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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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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标准目 次II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本规定 34 污泥运输 4一般规定 4城镇污水厂污泥运输 4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污泥运输 45 污泥焚烧 6一般规定 6单独焚烧 6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 7利用燃煤热电厂掺烧 7干化焚烧 7监测与管理 86 污泥土地利用 9一般规定 9园林绿化 9土地改良 10农用 10林业利用 117 污泥建材利用 12一般规定 12制水泥 12制砖 12制轻质辅料 138 污泥填埋 14一般规定 14混合填埋 14专用填埋 14污染控制要求 159 运行管理 16一般规定 16数据监测 16运行评价 16设备设施维护 16记录与报告 17岗位要求 1710 环境管理 1811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19生产安全管理 19应急预案制定与管理 19应急处置 19附录 A 市政污泥外运处置转移联单 20本标准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1 总 则1.0.1 为科学合理地推进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控制污泥运输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污泥的运输和处置,包括方案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市政污泥的处理1.0.4 城镇市政污泥运输和处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222 术 语2.0.1 市政污泥 municipal sludge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中的污泥2.0.2 城镇污水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城镇污水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2.0.3 污泥运输 sludge transport将污泥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管网转移到处理处置设施的过程2.0.4 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最终消纳的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和建材利用2.0.5 污泥土地利用 sludge land application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介质土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地改良和农田等场合的处置方式2.0.6 污泥填埋 sludge landfill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处置方式2.0.7 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利用焚烧将污泥转化为少量飞灰和炉渣的处置方式。

      2.0.8 污泥协同焚烧 sludge collaborative incineration污泥按一定比例添加到垃圾焚烧炉、燃煤电厂煤粉炉、水泥厂水泥窑等与其共同焚烧的处置方式2.0.9 污泥建材利用 sludge building materials application以污泥作为部分原料或补充热值的组分制备建筑材料的处置方式2.0.10 污泥有机营养土 humus from sludge泥质相关指标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可土地利用的污泥3 基本规定3.0.1 污泥处置应实施全过程管理,并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在坚持“安全、环保”的原则下,实现污泥的综合利用,回收和利用污泥的能源和物质3.0.2 污泥运输应采用陆路运输,禁止采用水路运输,禁止沿途遗撒或随意倾倒、偷排污泥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的选择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首先根据城镇的规模和特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特点、污泥的性质和特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水处理厂技术情况、污泥处理设施的规模和特点、消纳途径和消纳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污泥最终处置或综合利用方式,然后经严格的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选用合理的处置工艺。

      3.0.4 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污泥宜先分离处理再根据不同组分进行处置,其中卵石、细砂等组分可直接作为建材资源化利用,有机物宜按所在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式处置3.0.5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的要求,对污泥进行区域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确保污泥的最终安全处置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应统筹规划,建设污泥集中处置中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执行“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3.0.6 污泥应以最终安全处置为目标,鼓励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和处置,鼓励以政府采购为主导的污泥土地利用,限制性的采用填埋和农业利用技术在土地资源紧张且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宜选用干化、焚烧技术,利用热能或作为原材料进行建材利用3.0.7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选择采用焚烧方式已有或规划建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城市,宜优先选择采用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方式,已有或规划建有水泥生产窑等大型工业炉窑的城市,可利用水泥窑炉掺烧方式,已有或规划建有燃煤火力发电厂的城市, 宜积极探索污泥与燃煤混合焚烧的方式。

      3.0.8 污泥填埋可作为污泥处置的过渡措施或应急措施4 污泥运输 一般规定4.1.1 污泥运输应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要求4.1.2 污泥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车辆上应有明显的污泥标识,应加装 GPS定位装置,对污泥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4.1.3 污泥运输单位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1.4 运输过程中未经许可严禁将污泥在厂外进行中转存放或堆放,严禁将污泥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进行中间装卸操作4.1.5 运输车辆在驶出装载现场前和运送结束后,应在现场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后离开 城镇污水厂污泥运输4.2.1 污泥移出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专用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专用转移联单一式三联,样式参考附录 A,内容包括污泥重量、污泥含水率、交接时间、交接人员、交接单位、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4.2.2 第一联由污泥移出(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污泥处置承接单位留存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承接处置单位不得接受转移联单保存时间为 5 年4.2.3 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三联单的基础上增加监管单位一联,监管单位联样式可参考附录 A。

      4.2.4 污泥运输应采用防渗漏、防遗撒、无尖锐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车辆,以有效防止恶臭逸散4.2.5 污泥运输应按相关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人群密集区、交通集中区和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区;运送污泥的时间避开上下班、上下学等交通高峰期,以减少污泥运输恶臭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4.2.6 污泥运输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对污泥途经路段进行定时巡查4.2.7 污泥运输单位应向主管部门上报污泥运输车辆的基本信息,由主管部门统一对运输单位企业名称、法人、从事污泥运输车辆的服务范围、型号规格、车牌号、基本情况、驾驶员等信息进行逐项登记备案新增或变更车辆,以及运输路线发生变化,须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污泥运输4.3.1 管道清淤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作业时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护栏,无抛洒滴漏,工完场清,文明作业;2 作业现场、检查井及管道内严禁明火,车辆、行人不得进入作业区;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4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应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5 井下作业应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井下作业时,应进行连续气体检测, 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中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控,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4.3.2 污泥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网污泥可采用污泥运输车辆运输,也可采用吸污车运输;2 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3 管网污泥运输过程宜保持密闭状态;4 管网污泥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运输,并应在指定地点卸倒;5 管网污泥长距离运输宜进行脱水处理5 污泥焚烧 一般规定5.1.1 污泥焚烧分为单独焚烧和混合焚烧两种方式单独焚烧主要是指干化焚烧, 混合焚烧主要包括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利用水泥窑炉掺烧和在燃煤火力发电厂与燃煤混合焚烧5.1.2 污泥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 污泥焚烧厂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同时应综合考虑焚烧厂周边的能源、交通、土地利用及公众意见等因素5.1.3 污泥单独焚烧厂的选址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5.1.2 条规定要求外,还应优先执 行就近原则大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优先考虑在污水处理厂内建设单独焚烧设施中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考虑在可稳定获得大量热源的企业附近建设单独焚烧 设施,焚烧设施建设时还应统筹考虑其它临近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便于发 挥规模效益。

      5.1.4 污泥焚烧厂应优先考虑就近利用现有可稳定获得的可靠热源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选择优质一次能源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5.1.5 利用水泥窑炉掺烧污泥应符合本标准第 7.2 节规定 单独焚烧5.2.1 焚烧厂应为进厂污泥设置不少于 2 座的专属贮存装置或设施,容积不宜小于 3d 额定污泥焚烧量脱水污泥贮存装置或设施应采取防臭、防腐和防渗设计, 并须设置可靠的渗滤液收集设施,防臭设计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干化污泥贮存装置应采取微负压设计,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5.2.2 脱水污泥或干化污泥贮存区空气均宜统一收集用作焚烧助燃空气燃煤火力发电厂燃煤锅炉混烧污泥或水泥生产厂水泥窑炉掺烧污泥时,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核算公式如下:𝑉𝑆×𝐶𝑆+𝑉𝑃×𝐶𝑃 = 𝐶 (5.2.2)𝑉𝑆+𝑉𝑃式中:𝑉𝑆——污泥燃烧产生的烟气体积;𝐶𝑆——污泥单独焚烧时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𝑉𝑃——燃煤或水泥生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体积,包括辅助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体积;𝐶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规定的燃煤火电厂或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C——污泥混合焚烧厂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2.3 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烟气在焚烧炉燃烧室内温度大于 850℃的停留时间应≥2s,焚烧灰渣和飞灰中的 TOC 含量应<3%或热灼减率应<5%,必要情况下,可考虑设置二燃室5.2.4 焚烧厂的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等其厂界排放限值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相关要求5.2.5 焚烧厂收集的污泥贮存渗沥液、工艺废水、冷凝水和烟气处理废水必须经过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水优先考虑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5.3.1 宜采取高效脱水技术或干化技术将污泥含水率降至与生活垃圾相似的水平, 不宜将脱水污泥与生活垃圾直接掺混焚烧,混烧污泥平均低位热值应不小于5MJ/kg,优先考虑采用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干化污泥5.3.2 应为污泥的混合和投加配备专门的设备干化污泥(含固率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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