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技术规范重点.docx
1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成都技术规范重点 其次章 创办用地规划管理 第2.3.9条 创办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 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 创办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0 创办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操纵指标 机动车 (车位/100㎡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二环路以内 住宅 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等)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修理用地 0.7 二环路以外 1.0 非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1.0 0.7 0.7 1.5 0.5 0.5 0.5 0.5 2.5 3.0 0.5 0.5 0.5 0.8 0.8 0.8 0.8 2.5 3.0 0.8 0.8 0.5 - 0.4 3.0 1.5 20 15 1.0 0.4 - 注: 1、含有住宅工程的创办用地内地面不宜停车,少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创办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邻居范围内的工程,假设其停车位确不能达成以上指标,可在得志交通影响评价的根基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3、含有住宅工程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操纵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操纵下限值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得志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操纵要求的处境下,按最大的操纵距离操纵 3.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得志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养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模范外,应同时得志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得志以下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寝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寝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1 4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 须得志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操纵; 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最小 间距 长边 山墙 朝向 多层长边 建筑 山墙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1.0H 且≥6.0米 — — 8.0米 6.0米 — 1.0H(多) 且≥13.0米 9.0米 0.3H 且 ≥21.0米 —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高层建筑 — —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操纵;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 00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操纵 30<α≤6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操纵 α>60 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操纵 注:1 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操纵 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α≤60 60<α≤90 000多层与多层 6.0米 8.0米 13.0米 13.0米 9.0米 13.0米 注:Lx、Ly为最小操纵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操纵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操纵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2 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操纵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佐用房不宜单独创办,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务必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养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得志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得志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以下规定操纵: 1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 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 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多、低层长边 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长边 非居住建筑 多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佐用房 长边、山墙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无倍数操纵 α≤30° 0.2 0.5 无倍数操纵 α≤30° 0.125 0.5 0.2 30°<α≤60° 0.16 0.3 30°<α≤60° 0.24 4 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最小距离(米) 6.0 4.0 13.0 9.0 6.0 4.0 13.0 9.0 2.0 注:1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 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3 居住建筑高度按表3.1.3.1备注的要求确定并计算建筑退距 4 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建筑距离得志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根基上,只须得志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得志以下规定: 1 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得志第3.2.5条的规定; 2 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得志第3.2.5条的规定; 3 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工程的代征绿地,并由创办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 后退外环路生态绿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不小于8.0米。
3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以下规定操纵: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含裙房) 5.0米 12.0米 10.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8.0米 12.0米 8.0米 注:1 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操纵性细致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 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操纵性细致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创办工程,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 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务必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得志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 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得志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根基上,只须得志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操纵; 6 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 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举行操纵,且得志最小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得志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根基上,尽可能得志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养护带的距离应得志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养护带的距离 建筑类型 多层非居住建筑;纯 纯多、低住宅 中高层、高层住宅;后退距离 多层商住楼 后退距离 其它 3.0米 5.0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8.0米 且得志第3.1.2—3.1.7条有关间距的规定 第3.2.8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佐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佐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创办用地周围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佐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4 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9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5.0.5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成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5.0.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自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5.0.7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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