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QR.04.147 A11型车用减震垫标准.doc
6页安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2000—08—05 批准 2000—08—20 实施1安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AC·04·147-2000A11 型车用减震垫 代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A11 型车用再生纤维混纺减震隔音隔热垫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再生纤维混纺的 A11 车用减震垫,主要用于车身内部减震隔音隔热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CAC·04·057-1999 CAC 商标标记Q/CAC·04·058-1999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Q/CAC·04·122-1999 产品包装要求3 术语无 4 技术要求4.1 产品尺寸及其允许偏差要求产品尺寸应符合生产用产品图纸的要求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见表 1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值见表 2表 1 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值 mm尺 寸 0~199 200~400 401~500 501~1000允许偏差 ±3 ±4 ±5 ±6表 2 厚度允许偏差值 mm厚 度 4 6 8 10 14 20 25 28 30允许偏差 ±0.5 ±1 ±1 ±1 ±2 +3-2 +3-2 ±2 ±24.2 外观要求衬垫毡的外观质量要求平整、均匀,不得出现分层、破洞、污渍、透光等。
4.3 产品材料及结构4.3.1 材料4.3.1.1 上层 塑料——沥青——绝缘材料,内含大量无机物4.3.1.2 下层 多棉苯酚树脂无纺布,即棉花成份超过 50%,其余的为羊毛和合成物4.3.2 结构 提供的成品必须是平坦的和直接可装配的Q/CAC·04·147—20002上层面必须和无纺布全部粘合表面不许粘结4.4 表面重量4.4.1 合成件 克/米 2 ≥7000(试样厚度为 23 mm)+3 -24.4.2 绝缘材料 克/米 2 6000+600试样尺寸为 50×100×2mm4.4.3 无纺布 克/米 2 厚 度 4 6 8 10 14 20 25 28 30单位面积重量 400±40 400±40 500±90 600±90 1000±150 1150±150 1350±150 1600±100 1600±100试样尺寸为 200×200mm4.5 成品件的要求4.5.1 成品在+95℃的对流空气中 16 小时后的性能;成品试验最小试样尺寸为 200×200 毫米。
4.5.1.1 表面状态成品件与初始状态相比不允许有如绝缘材料溶化或破裂,上层与无纺布松脱以及对嗅觉有刺激的现象平放的成品必须保持其平整成品的边缘不得内卷4.5.1.2 每个方向尺寸变化% ≤14.5.1.3 耐热性挂起的试样不能因自重而落下4.5.2 -25℃,24 小时后的抗冷性4.5.2.1 表面状态见 4.5.1.24.5.2.2 落球试验试验后上层无破裂或碎裂现象4.5.3 在+55℃及相对湿度 95%48 小时后的性能4.5.3.1 表面状态见 4.5.1.24.5.4 防霉菌性能试品潮湿地存放在闭合的螺旋式器皿中 16 个星期后不出现霉菌及霉气4.5.5 无气味4.5.5.1 室温下的试验不得有不舒适的气味,特别是苯酚树脂的气味4.5.5.2 在+80℃热存放 5 小时后存放在闭合的螺旋式器皿中的试样在冷却至室温时不得有不舒适的气味4.5.6 叠积试验在+60℃的空气对流 16 小时后,试样冷却至室温时能不损坏地分开掀起4.5.7 燃烧性能燃烧速度≤100mm/min4.6 上层的要求4.6.1 双向弯曲刚度4.6.1.1 初始状态为 1.5±0.5 牛顿。
4.6.1.2 +95℃,16 小时空气对流的热放置后为 1.5±0.5 牛顿4.6.1.3 表面状态Q/CAC·04·147—20003弯曲试验时不断裂4.6.2 -25℃,24 小时后的抗冷性(落球试验)上层无断裂或碎裂的现象4.6.3 双向抗拉强度4.6.3.1 初始状态双向抗拉强度:≥0.50 牛顿/毫米 24.6.3.2 +95℃空气对流 16 小时后的热放置双向抗拉强度:≥0.50 牛顿/毫米 24.7 无纺布的要求每 5 厘米宽试样的撕破力、分开力和减少 50%厚度时的顶锻硬度值见下表:厚 度(mm)名 称4 6 8 10 14 20 25 28 30纵向 ≥60 ≥60 >40 >45 >80 >50 ≥50 >70 >70撕破力/N横向 ≥60 ≥40 >40 >45 ≥50 ≥50 ≥50 ≥70 >70分开力/N ≥3 ≥3 >2 >2 >3 >2 ≥2 >2 >250%顶锻硬度/N 2 2~4 1.5~3 2~4 1.5~3.5 1.5~3.5 2.5~4 2~3.54.8 吸声系数在 1000HZ 时吸声系数为 0.17~0.54.9 导热系数导热系数<0.05。
4.10 其它要求4.10.1 存放性能用塑料包装供货的成品在运输及存放过程中,温度达至+60℃及堆放高度达 90 厘米,存放时间至6 个月后的情况下不得出现粘连现象4.10.2 装卸及使用成品在结构上及无纺布的粘合上必须结实,以便在装卸时成品不被扯裂或再撕裂成品必须在运输、存放、安装和在温度从-25℃至+95 ℃时的使用及在 50℃及 95%相对湿度的气候影响下不变形并能保持其性能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试验室温度为 23±5℃,相对湿度为(60±5)%5.2 以下各项物理性能测试所得数值,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5.3 产品尺寸5.3.1 成品长度、宽度分别以钢卷尺、钢直尺测量5.3.2 产品厚度:随机在毡面左、中、右裁取试样 100mm×100mm 三块,分别用 350 克/分米 2 的预压负荷下用百分表测量5.4 外观质量目测5.5 单位面积重量单位面积重量分别随机在毡面左、中、右裁取试样 100mm×100mm 三块,分别用精度为 0.1g的盘架天平测试5.6 成品件的耐热性试验试验进行:在每个试样上打一直径 5 毫米的孔孔位于离试样上切 2 厘米的中间轴线上。
用一根直径 5 毫米的铁丝穿过孔再把挂在铁丝上的试样放入烘箱Q/CAC·04·147—200045.7 -25℃,24 小时后的抗冷性落球试验试验设备:落球试验仪试验进行:试验的落差高度为 23 厘米,球径:¢50±0.03mm ;样品厚度:≥5mm ;球重:500±5g;槽直径:¢50±0.5mm,深 10 ±0.5mm图中:1=不锈钢球,¢(50.0±0.03)mm, (500±5 )g2=导管,内壁光滑(例如光拨) ,¢(53.0±0.5 )mm,具有球保持架用缝3=球保持架,机械或电子机械式可抽拉的4=相应于 50g/cm2 单位面积负荷的放置面5=试样,边缘伸出受压平面 ≥5mm 6=铝底板,凹槽(10±0.5 )mm,并且¢(50.0±0. 5)mm 上边缘倒角 r=1图一 落球试验设备构造简图5.8 防霉菌性能试验 试验进行:至少将两块 5×10 厘米的试样浸入去离子水中一分钟,然后每块竖起沥干 10 分钟后放入内容积为 350 厘米 3 的螺旋式器皿内闭合的螺旋式器皿存放在(23±2℃)的温度状态下,7 天后打开器皿评定试样5.9 气味试验凭鼻嗅。
5.10 叠积试验 试验进行:4 块 20×20 厘米的试样,上层朝上地叠起让试样承受 10 千克的重量并存放起来5.11 燃烧性能试验裁取宽度 50mm 成品一条,平放,一端点燃后,测其燃烧速度( mm/min) 5.12 上层材料的双方弯曲刚度试验试验设备:①刚度试验仪 Frank 厂的 661 型,或者与此相当的仪器②扭力扳手(扭力计) ③砝码组 单位 mJ(1mJ=0.1Ncm)④重量盘: 1000g/cmQ/CAC·04·147—20005试样要求:试样厚度:3mm跨度: 1.5 厘米弯曲角: 30°块状重量: 10 牛顿·厘米热存放后的检验在试样从烘箱内取出 30 分钟后进行试样是从一存放后的样品上冲压出的要求既适用于粘合的又适用于不粘合的范围5.13 上层材料在-25℃,24 小时后的抗冷性落球试验落球试验同 5.7试验不用垫木纤维板5.14 上层材料的双向抗拉强度试验按 DIN 53 504,标准杆 S2 检验,试样厚度为 3mm热存放后的试验类似 5.10。
5.15 无纺布试样的撕破力试验试验进行:在 50 厘米宽的无纺布条上进行分离试验,其表面开裂试样从窄面开始,切开整个宽边(50 毫米)一半用一拉力试验机,以撕拉速度为 100 毫米/分钟来测定再撕破力5.16 减少 50%厚度时的顶锻硬度试验顶锻硬度根据 DIN 53 577 以进给速度 50 毫米/分钟来测定试验在边长为 80×80mm 的成品试样上进行每次顶锻试验用二个试样叠在一起用压力机以 50mm/min 下降速度对试样进行压缩,至 50%厚度时(即两片重叠试样的 1/2 高度)测得数据值5.17 吸声系数试验(仅型式试验)试验设备:信号发生器+测量放大器+TJZ-1 型驻波系统试验进行:按 GBJ88-85 驻波管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执行试件尺寸 φ105mm,同管末端刚性反射面紧贴5.18 导热系数试验(仅型式试验)试验使用稳态防护热平板法(DRP-Ⅰ型导热仪)测试6 检验规则6.1 产品出厂前需经质检员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逐条检验,检验合格后,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第 4 条中的外形尺寸、产品外观质量、单位面积质量、撕破力、分开力、弯曲刚度、50%压缩硬度、阻燃性能、气味性能进行试验。
6.3 在试验检测中,全部应检项目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测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材料有变化时;B.工艺有改变时;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国家技术监督局有要求时;E.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6.5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进行试验,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按 GB 2828 执行6.6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对产品进行验收Q/CAC·04·147—200066.7 产品的复检以一次抽样检验为准7 产品的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7.1 产品标识应符合图纸和安汽公司标准 Q/CAC·04·057 和 Q/CAC·04·058 的要求7.2 产品包装和运贮应符合 Q/CAC·04·122 标准规定产品应用双瓦楞纸板箱包装,有防潮、防淋措施、有防雨、避重压标志包装箱上应注明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名称、零件号、规格、数量等运输应注意防重压,实物划伤,勿受风雨浸入贮存应放在干燥仓库内,放置高度离地面 15mm,防止受潮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技术中心提出本标准由技术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拟稿:校对:审核:批准:受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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