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终稿.pdf
4页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布时间 :2007 年 09月 20 日【字体: 大 中 小】打印本页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1-9-5 1991 年 9 月 5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穗府199161 号第一条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第六条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一) 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二)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 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 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三) 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 六个 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审批制度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第十一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一)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市区建设工程;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第十二条凡位于国道、 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 六级以上通航河道、 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四) 建设单位、 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关文件等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