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x
9页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 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 校招生办 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 思想品 德复查, 由校卫生所按照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 者填发学 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正式取得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 复查 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招生办公室 审核,报校长办公会 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 在地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不宜在 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 校手续, 回家疗养,户口遣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 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 提交入 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 当年新生办 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 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办 公室报 到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 注册者, 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 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 事假须有正 当理由并得到学院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两周以上(含两 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 部门核 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准高水平 运动员 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 (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 少数民 族生(特指: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民族预科班学生) 、台港澳学生 在校学习时 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 ,超过 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生考勤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 一切活动理论课、实验课、实习、社会实践、 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 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 按旷课处理第七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 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 法,采取点 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 学院教办累计登录第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中 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8 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 次以旷课1 学时计, 并参照第三十八条处理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 六条处 理第九条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病假应提供校卫生所证 明学生一次请假在 3 日内由学院学办批准,一次请假在4 天至 2 周以内由学院 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一次请假在2 周以上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假 满后应办理 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 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及时存学院教学 办公室 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 周(含6 周)者,应参照第十九 条办理休 学手续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 3日内(含3日)由承担教学任务单位 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超过3 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承担教学任务单位应及时和 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并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 核,考核 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档案第十一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以百分制(以整数记录)评定成 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 30 40%跨学期课程分学期评定成绩考试一 般在期末考 期内进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查在课内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 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Grade Point Average )衡量学生 学 习质量,考核成绩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60 分以下为 不及格,不取得学分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 与GPA计算,计算方法如下:百分等级记分 绩点 百分等级记分 绩点90 -1004.068 712.085 -893.764—671.582 -843.360—631.078 -813.060以下075 -772.772 -742.3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绩点X学分数2.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宁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三条 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卫生所诊断证明, 经学生 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教学部批准方可安排,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 评定办法, 成绩最高记60分,成绩单上注明 “保健”标志。
第十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 教务处 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选修课学分第十五条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3、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 生,可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 及每门课程 的实习、实验及各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不能自修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 2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 一式 三 份,经本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课程有先修课 要求 的,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 任课老 师,一份本学院自存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自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 考 试第十六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1/3,或在 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该课程成绩以 “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无资格”标志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应在业 余时间利 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并参加补考第十八条 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全学程中有 2次补考机会;缓考、 缺考均 视同占用考试机会。
选修课只有1次考试机会,不办理缓考与补考缓考、缺考、补 考的处理办法如下:(一)缓考 学生因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 缓考书 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缓考 教办应及时 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成绩单上注明 “缓考”标志考试后 补假无效,按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缓考,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 与 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二)缺考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 0”分记录,并注明 “缺考”标志学生因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缺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核查情况属实后,可申请参加补考; 无故不 参加 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三)补考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 时间 内报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成绩超过 60 分,按 60 分记录;低于 60 分,按实际成绩记录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一)经校卫生所诊断,一学期内需休养 6 周(含 6 周)以上停课治疗者;(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 周(含 6 周)者;(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 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等,经学 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 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 不得超 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 保留 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台港澳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休学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 金;(三)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 年内或 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四)因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 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 面申 请、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卫生所复查, 证明确已恢 复健 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 学手续 保留学籍学生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 再办理复学手 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 年级交 纳学费 ; 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费者, 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 费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 考核,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不计入处分) :(一)连续两个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 否通 过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25 学分以上(含 25 学分) 者;(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不论补考是否 通过 缓考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四年制学生累计达到 30 学分以 上(含 30 学分)者,五年制学生累计达到 35 学分以上(含 35 学分)者;(三)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 不合格 者;(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 附有关材料,同时 提出处理意见, 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被退学的 学生,学校将 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者发给 肄业 证书;(三)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 系, 不发肄业证书;(四) 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如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