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二条.docx
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应担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是指未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行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由于保险业是一种特别行业,不仅专业性强,经营治理方式也与其他行业有显着区分保险公司以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汲取保险费,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患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或者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形时,根据保险合同的商定,担当赔偿责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经济补偿,帮忙他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治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挥其保险保障功能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需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经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依照本条规定,担当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依据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