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界定与完善.doc
11页试析国内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界定与完善一、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学界也是一种争论不休的问题诸多学者以现阶段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不正常存在的关系为基本,论证出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或者承包关系笔者觉得,这自身就是一种本末倒置 1. 理论上认定劳动关系与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主体与否合格、与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与否符合“附属性”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界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原则是劳动关系的附属性,特别是人格的附属性 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主体资格来看,一方为公司,一方为自然人,主体适格从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来看,出租车司机付出劳动力进行出租车的平常运营,出租车公司也通过出租车司机的平常劳动行为营利 界定劳动关系与否存在的核心原则在于附属性在日本,学界一般觉得,劳动法所谓“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一种“附属性劳动”,既涉及“人的附属性”,又涉及“经济的附属性”人的附属性”即在“实行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处在服从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步,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经济的附属性”即“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的被决定性等”。
多数学者觉得,附属性指标重要有:“人的附属性”,涉及对从事和依赖的工作与否有承诺的自由、工作时间、地点有无拘束性,工作内容和措施与否有使用者的指挥命令,有无第三者替代工作的也许性,报酬与提供的劳动力与否有等性经济的附属性”涉及生产资料、生产方式与否被使用者所有,有无对她人劳动力的运用,与否由使用者单方决定劳动条件对上述基准作肯定回答的,阐明其劳动者性强,反之则弱 从“人的附属性”来看,出租车司机虽然从表面特性看来,有比较自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如果想要在交完承包费用和各色管理费用之后,尚有一定的盈余作为自己的工作报酬,那么其势必在每月内保持一定的工作时间而工作地点就更不用说了,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也许只呆在某个固定的地点进行工作,但这并不能作为其没有人身附属性的理由,退一步说,有些出租车只能在其公司所在地的都市范畴内进行运营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租车司机实质上是有工作地的,只但是范畴比较广,并不固定在某一点上,而是一种区域从工作内容和措施上来看,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均有某些工作时的规定或规范,如保持车内的环境卫生、不得无端拒载等,都能体现公司对司机的支配地位。
从“经济附属性”来看,出租车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出租车公司虽然每月从司机处得到的收入是固定的,但其还是一种对司机的劳动力的运用,出租车公司也毫无疑问的站在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上,对其与司机签订的合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看,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主体适格、具有劳动给付与接受行为,且具有典型的附属性的特性,足以区别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应界定为劳动关系 2.立法上 年 11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有关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国办发 []81 号),明确规定,“要依法理顺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公司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具体解释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汽车公司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准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由此可见,政府早已经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了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 某些地方性规章也对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认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公司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员工或者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所聘任的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非原则劳动关系 相比原则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重要体既有如下几点: 1.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建立原则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用工条件且双方意向一致,即可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其他前置条件而在有些出租车经营模式中,出租车司机要想与出租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以先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为基本,否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愿望将无从谈起故该劳动关系对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依附性 2. 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公司在经济上的附属性较弱在原则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就已有一种比较拟定的数目,或有一种比较拟定的计算方式但是,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中,出租车司机平常营运所得减去需要支付给公司的承包费、管理费、成本费用、税费等,就是其的劳动报酬这个报酬具有非常大的不拟定性,甚至有的时候也许为负数,这在原则劳动关系中是不也许浮现的且在原则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多少,一般只受自身工作业绩的影响而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中,其劳动报酬谢酬除受自身工作业绩影响外,很大限度上还要受到承包合同中承包金的直接影响。
就报酬支付方式来说,原则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都是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但是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中,出租车公司每月并不向司机支付报酬,而是由司机向公司缴纳承包费等费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报酬相称于直接截留在了自己手中,并不需要由公司支付 3. 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的附属性较弱由于出租车司机的报酬获得方式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公司的收入基本没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一般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不做硬性规定因此出租车司机在用工管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由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从人格附属性还是经济附属性来说,相对原则的劳动关系都比较弱,因此,这种劳动关系应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非原则劳动关系二、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的范畴,其运营方式不仅关系着出租车经营者的赚钱与否,还关系着都市交通的畅通与否和市民的出行便利与否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出租车行业就不可以按照一般的商业模式来进行运营国内现今的做法是将进入出租车行业的审批权赋予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由政府特许经营本是为了规制出租车行业的做法,却导致了出租车行业的准入门槛被提高,从政府得到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处在一种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因此产生了一种与其她行业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中,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里所谓的承包费,也就是俗称的“份子钱”出租车运用这种经营模式,将本该由公司承当的经营风险与经营成本所有转移到出租车司机身上,因此被舆论指为“坐收渔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利也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的劳动关系重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在初期,诸多余租车公司在招聘了出租车司机后,并不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只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诸多司机并没故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近年来,随着某些法规、规章对出租车司机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的拟定,这种状况有所缓和,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还是存在,特别是挂靠制经营模式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二)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没有得到保障 由于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实行的是不定期工作制度,并且出租车行业是一种服务行业,一般劳动者的假期往往是出租车行业的运营高峰期,因此,在出租车行业,基本没有休息权一说但也存在着某些特殊状况,如当出租车司机长时间因病不能工作时,却仍要支付高额的承包费用,这对出租车司机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诸多女性逐渐也加入了出租车司机的队伍,但是她们的休产假的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女性司机在怀孕后,会不太适合司机这种高强度劳动的工作,因此,大部分女性司机只得选择放弃这一职业 (三)出租车司机的团结权没有得到保障 在几次大规模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爆发之前,在国内大部分的出租车公司中,基本没有工会组织的存在维护职工利益、协调公司劳动关系、起着上联下达和化解矛盾的桥梁作用的工会组织的缺失,也是导致广大出租车司机采用罢运这种极端方式来体现不满的因素之一在罢运事件之后,某些都市也出台了有关规定,规定出租车公司组织工会,为驾驶员提供权益保障的组织平台此后,虽然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了,但是出租车司机大多抱着怀疑的态度,对工会的参与度并不高某些行业公司的工会管理者都不是真正民选的,管理者的薪水和福利也不是会员筹资养活的,而是由财政和公司供养,虽然工会成员也按期缴纳会费,但这笔钱不是用于工会组织的自主活动,多半成了逢年过节置办福利的钱缴纳会费,每年领取有限的几次福利品,几乎成为中国多数单位工会的重要政绩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的这种松散关系,决定了目前的工会模式成了象征性的工人组织对于出租车公司的工会,她们觉得很难做到真正的民选,虽然一时做到了也难保证长期做到,因此她们觉得出租车行业的工会最后也难逃“摆设”的命运。
(四)出租车公司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在实践中,有某些出租车司机公司以不是劳动关系为借口,回绝为出租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虽然缴纳了有关费用,也要额外规定出租车司机上交某些管理费,变相的转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或者采用只缴纳部分险种的形式,逃避责任 三、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劳动关系的完善 (一) 保证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书面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租车司机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有权利规定用人单位也就是出租车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也许发生的劳动纠纷时提供解决的根据 针对实践中出租车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解决一方面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状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二是要提高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对其进行普法宣传,使其明确自己应有的权利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状况,司法机关在进行裁判时,应以劳动关系论 (二) 保障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出租车司机虽然工作性质特殊,但其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虽然一般的周末、法定节假日不在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范畴之列但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假期,应当予以保障如出租车司机有休病假的权利若出租车司机因病而长期不能工作,虽然出租车公司不能合用原则劳动关系中的带薪休假制度或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制度,但其可以以减免相应的承包费的方式来保障出租车司机的这一权利此外,由于女性出租车司机越来越多的进入出租车行业,女司机休产假的权利也应受到保障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女司机一旦怀孕后,就不再合适继续工作,因此女司机所需要的产假时间会比从事其她行业的女性长的多,单位对此很难接受因此,诸多女司机在怀孕后往往选择辞职要保障女性司机休产假的权利,一味规定出租车公司也有失公平且不利于女性司机的求职,可以采用折衷的措施,如在法定的产假期间外只保存其生产后恢复工作资格的权利与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