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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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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赵 昕,,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05年9月16日实施 TSGZ7001-2004,,,,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1962年4月26日 劳动部[62]中劳护字第56号文颁发,,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加强对企业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以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适用于企业中,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高架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以及叉车、千斤顶和滑车不适用于水上起重机、升降机、挖掘机、装料机、运输机和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

      第二章 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四、企业,设计、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制造起重机械的工厂、在成批制造各种起重机械时,应将主要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产品出厂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应当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五、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三章 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喇叭、铃或汽笛,,制动器,,梯子、平台、走台,,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保护性接地,,连锁装置,,维修平台,,司机室应当有隔热、隔温设施,,电缆卷筒,,缓冲器,,防雨、防晒的设施 、夹轨钳,,第四章 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第五章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十六、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起得机械在铁路沿线或铁路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当熟悉铁路行车信号和有关安全规程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三十八、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第六章 技术检验,,四十七、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对新安装的,经过检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 四十八、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国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钢丝绳、链条、吊钩、链、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负荷试验⑵《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六章  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研力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三年复审一次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第十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第二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

      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第二十二条,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第二十八条,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

      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子处罚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01日 【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朱镕基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③部门规章,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2003年8月8日国质检锅[2003]251号,,特种设备目录,,2004年1月19日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国质检锅[2003]172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05年9月16日实施 TSGZ7001-200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立法宗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特种设备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2001-2002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08起,其中特大事故1起、重大事故13起、严重事故294起,死亡284人,受伤435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共352起,其中重大事故20起、严重事故332起,死亡351人,受伤372人制定条例就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实践“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特种设备已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用品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并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七种特种设备这些特种设备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这一款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制定的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一是设备的危险性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应该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二是工作的连续性原则,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三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制定特种设备目录应当考虑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

      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及时制定并发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也是按照WTO的规则,建立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四是社会共识原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强调 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一,(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据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六,(七),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纪录第三十八,(九),条,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10万元以上20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10万元以上20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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