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盛经开办发(2012)10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15页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万盛经开发〔2012〕 10 号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经开区下属各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驻区有关部门:为加快经开区产业发展,提高投资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经开区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者是指在经开区内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区内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在经开区现有企业,与在经开区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及现有企业迁建、扩建投入的增量部分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第五条 本政策所指的土地成本价指缴纳市级以上规费和土地征收成本费;土地出让金指按照土地级别计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指土地成本价和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提的各类专项收入及溢价收入之和。
计算税收奖励基数,不包括具有专项用途的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返还的部份;计算行政事业性规费奖励基数不包括具有专项用途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六条 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扶优扶强、互利双赢的原则第二章 旅游及配套产业鼓励政策第七条 凡在经开区内投资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产权式酒店除外),其土地价格高于成本价部分采取先征后返方式,经审核授牌后经开区给予补贴返还给企业在经开区黑山旅游规划区范围内投资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用地实行成本价出让;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置、供水、供气、广场、道路、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实行划拔或其他方式供地第八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各类主题公园、拓展训练中心、CS、山地高尔夫、攀岩等游乐设施,项目用地实行划拔或其他方式供地第九条 开发旅游商品需用厂房用地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优先审批以出让方式获得的经营性用地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设施农业用地或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凡在经开区黑山旅游规划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凡在经开区城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及相关产业且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在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后,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经开区实得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凡投资开发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A级景区建设的,经审核授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三星级农家乐奖励3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获AAA级旅游区(点)奖励50万元,获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80万元,获A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200万元;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奖励30万元,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奖励30万元第十二条 被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第十三条 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乡村酒店的,对其为建设该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投资部分按利息的50%给予一年贴息扶持鼓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被评为“三星级”或“四星级”乡村酒店的,自评定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被评为“五星级”乡村酒店的,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第十四条 凡投资成立文艺演出团体,在办理各类证照期间,属经开区所得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额奖励企业,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按核准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入库税收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市级特色餐饮名店的,在评定期内,将企业入库税收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被评定为区级特色餐饮名店的,在评定期内,将企业入库税收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凡在经开区旅游园区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旅游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50%以后,即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协议1年内付清,可按土地出让金缴款比例分两次办理土地证第十七条 凡落户经开区旅游园区的旅游项目,涉及的水、电、气主管线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搭接至企业用地红线。
第三章 工业鼓励政策第十八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50%以后,即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协议1年内付清,可按土地出让金缴款比例分两次办理土地证第十九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在当年确定的出让挂牌价基价的基础上,投资总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最低不得低于6万元/亩,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土地出让价最低不得低于4万元/亩第二十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投产之日起3年之内年平均税收强度达5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年平均税收强度达8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给予4万元/亩的奖励;年平均税收强度达12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给予6万元/亩的奖励;年平均税收强度达15万元/亩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企业第二十一条 凡在经开区境内投资新办,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由经开区审定认可的区属国有、集体亏损工业企业和闲置资产兴办工业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税收强度达到5万元/亩的,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分成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4年按100%的比例, 5—7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经开区分成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4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凡在经开区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标准化厂房的,出售厂房时涉及的营业税经开区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标准化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缴纳的契税全额先征后返第二十三条 凡落户经开区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涉及的水、电、气主管线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搭接至企业用地红线第二十四条 凡注册、纳税在经开区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重点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在经开区投资兴办项目的在获得国家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土地价格可在第十六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元/亩奖励,最高奖励至土地出让金返完为止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凡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凡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奖励第二十六条 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市)级工业50强、省(市)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项目落户经开区的,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期满后,每年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经开区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二十七条 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省(市)级工业50强、省(市)级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地区性总部落户经开区,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3年租期满后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购置办公或营业用房的,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或营业用房的,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第四章 商贸物流鼓励政策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产值30%以上的,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按50%的比例,增值税、营业税按15%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按100%的比例,增值税、营业税按3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按100%的比例,增值税、营业税按5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第二十九条 凡在经开区投资新办进出口商贸企业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对超出上年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第三十条 凡在经开区投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经开区分成部分增值税、营业税,1—3年按5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第三十一条 凡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投资新建经营建材、钢材、家具、汽车、摩托车等专业市场,市场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在不改变审批建设项目用途、经营审批项目5年及其以上的企业,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1—3年按50%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市场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1—3年按50%比例,增值税和营业税1—3年按50%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第三十二条 凡在经开区投资新建物流配送,库容整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日配送能力在100万元以上、自有配送汽车5辆以上、配送场地可停靠8辆车以上的企业,经开区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1—3年按100%的比例,增值税和营业税1—3年按5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奖励企业。
第五章 金融服务业鼓励政策第三十三条 对新入驻经开区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性、省市级总部及区级分支机构,新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购置办公用房的,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契税全额返还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资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新入驻经开区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机构总部、地区性、省市级总部及区级分支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开区所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70%的比例奖励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经开区所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扶持总额的20%可用于奖励经营班子第三十五条 对在经开区新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经开区所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1—3年按50%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