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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页错误概念的界定错误概念的界定内容摘要:如何界定有法律意义的错误一直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认定错 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主 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从而维护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故笔者想对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对错误概念的界定的比较中得出一点浅薄之见b5E2RGbCAP关键词:错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界定错误一词,在汉语里,指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1]而在法律上,错误往往有其特定的含义在刑法中,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2]而在民法中,关于错误的含义可谓众说纷纭,表述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并非任何错误都 能使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义务在这一问题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各国的立法均规定,对有的错误法律予以调整,而对另一些错误法律则不予调整如 何界定有法律意义的错误一直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 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从而维护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但这一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又会毁损交易安 全和降低交易效率。
plEanqFDPw(一)大陆法系对错误的界定大陆法系的意思瑕疵理论大体是一致的,都是以罗马法文献为依据发展起来的罗马法上错误一词为 ERRO R是指对事物没有正确的认识造成的认识和实际不一致 ,通 常也包括不知[3]在帝政时代的立法,将错误区分为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并且认为法律上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 而事实上的错误又分为重要错误和次要错误 , 前者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 后者则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不构成影响罗马法中的错误情形包括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当事人的错误、标的物的错误、动机的错误等几类 DXDiTa9E3d法国法基本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错误一词为ERREUR其对错误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上在法国合同法中,误解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的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这就是说,误解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为真,或视真为假 [4] 可见,法国对错误范围规定得较为狭窄 , 仅限于对标的物性质和当事人资格发生的错误, 并且要求在证明对这两者发生错误认识的同时 , 必须证明正是基于这一错误情形而同意订立合同的 , 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5] 瑞士对错误情形规定得比较详细, 依据瑞士债务法第 24 条之规定 , 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1) 为错误者 , 欲订立与已同意之契约以外契约时 ;(2) 为错误者之意思 , 以其所表示之物以外之物为目的时 , 又契约以待定人为目的而订立时 , 以其所表示以外之他人为目的时;(3) 为错误者约定, 非其意思之非常多额之给付, 或非常少额之给付时;(4) 错误 , 依交易惯行之信义为错误者, 关于认为重要契约基础之一定事实关系时 RTCrpUDGiT日耳曼法系国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对错误有较之罗马法更为深入的研究 , 认为错误属于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 即表意人出于欠缺必要知识而致使其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从而与表意人的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误解情形区别开来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从结构上看由两个要素组成 : 其一为意思 , 即当事人旨在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 ; 其二为表示, 即 5PCzVD7HxA当事人将其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宣示的过程内在意思与外观表示缺一不可 , 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意思表示由此可见 , 错误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两种表现类型: 一类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在内容发生错误, 例如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标的物及其价格、数量、履行地等的认识错误; 另一类是在外观表示行为上发生错误, 即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有正确的认识 , 但在表达上发生错误, 如订立书面或口头契约时发生的语误、笔误等情形。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 119 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88 条第 2 款之规定 ,错误的意思表示还有一种表现类型即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动机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出发点 , 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起因 , 在一般情况下 , 存于内心、难以得知的动机错误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 否则必定有损于交易安全只有当行为人将动机表现于外部并以条件的形式构成意思表示的内容时( 主要指对当事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形), 而在交易上又被认为是重要的 , 才可以视为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错误在当今德国 , 这种错误范围的认定已逐步不再被接受 , 当前它对错误的范围认定只局限于表意人对表示的内容或其范围的错误 [6] jLBHrnAILg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民法师承于德国法,学者通常将错误表述为表意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并不为表意者所知 [7] 后来,学者们发现,上述定义并不能包含动机错误,即附着在对象的性质和状态之上的动机上有错误,在动机没有显示在意思表示内容的场合,不存在表现的意思和表示间的不一致故有学者认为在定义错误时应采取两个场合的二元论说明,即 :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场合; 第二,意思表示和事实不同的场合。
[8] 亦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谓表意人在意思表示成立过程,基于事实不符之认识或判断所为之意思表示,称为错误 [9] xHAQX74J0X( 二 ) 英美法系对错误的界定英美法系关于错误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方面错误一词,英语为MISTAKE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对错误作了如下定义:”主题的重述中,错误指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 《恢复原状法重述》 第 6 条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错误就是一种想法,所谓错误的想法,就是按他人通常持有的想法加以评判,与他人的想法或与我们所称的事实、真象或现实不相符的想法 [10] 而英国学者对错误的定义则与美国学者不同,依英国学者定义,英国合同法上的错误系协议错误(AGREEMENT MISTAKE脂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允诺 [11] 确切地说 , 英国法上的“错误”包含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和诈欺等情形英国法受罗马法之影响, 当事人由于法律上的无知而导致的错误即法律上的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错误仅指事实上的错误 LDAYtRyKfE英国法在解决合同中的错误问题上存在两种规则 , 即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
根据普通法规则 , 当事人一方基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一般性错误认识并且未引起当事人的实质性误解 , 合同的生效不受影响 , 如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对其意图表达出现笔误或当事人自己判断上产生的错误或误解等情形而当事人在订约中存在着实质性错误, 比如对合同根本性质的误解, 对当事人资格的误解以及关于达到交易目的可能性的误解等等,则均属于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 所以根据普通法规则 , 合同中要求必须存在实质性错误 , 才能影响其效力的发生这主要是基于阻止当事人利用错误为藉口而随意解除合同的目的在处理因错误而为的合同规则上 , 衡平法跟随普通法, 如果依据普通法规则认定合同无效, 衡平法也不会予以干预但衡平法为缓和因普通法规则无法处理的困难较之普通法又规定了更为灵活的救济方式 , 根据合同法上的不同错误情形, 可采取的补救方法有拒绝颁布实际履行令和撤销合同两种形式拒绝颁布实际履行令是拒绝没有犯错的一方要求实际履行的申请 , 就是说 , 犯错的一方所得的援助是不被责令实际履行合同 , 只须以支付赔偿金代替履行合同这种做法对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干预可减至最低限度, 是简易的补救方式撤销合同的前提是承认合同的原效力 , 如果宣布合同自始无效, 其间介入的第三人的权利就有可能受损 , 因此衡平法又规定假使第三人因 Zzz6ZB2Ltk此而遭受损失的不下令撤销合同。
除上述救济方式以外 , 还有两种特有的错误救济制度 , 即废止与纠正所谓废止, 是指基于错误订立的合同终止履行, 但并不自始无效,法院使当事人就其协议再行谈判或将错误造成的损失分配于当事人纠正合同只涉及在记录协议时的错误, 不涉及在达成协议时的错误, 纠正合同这种补救方法, 一般用来更改条款的陈述错误、条款的遗漏、标的描述的遗漏等, 以使条款的表述能更为确切地反映当事人的真正意向美国法认为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种类不同而有区别由于双方均有错误而缔结的合同 , 如法院同意取消或判决无效, 其错误必须是重要的错误, 即该错误是导致合同成立的直接原因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伍德诉博因顿一案的判决书中很好地阐明了这一原则 : “使合同无效的错误必须对合同的订立有重要的引诱作用”如果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出现的单方面错误, 因为对方于错误的发生无可指责因此错误对于合同的生效与否没有任何影响 , 错误人不能得到任何救济, 也就是说 , 此时的错误人无权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判决无效这实际上是对行使法律救济权主体的限制但如果在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可得知的情况下, 所订合同则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此外 , 对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述的未能反映当事人意思的表示错误, 法院将给予更改的救济。
dvzfvkwMI1( 三) 比较结论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虽存有上述种种差异,但细细推究却发现其于差异之外更有着其内在的共通性第一,大陆法系错误制度的调整对象中均明确剔除误解情形,对错误与误解有着严格的区分各国不约而同地认为错误应是指对合同赖以订立的事实条件的一种相反认识,错误制度仅调整表意人出于对事实条件认识的错误或不知致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之种种情形误解则被认为是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之错误,是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错误认识二者错误认识的对象不同错误的对象是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事实,而误解的对象是合同文本因而误解之种种情形并不在民事错误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 rqyn14ZNXI第二,大陆法上错误之发生仅限于表意人自身原因若表意人之错误认识系由于相对方诈欺造成,则应归入民事诈欺制度调整范围之中至于现实生活中因相对方或第三人的非诈欺性错误陈述或隐瞒等情形导致表意人认识错误的,大陆法上却并未规定传达错误多被视为错误的一种特殊形态,其虽实因第三人原因所致,但第三人被视为表意人之“喉舌”,因其所生传达错误可视为表意人自身原因所致 [12]EmxvxOtOco第三,在大陆法上,错误基于“严重性”或“重大性”而发挥作用。
按照错误者无意思的思想,错误破坏了同意的完整性,因此基于错误订立的合同是不应具有约束力的但为顾及交易安全起见,各国民法均规定,只有那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错误才可得救济只有当错误关乎行为性质、当事人本人或标的物等等情形时,由于其涉及到了交易的“本质”因而极其“严重”,若强制执行合同将会使错误方蒙受重大损失或使其缔约目的有不达之虞此时,法律便赋予该错误之当事人对其订立的合同生效与否的选择权至于相对方当事人之情况,多数国家立法对此均在所不问,即便相对方为无辜,对于表意人之救济与否亦不产生影响,只给以相对方一定的信赖赔偿可见,大陆法中错误制度发挥作用的机理是对当事人意思质量的关注和对合同内容(后果 )公正的强调 SixE2yXPq52( 英美法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