技股东,以下简称“德普特投资”)的股东廉健、廖斌两位自然人(作为协议之乙方,以下简称“二位新增一致行动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 1、 甲方七位自然人确认并同意, 继续履行原签订的 《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并将该协议有效期延长到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2、乙方两位自然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两位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德普特投资在长信科技每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见均与新疆润丰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3、乙方两位自然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中担任长信科技董事的人员,在长信科技每次董事会审议事项时的表决意见,均与甲方中担任长信科技董事的人员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4、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不与长信科技的其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 也不会作出影响长信科技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各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协议各方可以续订本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一致行动协议是协议各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二、本次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一)经核查,七位原一致行动人现合计持有新疆润丰 65.3%的出资份额,并通过新疆润丰间接控制长信科技 218,010,000 股股份,占长信科技总股本的18.97%,新疆润丰现为长信科技的控股股东七位原一致行动人中有多位现分别担任长信科技的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陈奇、高前文、陈夕林三人通过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的增持,现合计直接持有长信科技 22,663,686 股股份,占长信科技总股本的 1.97%即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七位原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长信科技 240,673,686 股股份,占长信科技总股本的 20.9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二)经核查,二位新增一致行动人系德普特投资的股东,两人现合计持有德普特投资 68.41%的股权,并通过德普特投资间接控制长信科技 32,289,267 股股份, 占长信科技总股本的 2.81%, 德普特投资现为长信科技的第二大股东 其中,廉健通过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的增持,现直接持有长信科技 1,060,000 股股份,占长信科技总股本的 0.09%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七位原一致行动人与二位新增一致行动人成为一致行动人, 九人合计控制长信科技 274,022,953 股股份,占长信科技总股本的 23.84%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 自然人陈奇、 陈夕林、 高前文、李林、张兵、朱立祥、许沭华、廉健、廖斌九人成为一致行动人 三、结论意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新一致行动协议是协议各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自然人陈奇、陈夕林、高前文、李林、张兵、朱立祥、许沭华、廉健、廖斌九人成为一致行动人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5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孙庆龙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5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孙庆龙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