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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ARS疫情看保险【保险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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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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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学论文-从 SARS 疫情看保险从保险角度看,SARS 的出现不同一般风险保险公司既未在过去的保险产品中确认其风险归属——是保险责任还是责任免除,也未将该风险造成的损失纳入相关产品的费率精算中面对这一突发性灾难,保险公司没有回避和退缩,而是迎 SARS 疫情而上在充分肯定保险公司在突发灾难面前所发挥的作用时,我们也不能不为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进行思考 一、保险公司迎 SARS 疫情而上1.将 SARS 风险作为保险责任SARS 是一种突发性传染病2003 年 4 月之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将未将 SARS 作为保险责任,也未列入除外责任但 SARS 疫情出现后,各家保险公司都纷纷承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中,SARS 风险为保险责任;在健康险中的费用保险、补贴保险条款中,即使有“特定传染病”属于责任免除的规定,但 SARS 仍属于保险责任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承诺,凡投保新华系列健康型产品的客户患 SARS,公司将按合同条款及时予以理赔此外,各家保险公司针对 SARS“特事特办”,对患 SARS的被保险人,推出“绿色理赔通道”、“先赔付、后核赔”等特别措施,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形象。

      2.提供 SARS 特别服务SARS 疫情爆发后,保险公司迅速提供与 SARS 相关的特别服务针对客户,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实行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措施:如泰康人寿开通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接受“非典”报案和理赔;并对因“非典”被隔离致使续期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客户,按失效处理等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也举办“关注健康、远离疾病”知识讲座,特邀资深医学专家向客户介绍“非典”的防治知识;免费赠送《非典型性肺炎知识手册》平安保险公司还对购买“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客户,免费附加“非典型性肺炎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当被保险人(孩子)的父母一方不幸因“非典”身故,免除其续期保费一些保险公司还以“缩短等待期、取消免责期”,向患 SARS 的保户以赠送“住院现金补贴”等方式提供服务  保险公司不仅针对客户,同时也充分运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许多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 SARS 疫情的防治知识普及服务3.开发 SARS 险种4 月底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相继开发了与非典有关的保险产品截止 5 月 19 日上午 9 时,有 16 家寿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34 个非典新产品和特别保险服务。

      其中 32 个已获批准并开始销售5 月 16 日开始,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等 3 家财险公司获准销售专门针对非典的 4 个产品现有的 SARS 险种各具特色有的属于附加险,需要购买其主险后才能购买;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特别保险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患非典时,保险人予以赔偿,包括雇员身故赔偿金和直接医疗费用;有的则是以独立的主险出现,投保人可单独购买;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于 5 月初推出的专门针对SARS“世纪泰康特种定期寿险”和“世纪泰康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前者为被保险人提供因感染 SARS 病毒的身故保障,后者给付被保险人因感染 SARS 病毒住院期间的保险金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 SARS 险种,有的是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的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发的“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和“承保人 SARS 责任保险”;有的则是传统的健康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开办:包括疾病保险、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各种津贴保险各具特色的 SARS 险种,较好的满足了社会公众在突发疫情来临时对保险的需求。

      保险公司迎 SARS 疫情而上,一方面使处于困难中的保户得到了经济支持和精神抚慰,减轻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充分体现了保险作为一种“稳定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展示出我国保险公司敏锐的市场意识然而,SARS 不同于一般的风险,人们对其认识才刚刚开始我们不能不思考:保险公司“及时”开发出的以 SARS 为保险责任的险种“保险”吗?二、谁为 SARS 险种“保险”  业内人士都十分清楚:保险的经营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在大量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越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和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散风险,保险的经营就越稳定非典”是人类突发性的传染性疾病从 2002 年 12 月份发生第一例 SARS 患者算起,到 2003 年 5 月份开发出第一个针对 SARS 的险种,不到半年的时间;从 2003 年 4 月底破译出SARS 病毒基因组合序列,人类初识 SARS 也只有不到 1 个月的时间直到今日,人们连 SARS 的来源及其传染途径尚未完全认识,更不知道 SARS 未来的趋势和变化规律在上述前提下:“及时”开发出来的保险险种安全吗?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仅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出资者关心的问题,由于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安全性,因此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关注的问题。

      同时,更是对保险业实行专业性监管的中国保监会关注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SARS 类险种的经营风险、谁为 SARS 险种“保险”,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1.保险公司应强化风险意识,避免短期行为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缺乏对SARS 的认识,与经营其它业务相比,经营 SARS 险种具有较大的风险保险公司开发险种,必须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量力而行偿付能力和险种开发技术较高,经营健康险经验较丰富的保险公司,可开发 SARS 相关险种;偿付能力不高,经营健康险经验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必急于开发 SARS 相关险种如果说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发 SARS 险种是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体现,那么,对于实力相对薄弱,经验不足的保险公司来说,保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既是对保户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在当前情况下,绝对不能将保险在 SARS 战役中是否开发相应险种,作为市场竞争的砝码,更不能只注重 SARS相关险种的“广告效应”,将其作为一种单纯的提高公司知名度的手段2.保监会应强化对 SARS 类条款的管理如果说在市场激烈竞争中,保险公司容易受到“市场之手”的左右,出现短期行为,那么,中国保监会就应在这个非常时期,及时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校正保险公司的短期行为。

      一方面,加强对 SARS 类条款开发资格的管理即从经营实力方面,界定经营 SARS类险种应具备的条件,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开发与 SARS 相关的产品;另一方面,应强化对 SARS 类条款内容的管理,特别是对费率精算基础的管理,强化其条款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3.启动再保险保障机制在保险经营中,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如果说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那么,再保险就可称为保险的“稳定器”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 SARS 类保险产品,可启用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为 SARS 类保险产品经营提供安全保障三、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未来类似 SARS 的疫情世界卫生组织传染病部门行政总监海曼,在今年 5 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会有更多类似 SARS 的传染病爆发,致命流感几乎肯定会发生,就像在上世纪那样——那时共爆发了三次此外还有一些我们尚不知道的疾病会爆发这些致使性传染病一旦爆发,将会导致全球数百万人死亡这是科学的预言,并非危言耸听在保险发展史上,任何一次大的灾难,都会刺激人们的保险需求从这次SARS 疫情来看,也同样如此今年 5 月份,我国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 1728.1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416.53 亿元,同比增长 31.8%.其中,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 360.18 亿元,同比增长 41.56 亿元,增幅 13.04%;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 1367.97 亿元,同比增长 374.98 亿元,增幅为 37.76%.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健康保险增长较为明显,实现保费收入 92.5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51.02 亿元,增幅达到 122.9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 32.61 亿元,同比增长 4.88 亿元,增幅 17.6%.寿险保费收入 1242.86 亿元,同比增长 319.08 亿元,增幅34.54%.可计预见:我国人寿保险的需求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的投保率较低而且,由于我国健康险市场尚不发达,买健康险的人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事先未统计在内的未知风险纳入保险责任内,将 SARS 作为保险责任,可能不会动摇未来的健康险精算基础但在投保率较高的条件下,保险公司还有能力将其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吗?保险经营严格遵循“以支定收”原则,即事先科学的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据此确定可能发生的赔付(支出),并以此作为确定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当未包括在事先确定的支出之内的支出发生,必然使保险准备金不足,引起经营的不稳定性,引发赔付风险保险公司是提供风险保险服务的商业性公司,不是社会福利型组织;政府、国家也不可能成为其最后担保人因此,面对未来的类似 SARS 疫情,笔者认为,应遵循科学、严谨、公平的原则,从以下两个方面应对未来类似 SARS 的疫情1.完善保险条款运用责任免除条款,将未包括在现行保险产品率精算之内的风险排除在外从国际保险市场条款设计来看,一切险的条款一般采取列明不保风险方式,保险公司将已列明的不保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作为自己的保险责任除一切险条款外,都是采取列明保险风险方式,将保险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作为责任免除。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中,绝大多数保险条款基本都按照这一国际保险条款惯例设计我国的人寿保险条款中缺乏相应的屏蔽未知风险的条款,遗留了大量的风险隐患:一些风险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不在责任免除之内,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这类风险因此,应加快完善现行保险条款,如在责任免除中规定:凡是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2.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以其长期性稳定经营为特点而随着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风险变异,一些长期性业务可能面临利差损和死差损如由于人类基因研究使人类寿命的延长,导致养老类保险准备金不足、转基因食品等安全性对人类自身的影响、突发的类似 SARS 疫情等等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努力提高偿付能力,减少因风险变异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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