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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理思想的当代刑法价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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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简介: 赵星, 法学博士、 博士后,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从事刑法学与传统文化研究.〔∗〕 本文系司法部2 0 1 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 论恐怖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和责任原则的挑战与应对” (1 6 S F B 2 0 2 2) 阶段性研究成果.􀅱学者专论􀅱〔 朱子学研究〕«学术界»(月刊)总第2 3 4期,2 0 1 7.1 1A C A D EM I C SN o .1 1N o v . 2 0 1 7朱熹“ 理” 思想的当代刑法价值〔∗〕○赵 星 (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 6 6 1 0 0)〔 摘 要〕 朱熹思想的核心理念是“ 理” , 他认为“ 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 生物之本也” ; “ 天得之而为天, 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 ” “ 合于义理者为是, 不合于义理者为非” .相应地, 朱子认为, 对于犯罪行为应当施以严格的刑罚, 就是罪与罚场合的“ 殊理” , 违背了此“ 理” , 就是违背“ 理” , 会得到天谴.片面宽恕犯罪人, 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伤害与亵渎, 是不能容忍的.杀人者必死, 伤人者必抵罪, 是“ 理” 的客观要求; 不严格地适用法律, 对于作奸犯科者不施以重刑, 其实最终是害了行为人, 符合“ 理” 的法律, 除了要严格执行律则的规定之外, 还应充分满足儒家义理的要求, 只有充分关照儒家伦常的法律, 才是良法、 善法, 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 关键词〕 理; 天谴; 罚当其罪; 善法D O I:1 0.3 9 6 9/j .i s s n .1 0 0 2-1 6 9 8.2 0 1 7.1 1.0 1 4一、 朱熹思想的启示朱熹思想的核心理念是“ 理” , 在他看来, “ 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 生物之本也. ” ( « 朱文公文集􀅱答黄道夫书» ) 也就是说, 理所代表的是规律, 理是世界的规律, 是万物之根本.所谓“ 宇宙之间, 一理而已. ” 这个理, “ 天得之而为天, 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 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 无所适而不在. ” ( « 朱子全书» 卷六十) “ 未有天地之先, 毕竟也—051—只是有理. ” ( « 朱子语类» 卷一) 因此, 要“ 存天理, 灭人欲” , “ 天理存, 则人欲亡; 人欲胜, 则天理灭. ” ( « 朱子语类» 卷三) 朱子此处所言的人欲,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违背了以理为核心表现的规律的行为,〔1〕他认为这种脱离了规律要求的行为举止, 是与以理为代表的真理针锋相对的, 两者是你死我亡的对立关系, 难以实现和谐共存, 因此, 朱子才将两者的对立概括为“ 存亡” “ 胜灭” 的关系.在朱子看来, “ 合于义理者为是, 不合于义理者为非” , 而“ 理一分殊” , 即“ 理皆同出一原, 但所居之位不同, 则其理之用不一, 如为君须仁, 为臣须敬, 为子须孝, 为父须慈.物物各其此理, 而物物各异其用, 然莫非一理之流行也” ( « 朱子语类» 卷四) .依朱子看来, 对于犯罪行为应当施以严格的刑罚, 就是罪与罚场合的“ 殊理” , 违背了此“ 理” , 就是违背“ 理” , 会受到天谴.此外, 依著名学者徐公喜的观点, 朱子有循“ 理” 而“ 公天下” 的价值观, 认为“ 公天下” 是循礼的必然选择, 将法看作“ 公天下持平之器” , 认为“ 舜之不敢禁者, 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也.夫有所受云者, 正如为将, 间外之权而专之, 君命有所不受.士之守法亦然, 盖以法者先王之制, 与天下公共为之, 士者受法于先王, 非可为一人而私之. ” ( «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七十三)朱子一语中的, 认为片面宽恕犯罪人, 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伤害与亵渎, 是不能容忍的“ 妇人之隐” : “ 今人说轻刑者, 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 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 人多为之求生, 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 是知为盗贼计, 而不为良民谋也. ” ( « 朱子语类» 卷二十三) 朱子认为, 不能片面地学习古人不加区别地以施行所谓宽政, 否则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朱子认为, “ 古人为政一本于宽, 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 ” ( « 朱子语类» 卷一百八) 主要原因在于, “ 然刑愈轻, 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 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 而使狱讼之愈繁, 则不讲乎先圣之法之过也. ” ( « 朱子大全􀅱戊申延和奏劄一» ) 在他看来, 杀人者必死, 伤人者必抵罪, 是“ 理” 的客观要求, 如果杀人者不处以死刑, 伤人者不按律治罪, 则就是古代的贤王再世也不能治理好天下.( « 朱子大全􀅱戊申延和奏劄一» ) 朱子的主张极其彻底, 他甚至认为应当适当肉刑, 理由很简单, “ 此幸免之人, 发肤支体, 了无所伤, 又将得以遂其愈日之恶, 而不知悔. ”( « 朱子大全» 卷六十七) 只有留下某种印迹, 让犯罪人真正感受到刑罚带来的痛苦与触动, 才能真正对犯罪人起到效果, 警示他不敢再去危害社会, 祸害他人, 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即: “ 今徒流之法, 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 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 苟采陈群之议, 以宫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 而实全其躯命, 且绝其为乱之本, 而使后无从肆焉” ( « 朱文公文集» 卷三十七) .在朱子看来, 不严格地适用法律, 对于作奸犯科者不施以重刑, 其实最终是害了行为人, “ 殊不知‘ 明五刑以弼五教’ , 虽舜亦不免, 教之不从, 刑以督之, 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 所谓‘ 辟以止辟’ , 虽曰杀之, 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 则人无所惩惧, 陷于法者众, 虽仁之, 适以害之” ( « 朱子语类» 卷七—151—朱熹“ 理” 思想的当代刑法价值十八) .此外, 世间普遍存在着对“ 恤刑” 的不正确理解, 并以这种不正确的理解出发, 给滥施宽政以由头, 而这是极端错误的.其实, 恤刑的本意并不在于宽赦犯罪人的罪行, 而是为了详实地审断是非曲直, “ 令有罪者不得免, 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 , 而绝非“ 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故凡罪之当杀者, 必多为可出之途以俟奏裁, 则率多减等. ” ( « 朱子语类» 卷一一零)朱子的思想中有法家思想的痕迹, 他与法家许多思想家一样, 认为只有规定并实行严厉的刑罚, 才能从根本上威慑那些敢于作奸犯科者, 而那些潜在不安分的人因为惧怕刑罚而不敢越雷池, 就是对这一类人真正爱与保护的体现.如韩非子所言, “ 故曰: 重刑, 连其罪, 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 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 刺杀, 断人之足, 黥人之面, 非求伤民也, 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 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 则民不敢试, 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 故曰: 明刑不戮. ” 韩非还举颠颉的事情来阐释其严厉刑罚的启示意义.当年, “ 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 , 于是“ 合诸卿大夫于侍千宫, 颠颉后至, 吏请其罪, 君曰: ‘ 用事焉. ’ 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 ” 这样做的效果是, “ 晋国之土, 稽焉皆惧, 曰: ‘ 颠颉之有宠也, 断以殉, 况于我乎!’ ” 的确, 在当时, 由于晋国有严明的法度, 使“ 三军之士, 止之如斩足, 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 无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轻于颠颉之脊, 而晋国治. ” ( « 商君书􀅱赏刑» )在朱子的理念中, 符合“ 理” 的法律, 除了要严格执行律则的规定之外, 还应充分满足儒家义理的要求, 只有充分关照儒家伦常的法律, 才是良法、 善法, 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 例如, 他说, “ 凡有狱讼, 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 然后听其曲直之辞.凡以下犯上, 以卑凌尊, 虽直不右; 其不直者, 罪加凡人之坐;其有不幸至于杀伤者, 虽有疑虑可怜, 而至于奏谳, 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 .( «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十四) 关照儒家伦常, 就离不开一个“ 仁” 字, 这一点可以从朱子批判法家的冰冷无情中看得出, 他认为, “ 老子惟静, 故能知变, 然其势必至于忍心无情, 视天下之人皆如土偶尔, 其心都冷冰冰地了, 便是杀人也不恤, 故其流多入于变诈.刑名, 太史公将他与申韩同传, 非是强安排, 其源流实是如此” ;朱子认为, “ 韩子引绳墨, 切事情, 明是非, 其极惨核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 东坡言谓‘ 商鞅、 韩非得老子, 所以轻天下者, 是以敢为残忍而无疑’ ” .( « 御纂朱子全书» 卷五十八) 朱子虽然提倡严格施行刑法, 但是, 他并不提倡任意地严刑峻罚,他认为有罪必罚、 罚当其罪才是正道, 才符合“ 理” 的要求, 例如, 他曾经指出, “ 喜而赏者阳也, 圣人之所欲也; 怒而刑者阴也, 圣人之所恶也.然其行之, 虽曰好赏, 而不能赏无功之士; 虽曰恶刑, 而不敢纵有罪之人.而功罪之实苟已晓然而无疑, 则虽欲轻之重之而不可得. ” ( « 清续文献通考» 卷七十七) 当犯罪事实不清,是否需要严惩事实不明的时候如何处置, 更能显出当权者仁心有无及大小, 对此, 朱子认为, 在犯罪事实不清, 杀之可能无辜, 释之可能不经的时候, 儒家仁者更应当慎于杀之而辜负了好人, 所谓“ 罪之轻重未明, 而可以杀可以无杀者, 欲杀之则恐其实无可杀之罪, 而陷于无辜; 不杀之则恐其实有不常之罪而失于不杀,—251—学术界2 0 1 7.1 1􀅱学者专论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 而杀不辜者尤圣人之心所不忍也. ” ( « 清宜宗实录»卷八十一) “ 惟刑之恤哉, 此则圣人畏刑之心, 阂夫死者之不可复生, 刑者之不可复续, 惟恐察之不审, 施之不当. ” ( «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六十七)此外, 按照徐公喜教授的研究, 朱子高度强调和重视法律的稳定性, 指出轻易地修法有百害无一利, 所谓“ 圣人立法, 一定而不可易者, 兼当时人习惯, 亦不以为异也. ” ( « 朱子语类» 卷八十七) 如果法律对于现实并“ 无大利害” 就“ 不必议更张” .〔2〕频繁地修改法律, 带来的是法律权威不断地受到损害, 也会带来人们对于行为规范的无所适从, 这很不利于社会治理, 也非仁政、 能政之举.二、 当前刑法偏离朱子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现: 无原则宽待犯罪人及其危害的确, 在儒家思想发展的历史上, 从来就有“ 德主刑辅” 的基本价值观, 例如,孔子认为, “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 « 论语􀅱为政» ) 董仲舒也提出过“ 大德而小刑” 的法律原则, 他认为为政之道, 以教为本, 以狱事为末, 本末不可倒置, 方为适政, 所谓“ 教, 政之本也; 狱, 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 其用一也. ” ( « 春秋繁露􀅱精华» ) « 唐律疏义» 也明确地提出“ 本用观” : “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 ( « 唐律疏义􀅱名例» ) 但是,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 儒家先贤们并没有片面地强调只能以“ 德治” 和“ 教化” 为上, 孔子就提出过宽猛相济的思想, 认为道德教化与严刑处罚不是相互割裂的, 而是应当相辅相成、 相互救济的, 他说“ 政宽则民慢, 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 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 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 ” ( « 左传􀅱昭公二十年» ) 所以, 批评者认为朱子的思想偏离了传统儒家思想“ 德主刑辅” 的正轨判断是存在问题的.近年来, 我国刑法中出现了广泛的无原则无理由轻刑化的现象.这不仅体现在大量死刑条款废除, 也体现在未成年犯罪、 职务犯罪、 刑事责任不断减轻等方面, 可以讲, 这种泛轻刑化问题的存在, 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并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刑法问题之一.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轻刑化其实并不是当今刑法立法才确立的原则, 他置根于我国传统文化中“ 恤幼” 的人道思想, 只是在近年以来,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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