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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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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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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地税系统“三步式”税务行政处罚模式适用范围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完全适用三步式程序的(1项)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的(9项)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1)处罚种类:责令限改并罚款(2)规章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适用三步式程序的(38项)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6.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7.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8.拆本使用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9.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0.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1.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2.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3.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14.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5.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6.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8.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9.非法代开发票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0.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1)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1)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1)处罚种类: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行政法规依据:《发票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6.纳税人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扣缴义务人偷税行为的;(1)处罚种类:罚款(2)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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