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须知(二〇一八版).doc
9页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须知(二O—八版)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二、推选申请人代表和申请受理点三、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见附图)五、廉租住房配租面积/ \、租住房租金配租补贴标准七、廉租住房申请注意事项八、廉租住房复核管理重要提示全体人员应当了解上海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以及《加强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沪建保障P016]1214号)的相关要求,如实申报所有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保证提交的身份、户籍、婚姻等各类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违反诚信承 诺或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由住房保障机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要 求作出处理{DOo—八版)一、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 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含33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630元(含363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五) 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二、 推选申请人代表和申请受理点1、 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配租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2、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代表3、 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三、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指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下同)本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2、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5、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曰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1) 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2) 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4) 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5) 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6) 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7) 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8) 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属于本市其他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2) 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3) 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4) 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5) 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6) 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7) 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8、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曰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9、 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10、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11、 按规定列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八类对象)的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1〜3级残疾人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经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12、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需提供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3、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四、 廉租住房申请审孩流程和办理时限(见附图)五、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含单 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六、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补贴标准适用对象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 长宁、普陀、虹口、 杨浦、浦东闵行、宝山、 嘉定、松江、 青浦金奉崇100%补贴普通家庭1人、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200元15011478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1259565因病布出型 贫困家庭1人、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200元150114783人及以上家庭125956570%补贴普通家庭1人、2人家庭2200元<人均月收入53080元10884603人及以上家庭2000元<人均月收入S2800元907050因病支出型 贫困豕庭1人、2人家庭2200元<人均月收入<3080元10884603人及以上家庭90705040%补贴普通家庭1人、2人家庭3080元〈人均月收入《3630元6048363人及以上家庭2800元<人均月收入53300元504030因病支出型 贫困家庭1人、2人家庭3080元<人均月收入^3630元6048363人及以上家庭504030本市廉租住房政策中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正在享受本市民 政部门"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家庭。
七、廉租住房申请注意事项(-)审核阶段的中止及后续处理1、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1)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对象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2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对象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工作终止2、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曰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延期提交补充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审核工作终止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二)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或者相关亲属应当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廉租住房复核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资格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申报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保障;经复核,申报家庭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保障廉租家庭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每满一年的第一个月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如实填报《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本须知如有与政府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政府文件为准醐鋼糊測湿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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