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第733条修改.docx
2页[日本民法第733条修改 2021年,冈山县一位30多岁的女性认为民法第733条所要求的“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的要求违宪,从而提起诉讼,请求165万日元的国家损害赔偿一审冈山地方法院认为“立法趣旨有合理性”,驳回请求二审广岛高等法院冈山支部也驳回其上诉请求案子一直到最高裁 最高裁判决以下,民法第733条第1款所要求的6个月的严禁再婚期间中,超出100天的部分违宪,不过不认可国家赔偿请求 “本件要求就再婚时的要件作出了男女区分,作出这一区分的立法目标是否存在合理依据,而且其区分的详细内容和上述立法目标的关联之间是否有其合理性,从这一看法来看,进行合宪审查是适当的” 从“立法的经纬和本件要求在民法有关嫡出亲子关系要求的位置来看,本件要求的立法目标是为了规避女性再婚后所生儿女的父亲的反复推定,从而对于父子关系纠纷的发生防范于未然,这一了解是合理的鉴于尽早明确父子关系的主要性,应该认可此种立法目标的合理性” 从民法第733条第1款、第2款来看,“对于女性再婚后所生儿女,在计算上经过设置100天的严禁再婚期间,就能够规避掉父亲的反复推定”有关这100天,“因为是统一制约女性再婚的婚姻家庭事项,因此没有超出国会合理的立法裁量范围,在和上述立法目标的关联上,能够说有其合理性。
对此,“在医疗和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假如不将严禁再婚的期间严格限定在能够规避父亲反复推定的期间内,那么就极难说明设置这一定时间幅度的正当性本件要求中超出100天的部分,最晚从上告人解除前一次婚姻之日起经过100天后,……超出了国会被认为合理的立法裁量范围,和其立法目标的关联之间欠缺合理性”,“应该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第1款,也违反了宪法第24条第2款” 平成20年时,“本件要求中超出100天的部分尽管违反了宪法,不过从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适用的看法来看,……尽管违反了宪法的要求,不过不能说国会在长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地懈怠改废等立法方法”,“应该不受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的适用上违法的评价” 有10位法官在判决中给出了部分意见,认为在没有必须规避父亲反复推定的情形中,要例外地排出民法第733条第1款的适用严禁再婚期间的目标是在于明确儿女的身份关系因此,儿女的父亲很明确时,也就排除了严禁再婚期间的适用例外关键有以下5种: 离婚之前和丈夫之外的其它男性生育了小孩,离婚后又和该男子结婚时; 和前夫再婚时; 丈夫失踪三年以上时; 女性闭经时; 女性无法生育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