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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信托意义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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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政法信托意义解读姓名姓名 王杉杉王杉杉学号学号 40311416664031141666【【摘摘 要要】】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为理财” 最初产生于经济法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信托制度逐渐从经济法领域即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领域,尤其是在行政法领域,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对正确适用行政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关键词】】 信托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诚实信用 信赖保护信即信任、相信;托,即委托、托付信任是信托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信任就不会有委托狭义的信托,指“受人之托,代为理财”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且广泛适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在银行等投资金融业信托,最初由《罗马法》的“遗产信托”产生的,罗马法在立法上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法律规定,遗嘱人将他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他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的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此时的信托还仅限用于遗产范围英国 13 世纪,王室为限制教会受领教徒遗赠的土地颁布了《用益权法》 ,为避免其对转移土地的限制,教徒们发明了“尤斯”制度,具体说就是:凡要将土地捐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二是将土地赠送给信任的第三人,但约定第三人必须将土地的受益转交给教会,即在实际上将土地交给教会管理和使用。

      信托的范围也从遗产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发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面是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一方面是行政相对人,即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与政府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2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信托意义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的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以保护综上,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信任而为一定的行为,有此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合法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后来的行政行为的变动而使其遭受不能预见的损害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包括三个构成要件:首要,行政相对人必须有信赖表现;其次,由信赖表现所产生的利益必须是合法且正当的;最后,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在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经济法当中的信托法律关系表现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行政法上的信托意义与“自益信托”比较相似,即它的委托人与收益人通常也是同一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信托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单向的信托关系,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信任例如,经济法上的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人基于对公司的信任而将其财产交由其代为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专业的眼光经营委托人的财产,使委托人受益行政法信赖保护所蕴含的信托意义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信任,按照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所既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为一定的行为,以寻求自己的正当利益,而行政机关对因信任而产生正当利益必须要予以保护例如,公民基于对行政法既有程序的信任办理工商登记,行政机关应该确认其经营资格,不得以行政法变更或其他非行政相对人过错的原因,终止其经营资格二、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信托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以公平正义为根本宗旨而凌驾于一切具体的民法规则之上,进入 21 世纪,政府职能的转变引起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说服和合作成了政府的主要行为方式因此,私法领域的行为方式开始进人公法领域,行政法开始援引私法中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成为首选。

      3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公益和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其实,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管理;最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皆应言行有信,不出尔反尔行政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要求政府和相对人双方信守承诺来维护社会稳定,平衡人民、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此层面上所显示出的信托法律关系是双向的,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是互相信任的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服从其管理,行政机关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信任而维护其正当合法利益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信托意义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直接将某些行政职能及行政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行政授权的出现, 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的客观需要行政授权所体现的信托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立法者对被授予行政权力的组织的信任,使该组织在事实上拥有了行政权例如, 《教育法》授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录取学生、处分学生的权力, 以及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力也就是,立法者基于信任将录取处分学生的权力授权给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行使立法者就是行政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学校即是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学校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即是行政法的信托表现。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权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据是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的委托协议,受托者所享有的行政权必须是在委托协议范围内的此种情况下所表现出的信托法律关系主要是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信任,行政机关基于对该组织的信任与之达成行政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行使某种行政权力例如,质检机关在具体行使行政权的时候,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查,其检查鉴定的意见,具有行政法律效果质检机关就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具有专业技术的组织即是受托人,检查鉴定行为就是行政法的信托表现4【参考文献】[1]罗大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2]鄢超:《浅析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之界分》,载于行政与法,2003[3]陈军:《 行政法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两原则比较研究》,载于韶关学院学报,2005[4]齐佩金:《信托经济学研究》,2006[5]薛刚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之探讨》,载于法学杂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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