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代理意见(马国才).doc
2页补补充代理充代理词词尊敬的尊敬的审审判判长长、各位、各位审审判判员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马国才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出庭参加诉讼现本代理人就本案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2009 年 12 月 17 日和 2010 年 4 月 10 日的会议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村委会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方面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才能办理,如果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擅自处理是违法的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根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和同意表决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程序就是违法的再次,从村委会的状况来看,村委会 18 周岁以上的人为 800 多人,200 多户,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马光明、孔令军、马玉芳、马永胜、孔德文五人,村民代表是马富才、马忠元、马忠华、马成英、孔令正、马有福、韩军 8 人从会议记录的内容来看,第一次会议有 26 参加,第二次会议有 27 人参加,参加会议的成员中没有一个村民代表,但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却到会参加了会议从两次会议的程序来看,既不符合村民会议的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两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是一个无效的会议记录,其对本案的定性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谢谢! 代理人:周利军2011 年 3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