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银行)理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doc
3页##信用社(银行)理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理事、监事的积极性,促进本社稳健、快速发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方案二、年薪制的范围构成和核定 第二条 本方案是根据理事、监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业绩确定并支付其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第三条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在本社领取薪酬或津贴的理事、监事第四条 本社职工理事、监事实社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非职工理事、监事实社津贴制第五条 理事会根据本社实际情况,按全社员工当年人均基本薪酬水平的4倍确定理事长的基本年薪第六条 效益年薪按照本社年度效益、综合管理、风险控制等考核结果发放,理事长的效益年薪一般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4倍第七条 其他职工理事、监事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以理事长的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乘以相应的职务系数,职务系数为0.4—0.5第八条 非职工理事、监事实社津贴制独立理事每人每年津贴为20000元整,非职工理事每人每年津贴为8000元整,非职工监事每人每月津贴为300元第九条 理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本社审计报告中当年效益水平、综合管理、风险控制等进社考核。
第十条 理事会依据薪酬委员会提供的考核意见,发放效益年薪未完成计划时,根据其未完成情况相应扣减三、年薪制的支付和管理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依照国家劳动法、工资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根据《ff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制定的方法发放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考核、确定并发放效益年薪理事、监事因换届、任期内辞职时,经理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考核后,按其任期时间发放,因违规违纪等原因被解聘时,效益年薪不予发放第十三条 本社职工理事、监事年薪实社预留制度本社设立职工理事、监事预留薪酬账户,每年从其实发效益年薪中预留50%,预留的50%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予以返还第十四条 理事、监事年薪和津贴收入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本社代扣代缴第十五条 本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会通过后生效本方案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以法定程序修订后的本社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执社,并立即对本方案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