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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中关于法律时间及罚款项目的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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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平多层层次结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文件、日期及罚款项法律文件一、 会计法律制度①  会计法律1、199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修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②  会计行政法规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且分别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③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1998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1月23日,财务部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制度2、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0年9月再改发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于2004年8月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3年开始印发《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2、《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12月1日施行3、《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6、《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公布并施行三、 税收法律制度 1、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同日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 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四、 财政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2日发布并施行 1954—1985年,就全国而言基本划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三级财政,1982年开始实行市管县,1985年至今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2、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制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施行3、 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施行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 国务院2003年第九十五次总理办公会核准财政部、人民银行上报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并全国推行 2006年8月,我国首次实施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五、 会计职业道德1、 根据1988年财政部印发的《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我国建立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制度,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国家将对其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电算化:1954年10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首次利用计算机计算工资,开启了会计处理技术的变革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始于1979年,1981年8月首次提出“会计电算化”这个词会计电算化的阶段:1992年以前:基本核算型;1993至1997年:局部管理型;1998至2001年:决策分析型;2002至2005年:业务整合型;2006年至今:财税协和型1994年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1994年7月颁布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6年6月10日颁布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信息量占企业管理信息量的60%—70% 罚款的相关规定一、会计法律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私设会计账簿;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只是会计资料毁损、灭失;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处5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至5万元的罚款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对单位处5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至5万元的罚款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处5千至5万元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管理: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二)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9、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10、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1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1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业存款账户;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④为储存账户办理转账结算;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三)票据: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三、税收法律制度(一)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工业性及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的②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相关时间会计法律制度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入档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和永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①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③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④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⑤会计员:大专或中专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双专,本科见习1年期满,专科任职2年以上,中专任职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硕士任职2年以上,双专任职2—3年,本科或专科任职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博士任职2至3年,硕士、双专、本科任职5年以上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⑦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条件:取得专科从事任职满5年,取得本科任职4年,取得双专任职满2年,取得硕士任职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⑧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考试违纪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并回收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考试⑨总会计师的任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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