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doc
4页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名称 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决策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决策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工作的决策第 3 条 工程项目决策必须遵循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1.民主化指严禁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2.科学化指工程项目的立项研究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并保持严谨的态度3.规范化指工程项目决策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遵循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第 4 条工程项目决策应以集团整体战略规划为依据1.集团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决策结果应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2.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决策要尽量引导其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第 5 条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履行其职能,提供必要、合理的建议1.工程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3.财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财务方面的支持4.审计部对决策的过程实施监督审计。
5.法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第 6 条对需要外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该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2.明确招标程序3.明确招标执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 7 条工程项目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1.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 5%,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评估论证并批准2.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 20%,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3.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评估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 8 条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实行审计,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的结果负责评审并做出结论第 9 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第 10 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编制日期 审核日 批准日期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 修改日期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