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回顾与展望.docx
9页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摘要:回顾了改革开放30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对目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学士学位授予,本科教育 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本科层次高等教育所达到的学术水平的标志学士学位授予涉及学士学位标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学士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以及对这些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上在学学生规模最大的国家,2006年我国高校在校生近250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94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1/3随着本科教育获得长足发展,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回顾过去,有助于我们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建立更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学士学位授予体系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 1.建立了学科门类齐全的学士学位体系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数量和布局调整频繁,1950年,普通高等院校有193所,1960年增至1289所,1965年回落到434所。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院校的数量逐年稳步增加,1978年,我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校598所,有权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高校208所2006年,我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增至720所,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校增至450所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效益水平较低,1950年至1965年的15年期间,我国共招收本科生233万余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当年我国招收401521名本科生,是1950年招生数的6.89倍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共培养了近2000万本科生,为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据统计,2006年,我国共授予1897959个学位,其中博士学位33305个,硕士学位214488个,学士学位1650166个,学士学位授予数占学位授予总数的86.94%改革开放之前,为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培养理工科学生为主体的本科教育体系,1953年工科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37.7%,理科学生占了5.8%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高等教育不断调整学科布局,但依然保持着以理工科为主体的学科专业体系,2006年我国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1726674人,理工科毕业生为770441人,占总数的44.62%。
但从图1可以看出,2002~2006年的4年间,除了工科毕业生数量剧增,管理学、文学、教育学、经济学、医学等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数量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满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对这些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同时,为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国增设了双学士学位:为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国设置了首个专业学士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2.形成了国家、地方和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组织专家起草的两份学位条例都功亏一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关心下,再次成立专门小组,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并于1980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1981年1月1日开始施行198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此后,在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法规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建立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全国学位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分别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提供服务各学位授予单位则建立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学位管理组织机构为确保学士学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有关本科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198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建立省一级学位领导机构的决定,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加大了省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权,先后在江苏、陕西、上海等25个省市建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的学位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这一改革措施有力地调动了省级人民政府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积极性,促使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级政府学位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科层次高等教育的统筹、专业建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逐步形成了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
这一管理体制为学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并从根本上保证了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3.形成了多渠道多途径申请学士学位制度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高等教育形式结构相对比较单一改革开放后,为满足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国逐步调整了形式结构1981年,国务院批准创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曾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原教育部)批准几所学校对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进行授予学士学位的试点工作;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8年,教育部同意清华大学、湖南大学、浙江大学、北京邮电大学4所大学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并于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形成了职前和职后并举,面授与电化教学共存,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型式在学士学位授予上,也形成了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独立学院等本科毕业生,凡是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都可以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相应学士学位的制度,使学士学位申请途径和渠道呈现多样化。
2003年,我国共授予942574个学士学位,其中普通高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占了总数84.57%,成人教育本科学生授予的学士学位占了9.68%,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占了4.29%,独立学院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占了1.46% 随着高等教育扩招,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人数锐增,其授予的学士学位数也在增加2006年,普通高校授予学士学位数为1501383个,比2003年增加了59.29%,成人教育、独立学院、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数都有所提高虽然其增长速度低于普通高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数,但也满足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才的学历文凭需求 4.中外合作办学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改革开放后,为加大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到目前为止,全国有数百所高校接受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来华留学人员,在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和非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中,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约占1/3左右为充分发挥中外合作办学的效益,提高我国相应学科的办学水平,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比较薄弱、社会急需的学科,陆续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地区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举办授予国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中外双校园”),中方合作者必须已获得相应的学位授权,外方合作者必须具备其本国政府承认的学位授予资格,在国际上有较高学术声誉项目必须经中方合作者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现阶段不允许国外教育机构或个人单独在中国内地进行办学活动截至200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批准了311项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其中59项为可授予学士学位的项目,占总数的18.97%(见表1)这些项目实行学校自主招生、培养和管理,学生交纳全部培养费用和自主择业,不仅较成功地培养出一批社会急需的人才,而且及时地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教材、有益的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有效地提高了我国有关高校相应学科的办学水平中外合作办学不仅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也受到求学者与社会的广泛欢迎截至2005年底,我国先后与俄罗斯、埃及、匈牙利等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学历、学位证书互认协议,协议的签订促进了我国和签约国之间的人员往来由于我国建立和执行了严格的学位审核、评估、管理制度,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差异很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性标准,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指标,各类高校在据此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操作性标准和条件要求时,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掌握的,因此提出的标准与条件要求参差不齐,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在具体操作中,各类高校都是根据自己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因此导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高等教育类型之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平衡现象如在外语水平方面,有的高校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才授予学士学位,而有的则不作此要求;在课程成绩及学分方面,有的高校只提出学分要求,而有的高校既有学分要求,又有成绩要求,有的高校对不及格及补考提出了限定性的要求,有的高校则没有;在毕业设计成绩要求方面,有的高校执行的是合格标准,而有的高校执行的是中等及以上标准;在品德方面,有的高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有的高校则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中管理不规范,将“择优授予”变成“合格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从学习成绩要求看,学士学位授予属于“择优授予”而不是“合格授予”但一些高校或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表述模糊,或为了满足学生就业需要,在学士学位授予时审查不严,人为放宽或降低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生的学习成绩只要达到合格即可授予学士学位,使绝大部分学生在毕业时都可以拿到学士学位,以致学位条例规定的择优授予变成了合格授予如2003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率为87.65%,2006年,授予率已经达到90.67% 3.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形式较混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2007年全国共有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占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53.4%其中,独立学院本科在校生165.7万人,占全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88.7%,独立学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缺乏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和结果的监控,2003年到2007年间,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比率由66.85%迅速上升到97.68%,2007年比全日制本科院校学位授予率高出3.16% 另外,独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