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计生法》、《广东省计生条例》修改给企业员工休假带来的影响.docx
4页1 / 4《计生法》、《广东省计生条例》修改给企业员工休假带 来的影响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李峰律师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广东省随即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全国率先完成计生条例的修订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同一日即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将给企业员工带来哪些影响呢,以下将为你解读一、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来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企业员工晚婚假晚育假及产假须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不论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现行假期待遇原来假期待遇婚假 3 天,晚婚假取消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共 13 天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十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23 周岁)增加十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2 / 4假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删除原“鼓励晚婚、晚育”政策的 规定,取消晚婚假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基本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 假 15 天)+合法生育女方奖励假 30 天=128 天(独生子女母亲产假 35 天、晚育假 15 天没有了);难产假 30 天;合法生育男方陪产假 15 天节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施 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施行输精 管结扎的,7 天;施行输卵管或者 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同时施 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基本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 以休假 15 天)+独生子女母亲产 假 35 天+晚育假 15 天,共 148 天;难产假 30 天;男方看护假 10 天节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 的,1 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2 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施行 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 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产 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 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 六条第一款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 的,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 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 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 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享受生育 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 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 假:顺产的,98 天;难产的,增 加 30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怀 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15 天;怀3 / 4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 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 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 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 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 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 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 六条第二款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 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放置宫内 节育器的,2 天;施行输卵管结扎 的,21 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 术的,14 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 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孕满 4 个月流产的,42 天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 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 加产假十五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本省 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 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 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 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 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 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 勤评奖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 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 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 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 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 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享受生育 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 计算:(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 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施行 输卵管结扎的,21 天;施行输精 管结扎的,7 天;施行输卵管或 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同 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 算假期二、新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计生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 享受新的享受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这其实是一个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能否适用的问题4 / 4对于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据此,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具有溯及力在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仍然按照旧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产假待遇三、广东省女职工难产休假天数是广东省女职工难产休假天数是 1515 天还是天还是 3030 天?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而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那么,广东省女职工难产休假天数到底是 15 天还是 30 天呢?以下将为你解答相对于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上位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旨在确立一个最低标准,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天数如果少于 15天,则属于违背上位法精神应认定为无效作为下位法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身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上位法,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规定难产增加产假 30 天可以说,在广东省女职工难产休假天数这一具体事项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类似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宜优先适用作为“特殊法”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因此,在广东省内的女职工难产休假天数的问题上,应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执行,增加产假 30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