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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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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467488410
  • 上传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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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爆企业平安生产执法检查表工程检查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分依据处分标准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许可管理应按生产许可和平安许可的围、品种和有效期进展生产和经营,且证照一致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顿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所得2.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平安生产法"第十八条"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1项法定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2-3项法定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4-7项法定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资料现场检查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5.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6.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查看资料现场检查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二、建立工程管理1.按照规定对建立工程进展平安评价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1. 建立工程未按照规定进展平安评价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立工程未按照规定进展平安评价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查看设计现场检查1."平安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十条第一款1."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1. 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 建立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建立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 建立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建立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查看设计现场检查1."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第三款1."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立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立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当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进展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查看文件现场检查1.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1."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2. "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1.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历收合格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历收合格的,责令停顿建立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已经批准的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查看设计现场检查"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十五条"建立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1. 建立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立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平安生产资金投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查看文件现场检查"平安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平安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的查看文件"平安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平安生产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罚款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分: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查看文件"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用于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查看文件"平安生产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四十四条"平安生产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5.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平安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查看文件"平安生产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1.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平安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1."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缺乏100人,未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五、劳动防护用品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1. 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查看制度"省平安生产条例""省平安生产条例"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相关方平安管理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展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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