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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安全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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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547823593
  • 上传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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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久有效机制,预防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职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相关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企机关(含股份企业地域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础方针和落实“诚信、创新、业绩、友好、安全”关键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取优异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验,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方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验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降低和预防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过程管理,根据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各项权利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同时应签署《职员安全生产协议》;为职员发明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具和工具职员应推行在安全生产方面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实施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第六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各企机关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它组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关键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验,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定,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抢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优异集体、单位和优异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应采取方法;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关键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提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验工作; (四)负责考评领导干部定点联络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立即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汇报和职员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机关可依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关键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出300人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百分比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百分比应达成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取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相关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相关部门资质认证或立案后,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考评和设备、设施检验,提供相关咨询和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职员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全部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含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职员和部门必需认真推行各自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措施,定时进行考评奖惩实施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汇报制度,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评关键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关键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通常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能够兼任安全部门责任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

      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需接收资格培训,经考评合格,持集团企业颁发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标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和其它重大危险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关键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需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要求,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加紧优异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优异适用安全科技结果,主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立即淘汰危及安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要求对在役生产装置、关键和特种设备定时进行安全评价和评定,立即处理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时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激励和引导职员主动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提议活动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多种路径,定时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职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职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评合格职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和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职员“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安全培训、考评工作,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并统计立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参与相关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评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要求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评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停提升职员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订安全检验制度,坚持日常检验和定时组织安全检验企业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验,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三个月最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验,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验建立HSE管理体系单位,可将安全检验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季节改变、节假日生产特点,和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安全检验或专业安全检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络点制度,定时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络点进行安全检验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验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验表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应将检验时间、地点、内容、发觉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统计,并由检验人员和被检验单位责任人签字;检验人员应将检验情况统计在案,并向上级汇报整改情况应有回执统计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订违章处罚措施,加大对违章检验、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验中发觉“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该场给予纠正或要求限期更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验中发觉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验中发觉一时不能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应该制订防范和监控方法,在评定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订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置必需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时检测、评定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验人员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确保用于安全生产方面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安全费用,按要求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方法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项目由计划计划部门按要求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方法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方法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验、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方法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计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法计划项目标关键范围包含: (一)安全技术:多种机器设备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指示及警告标志;采取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结果;有毒有害作业点检测、检验仪器;和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作业所采取辅助机械化方法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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