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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铃相关音乐版权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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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13743326
  • 上传时间:2017-10-2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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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铃相关音乐版权的说明不同于重新用 MIDI 制作了的,用于铃声下载音乐,彩铃因为使用的都是原人原唱,因此,除了需要解决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的问题以外,还需要解决该首歌曲相关的临接权词曲著作权:由创作歌曲的词曲作者享有;演唱权:由演唱该首歌曲的歌手享有;制作权:由该首歌曲的制作人或制作公司享有,通常指出资方;其他临接权:一首歌曲的完成,还包括伴奏、伴唱、录音等其他相关过程和相关的权利人在国内,一首歌曲的出资方,通常是唱片公司或是歌手,在歌曲制作完成后,已经向拥有相关权限的人员支付了该首歌曲的全部相关费用,因此,即已经拥有了该首作品的全部使用权,因此,只有该首作品的出资方,才拥有该首作品的全部权限个别情况,一些词曲作者或是歌手也跟相关的出资方签订了使用该首作品的权限,因此,也享有该首作品的全部使用权限从移动的角度,为了避免彩铃内容出现侵权的情况发生,需要严格审查歌曲使用权限的授权过程,即相互之间的授权关系而最关键就是把握最初的授权关系,也就是说,最初授权人,是否拥有该首歌曲的全部权限,是否能有资格授权他人使用该首作品在这个问题上,通常只有唱片公司、歌手、歌手的经纪人、词曲作者、电视片制片人等才有可能拥有这个作品的全部权限,也就是说,只有得到这些环节的授权,才有可能是合法的。

      媒体是否拥有歌曲作品在彩铃业务中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呢?目前,在一些运营商的彩铃网站中,发现一些媒体使用了很多音乐作品唱片公司或是歌手,或是歌曲所有权的拥有者,在歌曲推广的时候,会将歌曲主动送到很多媒体手中,由媒体免费推广该首歌曲,也就等于,版权拥有者授权给了媒体人员在自己的媒体中使用这首歌曲作品,但是却没有授权媒体在其自身以外的载体中使用这首作品的权力,更不会授权给媒体在商业行为中,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这首作品,因此,在没有得到歌曲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在彩铃中使用这些歌曲的媒体,属于侵权行为,类似情况,例如天津文艺台在天津联通炫铃页面中提供的某些炫铃,就属于这类侵权作品拥有音乐版权后,是否可以再次授权,或转让授权?通常唱片公司的授权,都只是授权使用,这样,被授权方是不得转让或再次授权给其他人或公司使用该首作品的只有,音乐版权的代理公司或机构,在他们与版权所有者签署的协议中,明确拥有代理资格的公司或机构,才可以转让或再次授权给其他使用公司或人,例如,目前国内大陆音乐作品,只有龙乐一家才具有这样的代理资格如果唱片公司的授权属于非法该如何处理?及其特殊的例子,唱片公司再自己都没有所有权限的情况下,授权他人使用该首歌曲,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版权不清或是较大公司,记不清楚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例如,中唱总公司授权 TOM 使用《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这首歌曲一例,这首歌曲的所有权,是鸟人公司的老板周亚平先生,圈里可能都鲜有人知这个事情,因此中唱自己自然会对此事含糊,但是只要周先生不去追究此事,也就不会由此出现纠纷了。

      这样复杂的版权关系,已经不是运营商或是SP 所能了解或研究的事情了,因此,如果发生这样的侵权案例,相关公司,也只能自认倒霉了!有了音著协的授权就能做彩铃了吗?目前国内唯一的与音乐版权有关的代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半官方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协会,与国内几乎所有的词曲作者都曾经签署过代理协议但是彩铃由于是原人原唱,因此不光涉及到了词曲著作权的问题,还包括其他临接权的问题,因此,重新制作 MIDI 之后的铃声下载,在取得音著协的授权后,即可合法化了,而彩铃却还不行,还得在取得其他临接权的授权后才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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