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doc
5页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根据《中共东 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和《东莞市 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 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手册第二条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是本手册的制定依据,也是社工督导 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及对社工督导工作评估的依据第三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社 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 动,具有行政、教育以及支持的功能第四条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包括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 本土督导其中本土督导分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层级第二章市社会工作协会职责第五条 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 简称市社协)对督导(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本土督导)的职责 范围及本土督导的选拔晋升办法进行拟订、发布并组织实施在督导 资格认定、履职情况、违纪处罚等方面拥有监督权和处理权第六条 在必要时代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工机构)与督 导向政府及相关单位反映和协调相关事项,对行业内相关主体之间存 在的纠纷,应申请或主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规劝协调。
第三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职责第七条 各社工机构应根据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协要求,积极 创造条件,切实抓好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社工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督导人才选荐工作,并配 合市社协开展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社工机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发 展需要,制定本机构督导人才选拔办法及职责、评估制度,并报送市 社协备案;(二) 积极配合香港督导和国内高校督导的工作,充分利用其专业优 势,完善本机构内部督导制度;(三) 保证本机构内督导有足够的时间、空间发挥其督导功能,积累 专业督导经验和能力;(四) 在本机构内,赋予督导相应的行政权力(如团队内考核评估权, 政策建议权,人事任免建议权等),以便利其开展工作督导职责第八条督导对市社协负有以下职责:(—)政策建议和倡导职责,按照市社协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 议报告等;(二)积极参与市社协组织的会议论坛、政策研究、培训及其他相关 活动等第九条督导对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负有以下职责:(—)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机构专业 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二) 及时对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调整服务方案,优 化服务结构,促进服务效果;(三) 配合机构人事部门,对团队内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及一线社工 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团队内社工招聘、选拔、培养、调岗、 辞退等提出建议;(四)协助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工 作程序,并根据实际需求与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调整服务 方案,优化服务结构;(五) 协助机构,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 行监督、总结,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及反馈;(六 跟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督导领域的督导人员协商, 协助社工机构制定该领域内各类服务记录表格及督导、见习督导、督 导助理和一线社工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二) 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 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三) 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 的审阅、批复等第十一条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培养督导助理的督导能力,包括指导、制定并跟踪落实督导助 理个人成长方案,协助其完善年度工作计划等;(二) 给予其适当的情绪支持等;(三) 定期安排督导助理个人面见督导和小组督导,每月至少进行两 次督导会面跟进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 等;(四) 根据督导助理的实际发展阶段,适当安排其独立开展对一线社 工的督导工作,提升其督导能力;(五 脂导督导助理制定本督导团队年度服务推行计划,并予以落实;(六) 及时处理督导助理反馈的有关一线社工、服务推行等相关情况, 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第十二条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负责所带领团队业务方向的整体规划,监督并规范其所负责领 域的工作程序及社工的职业操守等;(二)给予社工业务指导,按照专业督导程序,定期召开社工个人面 见督导及团队督导会议,审阅、批复一线社工服务情况,并按时完成 督导记录;(三) 提升团队社工自身业务能力,策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形式的培训 等;(四) 带领团队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拓展新的服务项目;(五) 协调社工机构、用人单位、社工、市社协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 系,以促使服务的有效开展;(六) 定期安排面见社工,每月至少进行两次督导会面,指导一线社 工开展小组不低于一个;(七) 跟进被督导的社工所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或其他实务工作等。
第五章见习督导职责第十三条 见习督导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三 年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验,从督导助理中选拔产生,按1 (见习 督导):2(督导助理)比例配备,具体参见《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 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土督导人才的督导能力,处于见习期的见习督导 应根据督导要求,落实督导对其进行的培养规划,并保持适量实务工 作,具体遵守以下原则:(—)完成上级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二) 反馈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三) 按照规定,每月接受上级督导的个人督导及集体督导;(四) 配合完成其他促进行业交流与发展的协调性工作;(五) 见习督导实务工作仅指以见习督导为主或单独完成,直接针对 服务对象所开展的社工服务(服务记录上社工姓名应为见习督导本 人);(六) 见习督导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第六章督导助理职责 第十五条 督导助理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至少一 年或以上一线社工实务工作经验,从我市社工中选拔产生,按照1(督 导助理):12 (—线社工)比例配备,具体可参见《东莞市社会工 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督导助理接受上级督导的业务指导,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上 级督导予以明确,在团队中承担以下职责:(—)在督导指导下,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二)在督导指导下,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服务开展及 其他协调性工作;(三胁助督导规范团队内的工作程序及分工,监督社工的职业操守, 帮助团队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四) 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理论、实务操作技巧的培训等;(五) 在督导指导下,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跟进一线 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等;并可适时适量独立开展对社工个人督 导;(六) 协助督导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七) 对一线社工给予适当情绪支持,引导新入职社工尽快适应工作 等;(八) 协助督导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 时递交给督导,督促本组社工落实见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配合 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 给督导审核;(九) 定期向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反馈团队发展中的问题,并予以跟 进落实;(十)督导助理一线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3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