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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僧道度牒”与“命道篆司造周知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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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僧道度牒”与“命道篆司造周知册”摘要:明王朝道教管理制度由三大部分构成:其一,道教管理机构――管理道教的组织措施;其二,道士管理制度――“度牒”制;其三,宫观管理制度明王朝道教管理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是合理的,然而明王朝道教管理制度的施行实践却不尽然除了太祖和成祖严格执行外,其后诸帝皆有制不依,管理制度遭受破坏 关键词:度牒制 明王朝 道教管理 制度 政府设置道教管理机构,发端于南北朝至元代,中央设集贤院总领道教,所辖各派再分级进行管理正一道在天师之下,“路设道篆司,州设道正司,县设威仪司,皆属焉”,分领其事明代道教管理机构,在借鉴、吸取前代经验基础上,特别是元代经验上建立起来 一、道教管理机构:管理道教的组织措施 1、明代道教管理制度体系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令六部各自独立而直接听命于皇帝废除相权,加强皇权,由此确定明朝政府官制洪武十四年前后明朝政府的官制变化是研究明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坐标性事件洪武朝道教管理政策作为加强中央集权诸多政策的一项,毫无疑问亦与此坐标性事件息息相关朱元璋的道教管理政策,以洪武 十 四、五年为界,分前后两个时期。

      洪武 十 四、五年以前大体上是元代道教政策的继承,特别是洪武五年以前继承的色彩浓厚;洪武 十 四、五年后,则以一贯的政策临事,奠定有明一代道教管理政策的基础 朱元璋“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曾特设神乐观,并命道士主领神乐观事”洪武十二年(1379)所建神乐观,设提点一人,正六品,知观一人,从八品(嘉靖中革)神乐观职掌乐舞,以备大祀天地神祗、及宗庙社稷之祭,隶属太常寺,与道司无相统属设立神乐观之意义,他在《谕神乐观敕》文中阐述说:“传不云乎,国之大业,在祀与戎曩古哲王,谨斯二事,而上皇祗,悦赐天下安和,生民康泰朕起寒微,而君宇内,法古之道,依时以奉上下神祗,其于祀神之道,若或不洁,则非为生民以祈福而保已命也”在朱元璋看来,祀神为“生民祈福”,为自己“保命”,是关乎整个王朝安危福祸之大事,因此祀神必须敬慎另外他在《神乐观提点敕》曰:“朕设神乐观,备五音奉上下神,祗其敕居观者,皆慕仙之士其仙之教也,或云始广成子,流传至汉日道士,凡此者,多孤处云居,楼岩屋树,是则宜其修也,晨昏目心以去玄览,宵昼仰观俯察以涤宿世之冤愆,措今生之善行……如此者,安得不与神通!……今见修道士某,虽未若此,其志已处清虚,特命职格神朗、五音都提点、正一仙官,领神乐观事,尔中书吏部,如敕施行,谕往钦哉”。

      此敕既阐述了由道士主持的原因,又“表明他对道士的十分崇敬,相信他们能与神通,可以利用他们来祀神,以达到设立神乐观的政治目的” 2、明代道教管理机构职制 道司是明朝廷总管天下道教的机构,隶属于礼部其职责是:凡天下府州县宫观、道士名数,从道司核实,而书于册,申报礼部;各宫观住持有缺,从道官举有戒行、通经典者,送道篆司考中,具申礼部奏闻方许;道士申请度牒,亦从本司官申送如前考试,礼部类奏出给;负责简束天下道士,使之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理之;若犯与军民相干者,方许有司惩治 第一,设官不置署 第二,道官的品阶秩禄 第三,道官的选拔 按规定,各级道官,“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在太祖、成祖、宣宗等朝,大体按制施行,所选道官皆一时高道”如刘渊然、李时中、邵以正、汤希文、曹大镛等都为一代高道道司之下的府、州、县各司的设置情况,史书缺乏完整记载,是全国各府、州、县均设置?还是有条件者方设置?疑莫能定推测当属后者,即具有相当数量的宫观和道士的府、州、县设置,不具备条件者不设置,待条件具备后再设置一般来说,内地汉族聚居的府、州、县,宫观和道士数量大都较多,在洪武十五年中央设立道司后,应相继建立起府道纪司、州道正司、县道会司,但史无记载,已不知其祥”。

      从中央到地方府、州、县,建立了与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四级道官体系即备总枢道司,又有辖属机构,上下互为一体的有机管理体系,建立如此严密的、纲目齐备的道官制度,是以往各朝不多见的各级道官有明确的品阶俸禄明朝道官品秩皆备,则表明道官机构更衙门化,道职更官吏化另外,道官的铨选任免成制,考课有常,迂转有序,衣饰伞盖有别,表明把道官完全纳入政府官员的管理渠道道官机构的设立及严密化,是明初集权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明王朝加强中央集权诸多政策的一项措施,是空前强化的专制统治在掌控统制道教事务层面上的一种折射 二、道士管理制度――“度牒”制 郑晓撰《今言》卷3记载:“王虎谷为祠祭郎中,疏请严试僧、道,精通玄典者,始与度牒王晋溪问之日:‘兄谓此可塞异端乎?若如兄策,此辈欲得度,必有精通玄典者出于其问今二氏之徒苟且为衣食计,尚不可遏塞与吾儒争胜负若使精通玄典,又可奈何!’虎谷叹服”这段话透露三方面的含义:其一,佛道须度牒;其二,佛道之徒苟且为衣食计;其三,佛道与儒争胜负 明代僧道被列为专门一类户口,是特殊人群之一凡民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管理僧道户籍的主要是度牒制度。

      明代所定的道士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度牒”制度牒制度出于三个目的:一是肃正僧界;二是与王朝财政收入问题有关;三是控制僧道人口该制度开始于洪武五年,到洪武十五年建立僧、道司后,略近完备洪武五年三月,“给僧道度牒”,当时礼部称:“前代度牒之给,皆记名鬻钱,以资国用,号‘免丁钱’太祖下诏废除前代出卖度牒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做法,发给僧道度牒,并著为令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太祖以后,“每代统治者吸取前代的经验,意欲通过严格获证条件和完善发放手续等办法,以继续发挥其控制佛道发展的作用”其获证条件和步骤如下: 1、系籍:“入道之第一步” “凡出家而尚未获得度牒的初学者称道童,俗称徒弟徒弟从师出家,寄名于宫观,造籍上礼部听候试经,唐宋时谓系帐,明代谓之系籍,是为入道之第一步”明初,朱元璋父子对道童的条件作了些规定:其一,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其二,本人愿意,父母允许其三,本人出家后,祖父母和父母有人供养。

      其四,邻里保勘无违碍之事,并陈告有司得到许可《明太宗实录》卷205谓:“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邻里保勘无碍,然后得投寺观”符合上述条件,履行上述手续之后,始能入宫观从师系籍,成为道童道童从师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经业,准备考试,时间为五年” 2、考试:“成为道士最关键的一步” 系籍“作道童满五年后,取得参加考试的资格考试是道童能否获得度牒成为正式道士最关键的一步,为明代诸帝所特别重视”洪武六年(1373)十二月,明太祖在归并寺观的诏令中,即强调指出:“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洪武二十七年(1394)正月的诏令中,再次强调,僧道行童、道童随师习经三年(后改为五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 永乐十六年(1418)十月,成祖命礼部榜谕天下之文中,规定行童、道童“从师授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附僧、道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 宣宗宣德年间、英宗正统年间也强调考试,亦有与之相关的规定正统十四年(1449)四月,再次规定考试之前,由僧道衙门进一步审查参加考试者的资格,并规定了应考的经典。

      除规定考试经典外,又规定实行两堂考试,一为僧道司的初试,二为礼部的复试明王朝之所以如此重视僧道的考试,其主要着眼点并不是提高僧道的素质,而是以之为控制僧、道数量和防止刑徒和反政府力量混入僧道的一种手段 3、给牒:“入道的最后手续” “道童经过考试中式后,发给度牒发放度牒的部门是礼部道童获得度牒,即完成了人道的最后手续,其道士身份才最后获得国家的承认”但是,道童能否取得度牒,又要受下列两个制度的制约 第一,定期给牒制洪武初年规定三年一给牒,永乐中改为五年一给,后冒滥益甚,天顺二年(1458)改为十年一给,弘治初,因左都御史马文升奏,孝宗停止十年给度事例至七年,又因礼部禁约各处僧道不许来京请给度牒仍将十年一度事例停止,待后僧道原额不足另行具奏定夺”《明孝宗实录》卷114谓:“太祖皇帝有三年一给度之制,以后日渐增多,故太宗皇帝改为五年一度,天顺二年,因冒滥益甚,英宗皇帝复改为十年一度,皆斟酌多寡,因时制宜,初无一定之制,况三年所度止三五百人则三十年不过三五千人,五年所度止一万人,则五十年不过十万而止,使此制常行则额数必不过滥”,“我朝给度旧制甚严,额数不足,则照缺度补,无则止”。

      按当时的体例,额数不足之日,方许所在官司照依额内名缺,起送赴部,考中,给与度牒因此,即使道童从师五年期满,亦必待国家给牒之期,才有参加考试取得度牒的机会第二,僧道总额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永乐中亦有类似规定即全国僧道总额数分别不得超过36000余名只有当此额数不足时,才能按缺额之数发放度牒,如果总额数已满,即使考试合格,也不能获得度牒上述这两条制度,显然是防止度牒发放过滥的有力措施,是控制僧道发展过快的有力保证 “天下僧道,额设不过三万有余,自成化二年以来,三次开度已逾三十五万,正数之外增至十倍,妨政害治莫甚于此……陛下以废直等请给度而令礼部议处不许过滥,是已洞见其弊矣” 明朝严禁私度,并不断重申之太祖对私度者的惩罚是“杖八十”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度牒的行为规定了惩处办法,其中包括:“凡寺院庵院,除现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授业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宣德十年(1435)十一月,英宗下诏:“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从给事中李性言也天顺八年(1464),“令各处僧人年二十以上无度牒者,即便还俗,有隐瞒年岁者,并其师治罪”另外成祖、宣宗都发过严厉惩处私度的诏令尽管明前期诸帝屡下禁令,但却禁而不止,特别是在英、代以后,私度更加泛滥,原因是统治者官卖度牒愈演愈烈,私度也就畅通无阻,无暇顾及了” 三、宫观管理制度 另外《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亦有相关记载: “命僧、道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到处,即与对册,其父母籍、告度月日如册不同,即为伪僧”试经给僧度牒,敕僧司,行移天下僧司,造僧籍册,刊布寺院,互相周知,名为《周知板册》”洪武二十五年正月,礼部再次榜示天下:“若游方问道,……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以验其实,不同者,获送有司” 对于朱元璋的“‘归并条例’和‘周知册’的用意,嘉靖中之詹事霍韬的一次上疏中,曾有过解释,可谓一语破的”《明实录》记载:“洪武中给僧道度牒,令僧道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如有不同,即为伪冒有令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其众,毋容散处,盖作奸倡乱自易觉察也。

      宜遵行之” 宫观之组织,“明代正一派宫观院庵,可考者约有六十四,其中以大上清官与大真人府最为重要大上清官乃正一派规模最巨之宫观,大真人府为天师所居,正一派教务发展的重心” 第一,明代大上清宫之组织 大上清宫法员其定额职掌旧无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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