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历史学论文-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doc

9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7407004
  • 上传时间:2017-09-2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9.50KB
  • / 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历史学论文-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摘 要]以往学者多将族产作为宗族的经济基础来加以考察,但在黄梅程氏的各房支争夺族产的个案中,显示了其作为界定宗族边界的标尺明清时期,庶民宗族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间赋役制度、官方的态度、地方社会的反应等等因素都在左右着这一进程,本文通过对黄梅程氏个案的细部描写,以此反映出这一过程的复杂性 [关键词]清代;宗族;公产;诉讼 对于族产,以往学者多从它作为宗族的经济基础方面来加以考察诚然,族产的收入为宗族举行祭祀及其它各种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来源,但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时,就会发现声称对于族产的所有,更预示着一群人对于宗族的归属感,这种“有分”与“无分”的区分,使得族产成为了一种象征、一个标尺,用之可以清晰地界定一个宗族的范围同时,对于族产的支配权,以往论者亦多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思考,从而忽视了它同样可以映衬出各个房支在族中的地位明清时代,正是庶民宗族形成与发展的高峰时期,这一时期,每一个具体的宗族本身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宗族的边界在不断地调整,其范围亦在不断地盈缩这里,笔者试以黄梅县程氏的个案来探究这种象征对于宗族内部各房支的意义,以及宗族在整合过程中各房支之间力量的调适。

      清代,黄梅县程氏的三大房支分成了两方,为了争夺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分别于乾隆四年(1739)至十三年(1748)、乾隆十八年(1753)、道光八年(1828)至九年(1829)、道光二十七年(1847)至二十八年(1848)等四次相互告讦对于这种内容,族谱通常都不会予以记载或是仅有只言片语而已,幸运的是,笔者在黄梅县博物馆发现了一部名为《民间案卷》的手抄本,它收录了大约 40 个清后期县衙所审理的案件,其中第 40 案详细记载了道光八年至九年以及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程氏宗族的伯圮、伯达与伯政三房两次争夺公山树木的诉讼审判过程,其中对前两次官司也有所追述以这一资料为主线,加上笔者在实地调查中所得之程氏各种谱牒,当可就上述问题来略加回答 一、入赘与附户:两支处于边缘的房支 道光八年(1828)六月初二日,程氏伯政分支的程利用、程宏义等带人砍伐了位于居所附近的二世祖来三公墓地所在的双凤林松桠,程氏另外两分支伯圮与伯达的后裔程秀华、程乔松等人闻讯之后,马上赶来制止,程利用等人不理,反称祖山上的树木,与秀华他们“无分”,秀华等只得找来山邻郑待鹿、陈其瑞等理处,程利用等依旧不听,无奈之下,秀华等八人于初八日以“强伐吞公、恳究保祖事”为名,向时任黄梅知县的邓彬联名递交了状纸,由此双方展开了长达一年半时间的官司。

        事实上,这已不是双方第一次为此打官司了早在乾隆四年(1739)至十三年(1748)以及乾隆十八年(1753),伯政分支的程亚伯等与圮达两分的程建中、程加茂等就曾展开过激烈的诉讼这也不是双方最后一次争夺祖山上的树木,在近 20 年之后,以伯圮、伯达后裔为一方,伯政后裔为另一方又一次为此事而呈诉公堂 根据伯政一方的说法,程氏始迁祖程晃于宋末在黄梅任知县,后来落籍于此,单传五代之后生伯圮、伯达和伯政三子,以后伯圮传至浩而入赘邹姓为后,伯达传至文皆之后就无嗣,康熙年间伯圮的后人请求归宗,而一群所谓伯达后裔之人则本身是附户,他们虽然同意了两支可以与祭,但并不意味着伯圮、伯达支就拥有了二世祖坟山上之树木的所有权与此相对的王己、达一方则认为伯圮本是大宗,因此不可能入赘他姓,而伯达并不是伯政支所说的没有后人,也不存在所谓的“附户”,伯政支一方之所以能够公然无视他们的存在而占夺祖山树木,是因为在明清换代之际玘、达两支的人口及财力受到了极大的削弱,相反,伯政支没有太大的损失,并且因为保护了祖产而在族中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且先不管当时地方官员的断语,让我们就有关记载来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吧 据称,今天居住在黄梅的程氏共有 14 支,其中,本文所涉及的程氏宗族即为首先迁居黄梅的程晃之后裔。

      对于程晃,现存的黄梅各县志均称其为“江西浮梁人,宋宝祜二年(1254)登文天祥榜进士,任黄梅令,时英山寇起,身率邑民斩群贼,保捍一方,民戴之,寻家焉”从这些记载来看,程晃的落籍似乎无甚疑义拥有这样一位对当地有着特殊贡献的始迁祖,对于其后人来说当然是一件值得炫耀的事,县志记载了万历年间任黄梅知县的来三聘曾为程晃书写墓志我们可以想象其中或许有着程氏族人的要求和努力吧 落居之后,程晃后裔的蕃衍则出现了数个版本,《大成谱》载晃生采三、万四;再传,采三生荣五、万四生寿一;三传,荣五生彦杰四,寿一生太四;四传,彦杰四生伯圮、伯达、伯政、伯显,太四生伯琛婺源程士培于清康熙四年(1665)所修之《江东谱》则记载为:晃生来三;来三生万四;万四生荣五、寿一、寿五、寿六;寿五、寿六无传;荣五生彦,彦生伯圮、伯达、伯政、伯显,太四生伯琛(第 30-31 页)今天的程姓则仍然采用了《江东谱》的说法(卷首),并称现在的晃公后裔分为五大户,分别为伯圮、伯达、伯政、伯显和伯琛五支,而今的程氏族中已经无人提及伯圮后裔曾入赘邹姓一事,只是称有伯琛后裔入赘过姚姓,而后归宗之事 相对而言,上述各种文献中成化年间所修的《大成谱》因与其发生时间较为接近而似乎更具说服力,但这部谱牒并非程晃后裔之族的专谱,其记载的时限也仅到了伯圮等人的下一辈,至于伯王己之后赘邹,以及伯达之后文皆无嗣,则是在其记录时间之后发生的,自然也就没法记载了。

      属于程晃后裔的所修的谱牒最早是伯圮与伯政两支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各自分修的支谱,估计此时双方已经采用了前述两种不同的说法了(第 198-200 页) 这种对于始迁之后的许多事情记载不清的情况并不稀奇,实际上,黄州的大部分宗族都曾出现过这种现象,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宗族本身缺乏记载,后人在修谱之时附会而成;或者是后人有意隐瞒事实而进行了篡改对于伯政赘邹一事,显然后一种可能性更大一些,林济就指出了黄州早期移民社会的血缘姓族关系并不十分严格,血缘关系甚至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混乱状况,赘婿改姓及异姓继承宗祧与财产的情况曾经普遍存在(第 45-46 页)至于作为大宗的伯圮分后裔不会入赘的说法,显然在当时宗法观念尚未深入民间的时候并不具有太多的约束力另外,对其赘邹一事,现在仍然有蛛丝马迹可寻,伯圮后裔聚居地邹福庆据称就是“邹姓有一富户名福庆,终身只生一女,许浩(即伯圮之裔)招赘承嗣浩人邹生子 4:启椿、启松、启式、启杜时人均以邹称,其所居之地遂称之为邹福庆 那么,对于伯达后裔附户之说又当如何理解呢?这就需要我们从赋役的角度思考了对于黄州的户族,人们通常的理解是明洪武初年以户为单位报里甲,这种户籍政策鼓励了血缘宗族的聚居,随着家庭的代代分析,血缘关系仍然在统一的户籍单位内发展,从而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同姓血缘宗族第 55-56 页)。

      这种说法强调了户下人口的自然蕃衍具有较为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显然有些忽视了赋役制度的复杂性我们先来看看黄梅县在明清时期“户”的编立情况 学者们相信由于朱元璋的令行禁止,明初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此时的户应该可以被视为是一个个实际的家庭(第 4 页)如明初任黄梅教谕的梁有储,在定居本地之后,其子入籍永福乡,户名就是以真实姓名所登记的梁仲玉(卷一)然而明初户籍的编制并不单纯地只是人口登记,其政策的出发点是要将人口与土地相结合,让“编户”办纳粮差,从而保证赋役征发的顺利进行黄梅县的情况同样如此,县志即日:“按洪武十四年(1381)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卷三)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维持户籍的稳定,以保障赋役原额不致缺失由县志可知,弘治年间开始,户数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较为固定的状态(卷三)此时的“户”正如上述通常的认为,就有可能是在一个赋役的“户头”下代代蕃衍,包括有多个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的家庭,从而形成以户为单位的同姓血缘宗族,如上述梁仲玉户就是固定了七代之后,才由其子孙改户名为梁兴一,这里的户应该就是梁姓的血缘宗族了(卷十一)由于户的相对固定,使得“法立弊生,里中有丁粮六七百者,仅充里,数石数斗者亦充一里,州民置粮累千,寄户逃役,而轮役者,照里不均甚矣”。

      万历十年(1581),署任知县曾维伦为此对全县的户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史称: 万历十年(1581),署篆本府节推曾维伦以户额立久,消长岁殊,甚者零丁孑立,且与丁粮累千者,比户不能自保,心怜之,因取大小户,计其丁粮平之,大者析户,小者朋户,愍数之盛衰既齐,然户口额无增损 万历十一年(1582),掌县事本府节推曾维伦尽收大小户及州民均派里甲,以八十石为率,五日成籍,积弊悉平,民有“扶危挈弱、治病良方”之颂(卷三)与全国的趋势相同,曾维伦对于里甲户籍的调整,正是由于官府越来越不能实际地掌握具体的个人,赋役制度逐渐以田地为单一的征派对象,政府编造户籍的重点,也越来越注重田地和税额,此时构成图甲的基本单位“户”,也就不再是一个家庭的登记单位,而变成一定的土地和纳税额的登记单位(第12—13 页)由于户下人丁的消长,使得赋役的负担变得极为不均,曾维伦以丁粮 80 石为标准所进行的“析户”与“朋户”,完全是出于均平赋役的角度来考虑的,此时的户就不见得是由具有真实血缘关系的数个家庭所构成了 另外,在清代的县志中又出现了如下记录: 梅有四乡四十二图,每图十户,凡四百二十户,每岁每图轮一户为里长按黄梅县“额粮三万七千有奇”(卷首),以此除上 420 户,每户所承当的额数正约等于 80 余石,据此就可推断正是曾维伦所进行的朋户与析户,从而确立了“四百二十户”的格局。

      据康熙年间的黄梅邑绅黄利通称:“在昔按粮定户,户有长,粮不及额者附,户十为里,里有正,岁一更以为常(卷三),这里“按粮定户”的说法似乎正是指曾维伦“以八十石为率”而进行的户籍重组,于是黄梅县在征派赋役时就形成了“户”—“附户”的结构 又“梅有四乡四十二图,每图十户,凡四百二十户,每岁每图轮一户为里长”的记载,说明了“四百二十户”是对应于各甲对管的里长户,只是每年由一户充当现年应役的里长这段记载明确地指出了“四百二十户”中每一户的确定是以“粮”的多少为标准,并且提及“附户”为“粮不及额者”,此时的“户”与“附户”就更可能是由没有真实血缘关系的家庭所组成的了我们看到,黄梅县里甲制度中的“户”从洪武十四年(1381)的“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经历了近 270 年的变化之后,到顺治年间变为“每图十户,凡四百二十户”,这个巨大变化,同样影响了这一时期以宗族组织化为表现的文化与社会整合现在我们再来看看这种变化对于程氏的影响吧 由于程氏自身的宗谱缺乏有关立户入籍的记载,我们只好以其它记载来略作分析成化年间的《大成谱》指出程晃的四世孙为伯圮等人,并且还记载了伯王己与伯政之后的第三代(第 44 页),按 30 年一代来推算,伯圮等人应为明初时人,他们很有可能分别立户人籍。

      这个推测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如今天的程姓就称族内有五大户;另外,与之相类似,县志中记载了岳飞的第四子岳震在隐居黄梅后,“其后分为十三户”(卷十一)同样,这个推测也可以解释程氏宗族的分支为何是以伯圮等人为分界点的 可以猜想,在漫长的岁月中,伯圮、伯达、伯政三户因为不同的原因,从而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伯圮的后裔——浩入赘邹家,继承了邹福庆的田产,因此极有可能同时继承了邹福庆原来的户名,从而丧失了自己本身的户名 这里缺乏有关伯达后裔的“附户”的记录,县志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是县志中“粮不及额者附”的叙述,如果其属于这种情况的话,显然“附户”之人并不见得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从上面的推测来看,伯达应当是明初时人,然后传至他的孙子辈就元嗣,很明显,这种“附户”发生于明代伯政分在供词中透露出这些“附户”的祖先是“逃荒而来”,有可能正是“逃荒而来”的这些人借用了伯达这个户名纳粮当差,从而取得官方认可的编户齐民身分于是就出现了伯达的真实后裔虽然无传,但是在这个户名下仍有一群纳粮当差之人因此,通。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相关文档
      局长在2025年全市医疗保障重点工作调度会暨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稿.docx 2025年春教体系统安全工作会上的讲话范文.docx 2024年度街道机关支部党组织书记述职发言材料供参考.docx 2025年干部谈心谈话内容范文.docx 主管发改部门党组书记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供参考.docx 学习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交流发言材料供参考.docx 纪委书记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的研讨材料范文.docx 2025年春季防汛防旱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范文.docx 2025年村“三资”管理工作计划供参考.docx 村“两委”2025年工作计划供参考.docx 乡镇在全市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会议上的交流发言.docx 银行行长在学习2025年一号文件精神专题会上的研讨发言供参考.docx 乡党委乡村振兴工作经验总结供参考.docx 党组书记、主任在2025年展改革委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范文.docx 领导干部在2025年“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范文.docx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范文.docx 在2025年基层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会议上的交流发言例文.docx 2025年理论学习中心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研讨会议上的交流发言供参考.docx 在理论学习中心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题学习研讨会议上的交流发言两篇.docx 党支部2024年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报告供参考.docx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