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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经济法专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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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摘要:我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法益主体框架、比较框架、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等较为成熟的研究框架总结和分析这些研究框架,有助于经济法学走向成熟关键字:经济法学研究框架所谓研究框架,就是人们在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比较定型的思维体系,包括切入点的选择、话语形式的认同、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个学科在研究问题时惯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逻辑、从什么角度、依据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顺序来分析问题它属于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范畴,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探索出许多研究框架,如以“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为要素的法律关系研究框架,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为要素的主体资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论证了诸多法律问题同时,这些研究框架一直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研究框架,同时还应当产生能对传统法学提出批评、进行挑战、突破其给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决传统法学没有提出或解决的问题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争议,但对经济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却无人质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法学的诸多研究框架。

      然而,人们对经济法学进行回顾和总结时,只重视各种观点、学说的综述,对其研究框架却缺乏必要的关注[1].本文拟从经济法学文献中梳理出对传统法学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学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

      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2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 ,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 (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 、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

      [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

      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 (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3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 20 世纪 60 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 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 ,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 (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

      (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

      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4问题的纠纷) ,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 ,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三、 “主体-行为-责任”框架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

      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招标投标法》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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