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docx
12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学校工作总结】 修订后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对策》已经2022年4月15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对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飞速有效处置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管理对策》(国办发〔2022〕101号),制订本对策 其次条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扬、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对策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有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计划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平安事故而制订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平安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急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平安事故而制订的专项性工作计划 现场处置计划,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不同生产平安事故类型,针对详细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订的应急处置措施 其次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意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律例、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状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急性分析状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详细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本领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好,应急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汲取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阅历的人员参与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急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掌握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恳求救济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订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律例、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状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律例、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急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计划 现场处置计划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留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急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计划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准时更新,确保精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律例、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看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有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其次十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看法 其次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急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其次十二条 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平安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意基本要素的完好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其次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准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其次十五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分级属地原则,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急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笃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根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根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其次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看法;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其次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供应相应的应急预案,仅供应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其次十九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育,普及生产平安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平安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学问、自救互救和避险逃命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与人员和考核结果等状况应当照实记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本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规划,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计划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有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急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阅历的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托付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准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