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航法规第4章__航空人员.ppt
19页第四章 航空人员,一、航空人员 二、机长的法律地位,案例一: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结合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以下知识: 1、什么是航空人员?其包括哪些具体人员? 2、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一、航空人员,1、航空人员是指持有法定执照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分空勤和地勤两大类 2、空勤人员范围: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械师、飞行通信员、空乘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3、地勤人员范围: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二、机长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Status)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处的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机长的法律地位,涉及机长的资格、职责、权力、义务和责任一)机长的资格,《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R1)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资格要求: “第61.183 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 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 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如2700、4700小时的飞行经历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二)机长的职责和义务,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44条第1款) 2、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 (第45条第1款) 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
(第48条),,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49条) 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50条),,国际法规定: 1、在飞行时,机长应对航空器的操作和安全以及航空器内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 2、机长应保证按规定的飞行检查制度进行详细的检查 3、机长应负责将涉及航空器而使任何人员受伤或死亡,或使航空器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坏的任何事故,以可利用的最迅速的方法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4、机长应负责在飞行结束时将航空器上已知的或可疑的缺陷报告经营人 5、机长应对“航行记录簿”或“总申请报单”负责6、在发生非法干扰行为后,机长应立即向指定的地方当局递交这一行为的报告 7、当机长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或一艘水面船舶遇险时,除非他没有能力或根据当时情况考虑不合理或没有必要外,须采取下列行动: (1) 保持该遇险船舶或航空器在其视界之内,直至不在需要在场为止; (2) 如果不能确定其本身位置,采取行动以利于确定其位置; (3) 将所见遇险情况报告援救协调中心交通服务单位; (4) 按照援救协调中心中交通服务单位的指示办事。
8、在飞行中,如果对于危及航空器或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而必须采取违反航空器所在地国的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应不迟延地报告有关当局如事故发生地国提出要求,机长也应向航空器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这种报告应及早提交,一般应在10天之内 9.如果航空器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地点降落,机长应按实际可能尽快向有关政府报告降落 此外,机长可持官方文件,运带其航空器登记国的外交信袋三)机长的权力,1、国际法方面 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和附件9,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第三章和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事关系公约》等都详细规定了机长的权力概括为: (1)对机上人员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的权力; (2)可以请求(要求)或授权机组成员和旅客协助的权力; (3)对危害飞行安全、违反纪律的旅客,机长有令其下机的权力; (4)对某人在机上实施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时,可以将该人移交降落地国的主管当局的权力2、国内法方面 体现在《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民用航空法》规定: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第44条第2款) 机长具有下列权力: 1、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第45条第2款) 2、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第46条第1款) 3、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46条第2款) 等,思 考1,《东京公约》中规定机长权力之一是对犯罪或即将犯罪以及有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员或财产安全,航空器良好秩序和纪律的人“采取包括管束在内的必要的而又合理的措施”,如何理解“必要而又合理(适当)”呢?,思 考2,案例二、中新网北京5月10日消息:法航在北京的发言人今天证实了有关一名中国市长因出言不逊而在巴黎戴高尔机场被警方驱逐出飞机的报道,但拒绝透露这名乘客的身份 该案例中机长是否有令中国市长下机的权力,这体现在哪个国际公约中?,(四)机长的责任和处罚,案例三:东航云南分公司“返航门”事件——机长的权力及禁止权力滥用 2008年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云南省内的21个航班飞抵目的地后不降落又折返回来,导致航班大面积延误,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
起初东航主张是天气原因导致的返航,而旅客相比较其他航空公司同样航线的航班起落情况后,对此原因不予认可在各媒体的关注下,背后的原因逐步浮出水面 以及相关的处罚也陆续出台有职责、义务就有责任,飞行员有掌控航空器,维护机上秩序和飞行安全的权力,但是权力不能滥用,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规范 涉及飞行员(包括机长)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中国民用航空空勤人员有关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民航发[2008]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